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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25        证券简称:众合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2—02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投保概述

  为保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促进相关责任人员充分行使权力、履行职责,降低公司运营风险,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公司拟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本次责任保险具体方案如下:

  1、投保人: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被保险人: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

  3、责任金额: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每年的事故赔偿限额)

  4、保险费额: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具体以保险公司最终报价审批数据为准)

  5、保险期限:1年(后续每年可续保)

  为提高决策效率,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在上述权限内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经营层办理全体董监高责任险购买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其他相关责任人员、保险公司、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请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等),以及在今后董监高责任险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与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等相关事宜。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全体董(监)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降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以及引发法律责任所造成的损失,为其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有利于保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权益,促进责任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促进公司发展。相关审议程序合法,未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投保责任保险,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925        证券简称:众合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2—029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 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1年1月26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 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自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三) 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 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以下政策: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规定了关于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关于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相关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会计处理。该项会计政策变更未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规定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以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该项会计政策变更未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925          证券简称:众合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2—030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4月27日(星期三)15:00-17:00

  2、 会议召开方式: 同花顺路演平台

  一、业绩说明会类型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已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

  为积极响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交易所有关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做好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的要求,同时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深入全面地了解公司情况,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增进公司与广大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公司决定于以网络远程的方式召开 2021 年度业绩说明会,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将广泛听取投资者意见和建议。

  二、说明会召开时间、方式

  1、本业绩说明会将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星期三)15:00-17:00 在同花顺路演平台以网络文字互动的方式召开。

  投资者可登录同花顺网上路演平台,进入众合科技直播间https://board.10jqka.com.cn/rs/pc/detail?roadshowId=1000476

  三、参会人员

  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何俊丽女士,财务总监王美娇女士

  四、投资者问题征集及参与方式

  (一)为充分尊重投资者、提升交流的针对性,现就公司 2021年度业绩说明会提前向投资者公开征集问题,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投资者可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前访问https://board.10jqka.com.cn/rs/pc/detail?roadshowId=1000476,进入问题征集专题页面。敬请广大投资者通过同花顺系统提交您所关注的问题,便于公司在业绩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提升此次业绩说明会的针对性。

  五、说明会咨询方式

  1、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2、联系地址: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胜联路888号众合科技青山湖科技园3号楼9层

  3、联系电话:0571-87959003,87959026

  特此公告。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925      证券简称:众合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2—013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已于2022年4月20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利润分配预案内容

  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母公司2021年度实现净利润164,539,924.6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按累计实现未分配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14,298,559.12元,2021年可供分配利润总计为128,687,032.05元。

  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5元(含税),以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558,041,062股为基数测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7,902,053.10元(含税),占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13.91%。

  本年度不送红股也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分配预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最终实际现金分红总金额将根据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总股本确定。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须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度利润分配等相关事宜。

  二、本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低于30%的情况说明

  公司2021年度拟分配现金红利总额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 30%,其原因分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及特点

  数字经济浪潮下,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等新兴信息技术不断与轨交领域深度融合,智慧交通逐步成为交通领域深化数字改革新趋势,数字化、智慧化成为交通领域发展新特点。

  在国家红利政策与行业需求双重因素的影响下,数字技术与产业融合成效愈发明显,产业数字化进入了新的生态发展期。将会有更多垂直行业涌入,催生新经济形势和多产融合业态,构建出互动性强、覆盖范围广的全新数字化场景,这是公司将产业数智化服务纳入新战略版图的重要动因。

  为更好深挖智慧交通市场需求、拓展产业数字化业务,公司需留存足额的资金用来整合资源,加强能力建设和研发创新,努力赋能业务系统化、智能化,保障公司中长期持续高质量发展。

  同时,公司致力于做实做强内生半导体材料业务,将加快技术攻坚,突破大尺寸产品的关键技术问题,向大尺寸产品方向延伸,并通过产业投资方式向半导体关键产业链环节合理布局。

  (二)公司盈利水平、资金需求

  2021年为公司可分配利润为正的第一年。随着公司战略的持续推进,公司各项业务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对净资本需求不断增长,为更好地抓住市场机遇,不断提高对投资者的长期回报,公司存在较大的资金需求,留存足额的资金可以保障公司持续高质量发展。

  三、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计用途以及收益情况

  公司2021年度未分配利润将累积滚存至下一年度,以满足公司生产经营、产品研发及项目投资相关资金需求。公司将继续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合考虑与利润分配相关的各种因素,从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和投资者回报的角度出发,积极履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与广大投资者共享公司发展的成果。

  四、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2022年4月2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度利润分配预案》。

