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ST全新 公告编号:2022—02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全新好”)于2020年6月30日在指定报刊、网站上披露了《关于收到<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公告》(公告编号:2020-060),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2020)粤03民初3211号(以下简称“《通知书》”)。结合前期诉讼案件的裁定情况,公司初步分析,前述《通知书》所涉案件可能为吴海萌之(2017)粤0304民初585号案件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后,更换主体另行起诉。
2020年8月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63),董事会收到法务部递交的涉及前述案件的《民事起诉状》、《传票》、《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院文件。经确认,该案件为吴海萌之(2017)粤0304民初585号案件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后,更换主体为王沛雁另行起诉,案号为(2020)粤03民初3211号。
此外吴海萌在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的两起仲裁案件(SHEN DX20170235号和 SHEN DX20170236号)相关情况如下:2020年4月7日,公司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送达的《关于SHEN DX20170235、236号仲裁案中止仲裁程序的通知》(华南国仲深发【2020】D168号),仲裁庭经研究认为本案的事实认定与(2017)粤0304民初585号案具有关联,该案的终局结果对本案的审理有重大影响。根据《仲裁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决定中止本案仲裁程序。目前公司已申请恢复审理。
2020年10月3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80),经协商公司就吴海萌、王沛雁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3211号诉讼案件及深圳国际仲裁院SHEN DX20170235号和 SHEN DX20170236号仲裁案件所涉争议与对方达成和解,三方共同签订了《和解协议》,和解金额合计1.6亿元。
2020年11月1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83),根据公司与吴海萌、王沛雁签订的《和解协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国际仲裁院分别出具了《民事调解书》((2020)粤03民初3211号)及《裁决书》(华南国仲深裁【2020】D77号、【2020】D78号)。同时根据《民事调解书》、《裁决书》,王沛雁、吴海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于2020年11月9日依法受理并出具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0)粤03执6575号、(2020)粤03执6576号、(2020)粤03执6577号。吴海萌、王沛雁积极配合公司对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汉富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富控股”)股票所得价款申请财产分配。
后续汉富控股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华南国仲深裁吴海萌案件【2020】D77号、【2020】D78号裁决,即不予查封冻结或拍卖、变卖划拨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名下5,200万元、5,500万元财产。请求撤销王沛雁案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3211号民事调解书。
2021年3月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依法裁定驳回汉富控股不予执行华南国仲深裁【2020】D77号、【2020】D78号裁决的申请。
2021年6月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47),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0)粤03民撤20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依法裁定驳回汉富控股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3211号民事调解书的申请。
2021年7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55),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华南国仲深裁【2020】D77、D78号仲裁裁决后,收到法务部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03民特825、826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全新好撤销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华南国仲深裁【2020】D77、D78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2021年8月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59),汉富控股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3211号民事调解书的申请被法院驳回后,公司及汉富控股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后续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民终1876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21年12月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案件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91)。经各方协商达成一致,公司、练卫飞分别与吴海萌、王沛雁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本次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后公司合计需承担12,000万元。
2022年2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签署<执行和解协议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1)。公司与吴海萌、王沛雁就《执行和解协议》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各方就和解执行事项进一步达成约定。
一、 案件进展
截止本公告,公司已完成上述2021年12月7日披露的与吴海萌、王沛雁《执行和解协议》约定12,000万元的全部支付义务(资金来源主要以自有资金支付,缺口部分为北京泓钧支付的担保款),同时公司与吴海萌、王沛雁分别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确认书》并由吴海萌、王沛雁委派律师向法院递交执行结案及解封申请书。待法院裁定结案并解封后,谢楚安由轮候查封转为第一查封人,因第一查封人查封公司资产已覆盖执行金额,故在法院裁定吴海萌、王沛雁案件结案解封后,可解除谢楚安向福田法院申请对北京泓钧的协助执行。
