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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1218         证券简称:丽臣实业        公告编号:2022-01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股东大会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4月20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4月20日(星期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2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长沙市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社塘路399号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九楼报告厅。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贾齐正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二、 股东大会的出席情况

  (一)公司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1人,代表股份67,485,1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74.9872%。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8人,代表股份63,022,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285 %。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4,462,6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587%。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 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情况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议案名称:《关于对公司董事、监事进行薪酬调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担任董事、监事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未纳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议案名称:《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议案名称:《关于补选杨占红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中,除议案9《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外,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均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9《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7、议案8、议案10、议案11、议案12为中小投资者表决权单独计票的情形,前述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文豪、李梦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性意见为: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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