  (二)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现金分红方案平衡了公司当前资金需求与未来发展投入、股东短期现金分红回报与中长期回报,体现了公司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兼顾了公司经营和发展的合理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关于现金分红比例的要求。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中“关于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履行审议程序,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未来业务发展等因素,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股东的合理回报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相关风险提示

  (一)现金分红对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现金流状况、生产经营的影响分析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每股收益,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和长期稳定发展。

  (二)其他风险说明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925     证券简称:众合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2—015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符合本次行权条件的47名激励对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95万份,占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的30%,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493%。

  2、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3、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行权价格:8.07元/股。

  4、本次股票期权行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公司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行权期为2022年7月4日起至2023年7月3日止(包含头尾两天)。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公司47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自主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95万份,占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的30%,占公司目前总股本0.3493%。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办理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可行权股票期权自主行权事宜。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自主行权已经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授权,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年4月1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就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就激励计划草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9年4月16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在微信公众号对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2019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4月26日,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向监事会反馈意见。截至2019年4月26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年5月7日,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后,公司于2019年5月7日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以及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年5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就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19年7月4日,公司披露《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定增部分)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9 年5 月27 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19 年7 月5日。

  6、2019年7月5日,公司披露《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时间为2019年7月4日。

  7、2019年7月6日,公司披露《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部分)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9 年5 月27 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19 年7 月5日。

  8、2020年4月2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认,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分别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第一个等待期届满后,47名激励对象的260万份期权可在第一个行权期行权。

  9、2020年4月2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认,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分别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第一个限售期届满后,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52名激励对象的416万股股票办理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10、2020年7月13日,公司披露《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于2020年7月14日解除限售上市流通。

  11、2020年7月13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行权的提示性公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已于2020年7月3日届满。本次自主行权期限为2020年7月14日起至2021年7月2日止(包含头尾两天)。

  12、2021年5月1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认,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分别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第二个等待期届满后,47名激励对象的195万份期权可在第二个行权期行权。

  13、2021年5月1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认,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分别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第二个限售期届满后,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52名激励对象的312万股股票办理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14、2021年7月2日,公司披露《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于2021年7月5日解除限售上市流通。

  16、2021年7月2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行权的提示性公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等待期已于2021年7月3日届满。本次自主行权期限为2021年7月5日起至2022年7月1日止(包含头尾两天)。

  17、2021年7月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满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认,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分别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公司本次注销行权期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项(即:截至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届满之日,激励对象共计自主行权87.57万份,到期未行权172.43万份。公司需注销此部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18、2021年7月8日,公司披露《关于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满未行权股票期权的公告》。截至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届满之日,激励对象共计自主行权87.57万份,到期未行权172.43万份。公司需注销此部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占当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32%。

  19、2022年4月2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认,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分别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第三个等待期届满,47名激励对象的195万份期权可在第三个行权期行权。

  20、2022年4月2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认,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分别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第三个限售期届满后,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52名激励对象的312万股股票办理第三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二、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1、第三个等待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自授权日起满12个月后按 40%、30%、30%的比例分三期行权,第三次行权期自授予股权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股权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公司首次期权授予日为 2019年7月4日,故股票期权的第三个等待期将于 2022年7月3日届满。

  2、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综上所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设定的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计划的实施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股票期权的第三个等待期届满后,并根据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47名激励对象的195万份期权可在第三个行权期行权。

  三、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安排

  1、可行权数量: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为195万份,占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的30%,占公司目前总股本0.3493%。

  2、可行权人数:47人

  3、行权价格:8.07元/股,若在行权期中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行权价格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4、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

  5、行权方式:自主行权,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登记托管手续。

  6、行权安排:本次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为2022年7月4日起至2023年7月3日止(包含头尾两天)。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限内行权: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如果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人员应避免出现短线交易行为,即行权后6个月不得卖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卖出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后6个月内不得行权。

  激励对象必须在可行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有效行权期结束后,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将由公司统一注销。  7、激励对象及可行权期权数量:

  

  注:(1)2020年4月13日,原高级副总裁王国平先生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经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退休,辞去公司高级副总裁职务,辞职后仍留任公司。

  (2)2021年5月18日的2020年度股东大会及第八届董(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产生了新一届的董监高,时任董事、副总裁楼洪海留任公司参股公司;时任副总裁凌祝军、时任副总裁王镇宇仍留任公司。

  (3)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位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四、参与激励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告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告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公告日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禁止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期内合法行权。

  五、本次行权专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1、本次行权所募集资金将存储于行权专户,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2、本次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由激励对象自行承担,所得税的缴纳采用公司代扣代缴的方式。

