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2-02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2,041,036,777.55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笔贷款有北京市核心区域房地产抵押物并且本公司已对该笔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预计该诉讼事项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本公司将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北京分行”)因与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国瑞置业有限公司、汕头花园集团有限公司、张章笋、阮文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北京金融法院递交起诉状。近日,北京分行收到北京金融法院的受理通知书。现将本次诉讼的相关事项披露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一: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
被告二:国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
被告三:汕头花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三”)
被告四:张章笋(以下简称“被告四”)
被告五:阮文娟(以下简称“被告五”)
(二)诉讼案件事实简述
2019年1月8日,北京分行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光明支行”)作为贷款人,与被告一签订《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物业通银团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2019年1月11日,北京分行向被告一发放贷款29.7亿元,其中北京分行初始承贷额21.7亿元,北京银行光明支行初始承贷额8亿元。
北京分行、北京银行光明支行与被告一签订《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物业通银团贷款抵押合同》,被告一将名下位于北京的48套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北京分行,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北京分行、北京银行光明支行分别与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签订了三份《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物业通银团贷款保证合同》,被告二、三、四、五为《贷款合同》项下贷款资金以及被告一在有关融资文件项下应付各银团成员行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因被告一未按约定还本付息,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北京分行宣布贷款于2022年3月23日提前到期,被告一除应向北京分行偿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外,还应支付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被告二、三、四、五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鉴于被告一逾期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且被告二、三、四、五未履行担保责任,北京分行依法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北京分行支付借款本金2,008,969,086.16元、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2022年3月23日的利息16,443,709.55元;
2、判令被告一向北京分行支付自2022年3月21日起至2022年3月23日止的罚息13,362.83元;
3、判令被告一向北京分行支付自2022年3月24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本金、利息为基数,年利率10.5%计算);
4、判令被告一向北京分行支付自2022年3月24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复利(以尚欠罚息为基数,年利率10.5%计算);
5、判令被告一向北京分行支付2022年代理费13,610,619元;
6、判令被告一向北京分行支付律师费2,000,000元;
上述金额合计:2,041,036,777.55元
7、判令北京分行对被告一抵押房产折价款或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8、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9、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次诉讼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除本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该笔贷款有北京市核心区域房地产抵押物并且本公司已对该笔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预计该诉讼事项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本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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