二、 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和解款的支付未对公司的日常产生影响,相关结案及解封正在积极办理中,尚未收到法院最终裁定文件。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积极跟进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事项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ST全新 公告编号:2022—028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参与并购基金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参与并购基金对外投资的概况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新好”或“上市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按照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召开的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退出宁波保税港区佳杉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产业并购基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参与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佳杉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并购基金”)转让所持明亚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亚保险经纪”)59%股份的事项,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和并购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公司派出委员签署相应文件。
并购基金已与相关方签署完成了转让明亚保险经纪股权的有关交易文件,但因此次股权交易事项较多,交易时间相应延长,致使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泓钧”)解除上市公司在并购基金中相关连带保证责任的承诺履行期限自2019年11月21日到期后已经超期。公司一边积极督促各相关方尽快推进股权转让交易事项以解除上市公司在并购基金中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一边积极推进公司及时、稳妥地退出并购基金事宜。经公司与北京泓钧协商,北京泓钧同意以人民币12,000万元的价格回购公司持有并购基金的全部合伙份额(即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7,713.04万元,占合伙企业全部认缴财产份额的8.15%,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并签订《回购协议》(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参与并购基金对外投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33)。
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收到并购基金送达的《告知函》及其向其优先级及中间级合伙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兴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一村资本有限公司支付退伙结算款的相关方收款凭证。同时公司前期转换担保形式支付的3,510万元(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30日披露的《第十一次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122)已确认退回公司(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1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参与并购基金对外投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08)。
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收到北京泓钧《告知函》,函件告知截至本函出具日,明亚保险经纪股份转让的先决条件尚未完成,但交易各方已积极按照相关政府机构初步反馈补充提交材料,全力配合相关政府机构的备案工作,争取在未来3个月内完成该等备案。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收到北京泓钧份额回购款200万元,同时北京泓钧函件告知公司剩余部分份额回购款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成。(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参与并购基金对外投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公司尚未收到北京泓钧应付的并购基金份额回购款1.18亿,公司正与北京泓钧商讨还款时间问题。
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披露了《关于对深交所公司管理部(2022)第75号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0),公司计划优先回收宁波佳杉份额转让款1.18亿元(转让款原为1.2亿,已收回200万元),就此公司已与北京泓钧沟通,2021年12月31日北京泓钧函件告知表示愿意积极配合,预计于2022年4月15日前支付第一期剩余回购价款9,800万元,并于第一期剩余回购价款支付完毕后6个月,且公司配合解除回购协议约定的回购标的查封冻结措施后支付剩余回购款2,000万元。
公司于2022年4月16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参与并购基金对外投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27),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降低款项筹集及支付效率,截止2022年4月15日北京泓钧应付公司的并购基金份额回购第一期剩余回购价款9,800万元尚未支付,公司正积极与北京泓钧商讨还款问题。
二、 进展情况
近日经协商,因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向北京泓钧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粤0304执33227号及粤0304执33228号),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执33227号及粤0304执3322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北京泓钧协助执行冻结全新好在北京泓钧的到期债权,分别冻结金额以人民币24,532,870元及69,607,882元为限,冻结查封期限为三年,自冻结查封日起算。北京泓钧因此还款受限,为维护公司利益,公司与北京泓钧签署了《应收款担保协议》并通过公司确认可控制账户收到北京泓钧委托泓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担保款人民币9,200万元。本次担保款为北京泓钧自筹资金,不存在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的情况。《应收款担保协议》主要约定如下:
1、北京泓钧同意于2022年4月20日前以银行转账方式将担保款转入全新好指定账户;
2、北京泓钧同意担保期间全新好使用担保物(现金)不受限制;
3、担保期限:担保期限至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粤0304执33227号及粤0304执33228号)法律效力终止之时。
4、担保期期满后,上述98,000,000元担保款立即转为北京泓钧对回购协议书(协议编号:QH-20191216001)第一期余款人民币98,000,000元(大写:玖仟捌佰万圆整)的还款,无需进行资金划转。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止本公告,北京泓钧已支付回购款200万元,支付担保款9,200万元,根据2021年12月31日北京泓钧函件告知,第一期剩余回购款尚有600万元尚未收回或取得担保。剩余股权回购款的回收仍存在不确定性,如未能回收或取得担保将对公司造成相应金额的损失。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积极跟进事项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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