  六、本次行权对公司的影响

  1、 股票期权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和上市条件的影响

  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产生重大影响。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结束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本次行权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不存在重大影响。

  2、 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激励对象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进行行权。行权相关股票期权费用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在等待期内摊销,并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假设本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公司净资产将因此增加15,736,500元,其中:总股本增加1,950,000股,计1,950,000元;资本公积金增加13,786,500元。对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影响较小,具体影响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数据为准。

  3、自主行权模式对股票期权定价及会计核算的影响

  根据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授予日后,不需要对股票期权进行重新估值,即行权模式的选择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造成影响。 因此,股票期权选择自主行权模式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及会计核算造成实质影响。

  七、董事会薪酬及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条件是否成就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47名激励对象满足全部可行权条件。鉴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人员合计为47人,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合计195万份。本次可行权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有关规定,可行权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八、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的可行权条件,同意公司为47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三个行权期的195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

  九、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层面2021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且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47名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均为“A”,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等规定的可行权条件,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本次行权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可行权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律师的法律意见

  1、众合科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众合科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除第三个等待期尚未届满外,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均已成就;

  十一、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本次激励计划之公司层面业绩完成情况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925     证券简称:众合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2—016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符合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52名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为312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5589%;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从二级市场回购本公司股票。

  3、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尚需公司向有关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股份解除限售手续,公司后续将及时发布相关公告。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公司52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为312万股,占授予限售股票数量的30%,占公司目前总股本0.5589%。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办理2019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已经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授权,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年4月1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就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就激励计划草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9年4月16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在微信公众号对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2019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4月26日,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向监事会反馈意见。截至2019年4月26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年5月7日,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后,公司于2019年5月7日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以及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年5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就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19年7月4日,公司披露《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定增部分)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9 年5 月27 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19 年7 月5日。

  6、2019年7月5日,公司披露《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时间为2019年7月4日。

  7、2019年7月6日,公司披露《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部分)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9 年5 月27 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19 年7 月5日。

  8、2020年4月2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认,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分别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第一个等待期届满后,47名激励对象的260万份期权可在第一个行权期行权。

  9、2020年4月2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认,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分别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第一个限售期届满后,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52名激励对象的416万股股票办理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10、2020年7月13日,公司披露《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于2020年7月14日解除限售上市流通。

  11、2020年7月13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行权的提示性公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已于2020年7月3日届满。本次自主行权期限为2020年7月14日起至2021年7月2日止(包含头尾两天)。

  12、2021年5月1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认,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分别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第二个等待期届满后,47名激励对象的195万份期权可在第二个行权期行权。

  13、2021年5月1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认,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分别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第二个限售期届满后,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52名激励对象的312万股股票办理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14、2021年7月2日,公司披露《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于2021年7月5日解除限售上市流通。

  16、2021年7月2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行权的提示性公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等待期已于2021年7月3日届满。本次自主行权期限为2021年7月5日起至2022年7月1日止(包含头尾两天)。

  17、2021年7月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满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认,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分别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公司本次注销行权期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项(即:截至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届满之日,激励对象共计自主行权87.57万份,到期未行权172.43万份。公司需注销此部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18、2021年7月8日,公司披露《关于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满未行权股票期权的公告》。截至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届满之日,激励对象共计自主行权87.57万份,到期未行权172.43万份。公司需注销此部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占当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32%。

  19、2022年4月2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认,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分别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第三个等待期届满,47名激励对象的195万份期权可在第三个行权期行权。

  20、2022年4月2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XX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认,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分别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第三个限售期届满后,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52名激励对象的312万股股票办理第三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1、限售期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完成登记日起满12个月后,若达到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可在未来按 40%、30%、30%的比例分三期解除限售。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

  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9年7月5 日,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将于 2022 年7月4日届满,可以进行解除限售安排。   2、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计划的实施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并根据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52名激励对象的312万股股票办理第三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安排

  1、解除限售数量: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数量为312万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30%,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5589%;

  2、解除限售人数:52人

  3、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639.9986万股)、从二级市场回购本公司股票(400.0014万股)。

  4、本次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如下:

  

  注:(1)2020年4月13日,原高级副总裁王国平先生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经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退休,辞去公司高级副总裁职务,辞职后仍留任公司

  (2)2021年5月18日的2020年度股东大会及第八届董(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产生了新一届的董监高,时任副董事长陈均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时任董事、副总裁楼洪海仍留任公司参股公司;时任副总裁凌祝军、时任副总裁王镇宇仍留任公司。

