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66 证券简称:蓝光发展 公告编号:临2022-021号
债券代码:136700(16蓝光01) 债券代码:162696(19蓝光08)
债券代码:163788(20蓝光04) 债券代码:155484(19蓝光02)
债券代码:155163(19蓝光01) 债券代码:162505(19蓝光07)
债券代码:155592(19蓝光04) 债券代码:163275(20蓝光0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具体影响金额将根据法院最终执行金额确定。但若法院后续对案件涉及项目采取相关资产处置等措施,则将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近期,由于公司出现的流动性紧张及债务风险,部分金融机构及合作方向公司提起了诉讼或仲裁,现将案件涉及的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相关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情况(详见附表)。
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具体影响金额将根据法院最终执行金额确定。但若法院后续对案件涉及项目采取相关资产处置等措施,则将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4月23日
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及相关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情况表
20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被告一:新乡市唐普锦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二:蓝光发展
被告三:茂名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四:蓝光和骏
合同
纠纷
24166.94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095号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01民初1675号:
一、新乡市唐普锦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尚欠本金23100万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利息计算至2021年6月2日为6214850.01元,此后的利息以本金23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8%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以23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2%标准自2021年4月30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新乡市唐普锦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56万元;
三、原告有权对茂名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宝光街道北江垌的土地使用权【证号:粤(2019)高州市不动产权第001670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认的债权优先受偿;茂名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实际承担抵押责任后,有权向新乡市唐普锦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四、蓝光发展应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新乡市唐普锦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五、蓝光和骏对本案抵押物即茂名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宝光街道北江垌的土地使用权【证号:粤(2019)高州市不动产权第001670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清偿本判决第一、二项确认的债务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新乡市唐普锦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0147元,由原告负担2257元,由新乡市唐普锦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蓝光发展、茂名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蓝光和骏共同负担12478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新乡市唐普锦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蓝光发展、茂名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蓝光和骏共同负担。
上述一审判决已生效,目前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21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蓝光和骏
被告二:蓝光发展
质保金返还合同纠纷3056.91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095号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02民初1480号:
一、原告与蓝光和骏签订的《2021-2022年度合作协议》【协议编号:和骏合字(2021)149号】及《2021-2022年度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编号:和骏合字(2021)149-1号】于2021年5月6日解除;
二、蓝光和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履约保证金3000万元,并支付履约保证金实际占用期间的利息433972.60元;
三、蓝光和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2021年6月6日计至2021年6月15日的违约金为133150.68元,此后违约金以未还履约保证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退还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4976元,由原告负担340元,被告蓝光和骏负担1946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蓝光和骏负担,财产保全费已由原告垫付,被告蓝光和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该款。
本案公司已提起上诉,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22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一:成都浦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二:烟台骏新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三:烟台新潮海兴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四:蓝光发展
合同
纠纷
24641.98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095号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甘01民初790号:
一、成都浦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本金2.4亿元,利息1359780.82元(截止2021年7月12日);并支付违约金(以剩余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21年7月13日起至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成都浦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50万元;
三、原告有权对烟台骏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海兴路以西、杏山路以东面积为14762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位于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职业高级中学以东、海兴路以西、规划3号路以南、曲家洼村以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分别为鲁(2021)烟台市高不动产证明第0000264号、鲁(2021)烟台高不动产证明第0000257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原告有权对烟台新潮海兴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烟台骏新置业有限公司500万元出质股权数额(质权登记编号:370671202012180002)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蓝光发展、烟台骏新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3898.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78898.9元由成都浦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蓝光发展、烟台骏新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公司提起了上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22)甘民终5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二审判决已生效。
23浙江秦正实业有限公司蓝光发展公司债券交易纠纷482.73 北京市
仲裁委
2021-095号 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1)京仲裁字第3848号: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19蓝光02的债券金额4777300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50000元;
(三)本案仲裁费61375.64元(包含仲裁员报酬38509.20元机构费用22866.44元,已由申请人全额预交),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61375.64元;
(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仲裁裁决已生效。
24北京创元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苏州蓝光投资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二:蓝光和骏
合同
纠纷
11231.91 北京市
仲裁委
2021-095号 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2)京仲裁字第0960号:
(一)被申请人一回购申请人持有常州坤钰10.78%的股权,并向申请人支付股权回购价款110160821.92元;
(二)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暂计至2021年10月15日的违约金6664729.73元,并以110160821.9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继续向申请人支付自2021年10月1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三)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其支出的律师费160000元;
(四)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其支出的财产保全担保费89855.26元;
(五)被申请人二对上述裁决(一)至(四)项中被申请人一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其支出的保全费10000元;
(七)本案仲裁费769109.47元(含仲裁员报酬435397.19 元、机构费用 333712.28元,已由申请人全额预交),全部由二被申请人承担,二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769109.47元;
(八)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仲裁裁决已生效。
25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一:重庆柏炜锦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二:重庆泓瑞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三:蓝光发展
合同
纠纷
28420.15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1-095号原告已撤诉。26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蓝光发展公司债券交易纠纷6688.16北京仲裁委2021-106号 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1)京仲裁字第4438号: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债券本金65,000.000元,利息1,706,205.48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暂计至2021年8月6日的逾期利息130.671.06元,并以66,706,205.4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15%的标准,自2021年8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继续向申请人支付逾期利息;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暂计至2021年8月6日的逾期偿还本金的违约金130,000元,并以6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自2021年8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继续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
(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暂计至2021年8月6日的逾期偿还利息的违约金3412.41元,并以1706205.48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自2021年8月7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继续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
(五)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33681.59元;
(六)本案仲裁费482,250.24元(包括仲裁员报酬273,727.81元、机构费用208,522.43元,已由申请人全部预交),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应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482,250.24元。上述裁决各项中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仲裁裁决已生效。
27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32101.23北京仲裁委2021-106号 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1)京仲裁字第0345号: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19蓝光04”债券本金3亿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19蓝光04”自2020年8月6日至2021年7月28日的债券利息共计20766666.67元;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21年7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19蓝光04”债券逾期利息(以320766666.6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21年8月18日为1309797.22元);
(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21年7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19蓝光04”债券违约金(以320766666.67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暂计至 2021年8月18日为1347220元)
(五)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15万元;
(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七)本案仲裁费1014045.57元(其中仲裁员报酬290000元、机构费用724045.57元,已由申请人全部预交),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1014045.57元。
上述裁决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仲裁裁决已生效。
28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蓝光发展公司债券交易纠纷42098.72北京仲裁委2021-106号 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1)京仲裁字第0423号: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19蓝光07”债券本金4亿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19蓝光07”自2020年11月22日至2021年7月28日的债券利息共计20666666.67元;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21年7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19蓝光07”债券逾期利息(以420666666.6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5%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21年8月18日为1840416.67元);
(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21年7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19蓝光07”债券违约金(以420666666.67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暂计至 2021年8月18日为1766800元)
(五)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15万元;
(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七)本案仲裁费1170006.06元(其中仲裁员报酬255000元、机构费用915006.06元,已由申请人全部预交),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1170006.06元。
上述裁决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仲裁裁决已生效。
29安徽绿城佳园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1:成都淦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2:蓝光发展
票据纠纷928.14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106号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8民初3460号:
本案移送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审理。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川0181民初5601号:
驳回原告安徽绿城佳园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上述民事裁定已生效。
30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被告1: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2:蓝光发展
被告3:蓝光和骏
被告4: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3500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106号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云01民初3420号:
一、被告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35亿元,支付截止2021年6月19日的利息3208625元,并自2021年6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975%的标准支付以本金1.35亿元为基数计算的罚息及复利;
二、被告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0元;
三、被告蓝光发展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蓝光发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四、若上述被告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对被告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抵押的(2021)金堂县不动产证明第0008803号、第0008804号、第000880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中载明的土地就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6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蓝光发展、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一审判决已生效。
31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被告1: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2:蓝光发展
被告3:蓝光和骏
被告4: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9300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106号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云01民初3421号:
一、被告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93亿元,支付截止2021年6月19日的利息3208625元,并自2021年6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975%的标准支付以本金1.93亿元为基数计算的罚息及复利;
二、被告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0元;
三、被告蓝光发展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蓝光发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四、若上述被告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对被告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抵押的(2021)金堂县不动产证明第0008803号、第0008804号、第000880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中载明的土地就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6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蓝光发展、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一审判决已生效。
32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1:峨眉山蓝光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2:蓝光发展
被告3: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12622.41上海金融法院2021-116号 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沪74民初2583号:
一、被告峨眉山蓝光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125,065,933.68元;
二、被告峨眉山蓝光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截至2021年7月5日的逾期利息103,991.01元,以及自2021年7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125,065,933.68元为基数,按24%/年计算);
三、被告峨眉山蓝光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000元;