  (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75%股份将继续锁定。同时其买卖股份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3)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位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四、董事会薪酬及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52名激励对象满足全部解除限售条件。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人员合计为52人,解除限售条件的股票数量合计312万股。本次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有关规定,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为52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312万股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六、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层面2021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且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52名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均为“A”,根据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律师的法律意见

  1、众合科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众合科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除第三个限售期尚未届满外,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本次激励计划之公司层面业绩完成情况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925         证券简称:众合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2—017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符合本次行权条件的70名激励对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44万份占目前公司最新总股本的0.4371%。

  2、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3、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行权价格:6.22元/股。

  4、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采取自主行权模式,公司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尚需在首个等待期届满后,方可开始行权,第一个行权期为2022年8月3日起至2023年8月2日止(包含头尾两天)。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办理2021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可行权股票期权自主行权事宜。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自主行权事宜已经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授权,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激励计划决策及审议程序

  1、2021年2月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就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2021年2月9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就激励计划草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1年2月10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2021年5月1日,公司在公司企业微信号发布了《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内容包括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等信息。公示时间为2021年5月1日至 2021年5月11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1年5月13日,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3、2021年5月18日,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1年5月22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6月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21年6月10日,公司收到持股3%以上股东浙江朗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关于增加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出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主要涉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分配情况的调整、股本总额的更新及与股本总额相关的比例的更新(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内部分激励对象自主行权导致公司股本总额增加)、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职务变化的更新(2021年5月1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产生了新一届高管,何俊丽女士担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凌祝军先生、王镇宇先生、沈益军先生不再担任高管但仍在公司任职)等。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对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独立董事对《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修订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7、2021年6月23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8、基于2021年6月23日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于同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6月23日。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21年8月4日,公司披露《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时间为2021年8月3日。

  10、2021年8月20日,公司披露《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定增部分)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6月23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1年8月23日。

  11、2021年8月2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部分)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6月23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1年8月23日。

  12、2022年4月2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认,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分别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第一个等待期届满后,70名激励对象的244万份期权可在第一个行权期行权。

  13、2022年4月2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认,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分别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第一个限售期届满后,76名激励对象的640万股股票办理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二、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主要内容

  1、股票期权授予日:2021年8月3日;

  2、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610万份

  3、股票期权的授予价格:6.22元/股

  4、激励对象: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5、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

  6、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和行权安排:

  (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分三次行权,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2)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三、董事会关于满足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说明

  1、等待期与行权期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授予登记完成之日(2021年8月3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分三次行权,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即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将于2022年8月2日届满,则第一个行权期为2022年8月3日起至2023年8月2日止(包含头尾两天)。

  2、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计划的实施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第一个等待期届满后,并根据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70名激励对象的244万份期权可在第一个行权期行权。

  四、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安排

  1、可行权数量: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为244万份,占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的40%,占公司目前总股本0.4371%。

  2、可行权人数:70人

  3、行权价格:6.22元/股,若在行权期中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行权价格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4、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

  5、行权方式:自主行权,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登记托管手续。

  6、行权安排:本次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为2022年8月3日起至2023年8月2日止(包含头尾两天)。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限内行权: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如果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人员应避免出现短线交易行为,即行权后6个月不得卖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卖出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后6个月内不得行权。

  (5)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激励对象必须在可行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有效行权期结束后,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将由公司统一注销。    7、本次股票期权行权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五、参与激励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告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告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公告日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禁止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期内合法行权。

  六、本次行权专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1、本次行权所募集资金将存储于行权专户,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2、本次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由激励对象自行承担,所得税的缴纳采用公司代扣代缴的方式。

  七、本次行权对公司的影响

  1、 股票期权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和上市条件的影响

  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产生重大影响。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结束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本次行权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不存在重大影响。

  2、 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激励对象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进行行权。行权相关股票期权费用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在等待期内摊销,并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假设本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公司净资产将因此增加15,176,800元,其中:总股本增加2,440,000股,计2,440,000元;资本公积金增加12,736,800元。对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影响较小,具体影响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数据为准。

  3、自主行权模式对股票期权定价及会计核算的影响

  根据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授予日后,不需要对股票期权进行重新估值,即行权模式的选择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造成影响。 因此,股票期权选择自主行权模式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及会计核算造成实质影响。

  八、董事会薪酬及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条件是否成就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70名激励对象满足全部可行权条件。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人员合计为70人,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合计244万股。本次可行权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有关规定,可行权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九、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设定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可行权条件,同意公司为70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行权期的244万股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

  十、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层面2021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且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70名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均为“A”,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规定的可行权条件,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本次行权符合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可行权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一、律师的法律意见

  1、众合科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众合科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除第一个等待期尚未届满外,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均已成就。

  十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本次激励计划之公司层面业绩完成情况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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