四 被告蓝光发展对被告峨眉山蓝光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蓝光发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峨眉山蓝光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峨眉山蓝光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的,原告可以依法与被告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协议,以编号为云(2020)呈贡区不动产证明第013679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峨眉山蓝光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六、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2,920.4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77,920.43元,由原告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90.89元,被告峨眉山蓝光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蓝光发展、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77,629.54元。
本案公司已提起上诉,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33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1:重庆柏炜锦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2:重庆泓瑞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458.6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1-116号原告已撤诉。34常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1:南京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2:蓝光和骏
被告3:南京和骏升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4:南京三石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5:南京锦烨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6:蓝光发展
借贷纠纷8000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116号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民事判决书》苏04民初258号:
一、南京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蓝光和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8000万元并支付以本金80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计算的利息;
二、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南京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蓝光和骏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南京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蓝光和骏追偿;
三、驳回常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46800元,由被告南京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和蓝光和骏负担。
一审判决已生效,目前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35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锐麒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0453.16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116号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01民初6434号: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成都锐麒置业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87945691.67元范围内,享有对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街道西灵路以南长灵北路以东的“龙泉91亩项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上述一审判决已生效,除判决内容外,其余诉讼请求已调解。
36天津大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1:成都金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2:成都和骏投资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700.04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1-116号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0106民初12920号:
一、成都金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247081.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货款47081.4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775%计算);
二、成都和骏投资有限公司对成都金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5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570元,由原告负担570元,成都金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和骏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3,000元(此款天津大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已垫交,成都金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和骏投资有限公司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0106民初12924号:
一、成都金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38957.6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货款38957.68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775%计算):
二、成都和骏投资有限公司对成都金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先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90元,保全费892元,合计1.882元,由成都金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和骏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交,成都金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和骏投资有限公司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0106民初12925号:
一、成都金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4857833.0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货款4857833.02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775%计算);
二、成都和骏投资有限公司对成都金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54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544元,由原告负担2544元,成都金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和骏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7,000元(此款原告已垫交,成都金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和骏投资有限公司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0106民初12936号:
一、成都金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33394.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货款133394.8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775%计算);
二、成都和骏投资有限公司对成都金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65元,保全费1589元,合计3854元,由成都金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和骏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交,成都金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和骏投资有限公司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公司已提起上诉,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四项一审判决均尚未生效。
37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蓝光发展履约金返还纠纷1082.52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21-116号原告已撤诉。38安徽绿城佳园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1:成都金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2:蓝光发展
票据纠纷3025.91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116号原告已撤诉。39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1:开平市敬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2:蓝光发展
被告3:茂名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736.05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116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2民初18358号:
一、佛山市敬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650万元,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利息253641.68元,以及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编号为JXXT-RZLWT1H5-02-XTDK《信托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且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不超过年利率24%);
二、蓝光发展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佛山市敬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金额总计不超过5250万元,蓝光发展清偿完毕后,有权向佛山市敬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603元,由佛山市敬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蓝光发展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佛山市敬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蓝光发展负担(已在佛山市敬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款项中进行抵扣,佛山市敬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蓝光发展无需另行支付)。
上述一审判决已生效。
40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被告1:深圳市炀玖商贸股份有限公司被告2:蓝光发展被告3: 茂名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5927.54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124号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4民初210号:
一、深圳市炀玖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2,200,000元;
二、深圳市炀玖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2021年3月21日至2021年7月7日之间的利息、复利合计1469752.61元,并继续支付自2021年7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其中罚息以未还本金52,200,000元为基数计收,复利以未还利息、复利之和为基数,按季度计收:2021年7月8日至11月30日期间,罚息、复利的计息标准均为年利率13.5%;自2021年12月1日以后,罚息、复利的计息标准均为年利率14.85%);
三、蓝光发展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如深圳市炀玖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原告有权以茂名烨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茂名市博贺湾新城启动区B102a0325[土地产权证号为:粤(2018)茂名市不动产权第0041716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金额以58,000,000元为限;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炀玖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177.1元,由原告负担33817元,三被告共同负担304,360.1元;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本案公司已提起上诉,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4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被告1:常州锐蓝置业有限公司被告2:苏州锐石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3:蓝光发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56406.77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124号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4民初294号:
一、常州锐蓝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贷款本金5.5亿元及暂算至2021年8月31日的利息691.5万元,并以贷款本金5.5亿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息)并承担律师代理费200万元;
二、如果常州锐蓝置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有权以常州锐蓝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常州市大明路东侧、韩区河北侧的不动产,权属编号:苏2020常州市不动产权第2063193号,他项权证号:苏2020常州市不动产证明第2038509号)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如果常州锐蓝置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有权以苏州锐石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编号:2020年质字第211215071号)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蓝光发展对常州锐蓝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苏州锐石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常州锐蓝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6.2139万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6.7139万元,由原告负担40789万元,由常州锐蓝置业有限公司、苏州锐石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蓝光发展共同负担282.635万元。
本案公司已提起上诉,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12 嘉兴鼎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嘉兴鼎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嘉兴新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嘉兴新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一: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二:西安烨坤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三:西安润潼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四:蓝光和骏第三人:宁夏鼎信智赢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合同纠纷17140.39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2021-090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2民初300号:
一、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嘉兴鼎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回购款,计算公式为:股权回购款=57274972.38元+57274972.38元xN÷360天x16%-2863748.62元,N为自2020年7月13日(含本日)起至股权转让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自然日天数;
二、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嘉兴鼎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回购款,计算公式为:股权回购款=10633301.49元+1063330.49元xN÷360天X16%-531665.07元,N为自2020年7月13日(含本日)起至股权转让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自然日天数;
三、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日内向嘉兴新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回购款,计算公式为:股权回购款=10633301.49元+10633301.49元xN÷360天X16%-531665.07元,N为自2020年7月13日(含本日)起至股权转让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自然日天数;
四、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嘉兴新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回购款,计算公式为:股权回购款=10633301.49元+1063330.49元xN÷360天X16%-531665.07元,N为自2020年7月13日(含本日)起至股权转让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自然日天数:
五、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嘉兴鼎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分为两部分:(1)76640836.77元xN÷360天x5%,N为自2021年5月26日(含本日)起至2021年7月8日止的自然日天数;(2)57274972.38元xN÷360天x5%,N为自2021年7月9日(含本日)起至股权回购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自然日天数:
六、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嘉兴鼎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分为两部分:(1)14228642.81元xN÷360天x5%,N为自2021年5月26日(含本日)起至2021年7月8日止的自然日天数;(2)10633301.49元xN÷360天x5%,N为自2021年7月9日(含本日)起至股权回购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自然日天数:
七、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嘉兴新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分为两部分:(1)14228642.81元xN÷360天x5%,N为自2021年5月26日(含本日)起至2021年7月8日止的自然日天数;(2)10633301.49元xN÷360天x5%,N为自2021年7月9日(含本日)起至股权回购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自然日天数:
八、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嘉兴新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分为两部分:(1)14228642.81元xN÷360天x5%,N为自2021年5月26日(含本日)起至2021年7月8日止的自然日天数;(2)10633301.49元xN÷360天x5%,N为自2021年7月9日(含本日)起至股权回购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自然日天数:
九、西安润潼置业有限公司、蓝光和骏对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至第八项的给付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西安润潼置业有限公司、蓝光和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十、原告就西安烨坤置业有限公司质押的西安润潼置业有限公司51%股权在本判决第一项至第八项的给付义务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一、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1953元,由原告负担377698元,由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西安润潼置业有限公司、蓝光和骏负担5242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西安润潼置业有限公司、蓝光和骏负担。
本案公司已提起上诉,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13 嘉兴鼎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嘉兴鼎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嘉兴新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嘉兴新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一: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二:西安烨坤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三:西安润潼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四:蓝光和骏投资合同纠纷5212.77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2021-090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2民初308号:
一、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其中向嘉兴鼎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回购款按以下方式计算:17623068.42元+17623068.42元xN÷360天x16%-587435.61;向嘉兴鼎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新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新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回购款分别按以下方式计算:3271785.07元+3271785.07元xN÷360天x16%-109059.5元,上述N为自2020年9月1日(含本日)起至股权转让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自然日天数:
二、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违约金,违约金分为两部分,其中应向嘉兴鼎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的违约金为:(1)23581795.93元xN÷360天x5%,N为自2021年5月26日(含本日)起至2021年7月8日止的自然日天数;(2)17623068.42xN÷360天x5%,N为自2021年7月9日(含本日)起至股权回购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自然日天数:应向嘉兴鼎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新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新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的违约金为:(1)4378043.94元xN÷360天x5%,N为自2021年5月26日(含本日)起至2021年7月8日止的自然日天数;(2)3271785.07元xN÷360天x5%,N为自2021年7月9日(含本日)起至股权回购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自然日天数:
三、西安润潼置业有限公司、蓝光和骏对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支付义务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西安润潼置业有限公司、蓝光和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五、案件受理费303392元,由原告负担127047元,由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西安润潼置业有限公司、蓝光和骏负担1763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西安润潼置业有限公司、蓝光和骏负担。
本案公司已提起上诉,截止公告日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14新疆鼎信智远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一: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二:西安烨坤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三:西安润潼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四:蓝光和骏投资合同纠纷9323.60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2021-090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2民初309号:
一、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计算公式为:50486699.5元+50486699.5元xN÷360天x16%-1126133.88元,N为自2020年9月28日(含本日)起至股权回购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自然天数;
二、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分为两部分:(1)67557307.06元xN÷360天x5%,N为自2021年5月26日(含本日)起至2021年7月8日止的自然天数:(2)50486699.5元xN÷360天x5%,N为自2021年7月9日(含本日)起至股权回购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自然天数;
二、西安润潼置业有限公司、蓝光和骏对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支付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西安润潼置业有限公司、蓝光和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9685元,由原告负担213434元,由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西安润潼置业有限公司、蓝光和骏负担2962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西安润潼置业有限公司、蓝光和骏负担。
本案公司已提起上诉,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15嘉兴信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企业) 被申请人一:郑州蓝光和骏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二:河南炀玖置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三:西安润潼置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蓝光和骏
投资合同纠纷14128.61北京仲裁委员会2021-090号 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1)京仲裁字第4410号:
(一)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股权回购价款134,557,222.22元(股权回购价款=∑各笔投资款金额+工各笔投资款金额x各笔投资款实际发放之日(含本日)至投资款退出日(不含本日)期间的自然日天数÷360天x154%-投资期内已经支付的权利维持费,本项股权回购价款暂计算至2021年5月31日,并应按前述公式计算至股权回购款实际支付之日);
(二)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其因本案支付的保全费5000元;
(三)被申请人三对被申请人一在上述裁决第(一)(二)项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一质押的新乡市铭瀚置业有限公司41%股权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裁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申请人就被申请人二质押的新乡市铭瀚置业有限公司29%股权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裁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七)本案仲裁费873173.33元(含仲裁员报酬495,601.11元、机构费用377.572.22元,已由申请人向本会全额预交),全部由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连带承担,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应直接连带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用87317333元。
上述裁决各项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应向申请人履行的义务,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上述仲裁裁决已生效。
16重庆金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云南白药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保理合同纠纷1449.48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1-090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渝0112民初30860号:
一、被告云南白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金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应收帐款14457848.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应收账款14457948.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2%的标准从2021年7月9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被告蓝光发展、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云南白药置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反诉原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金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前述未清偿的应收账款14457948.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2%的标准从2021年7月9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
四、驳回原告(反诉)重庆市金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论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547.6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0元,合计113627.69元,由原告重庆市金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云南白药置业有限公司、蓝光发展、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3350.69元。
本案被告二已提起上诉,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17安徽绿城佳园置业有限公司蓝光发展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5475.35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095号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0108民初3557号:
一、被告蓝光发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5000万元;
二、被告蓝光发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以30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3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年利率12%计算: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年利率12%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538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20382元,由被告蓝光发展负担。
上述一审判决已生效,目前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18重庆琮华建设有限公司重庆柏炜锦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15615.23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1-095号 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渝05民初4098号:
驳回原告重庆琮华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述一审判决已生效。
19上海祥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蓝光发展质保金返还合同纠纷1050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095号 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0191民初14901号:
被告蓝光发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1000万元并支付此款按年利率12%自2021年6月2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400元,由被告蓝光发展负担(此款原告上海祥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
上述一审判决已生效。
(下转C13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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