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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合并重整计划 经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70       证券简称:*ST科迪            公告编号:2022-030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迪集团”或“控股股东”)于 2020年12月21日经商丘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分别于 2020年12月25日、2021年2月20日、2021年 3月27日、2021年4月9日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被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64 号)、《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重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 号)、《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重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20 号)、《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重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 号);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九家关联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经商丘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进入合并重整程序,公司分别于2021年9月23日、2021年10月25日、2021年11 月30日、2022年1月18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与其关联方合并重整进展公告》(2021-054 号)、《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重整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55 号)、《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合并重整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 061 号)、《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合并重整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号)。

  一、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收到科迪集团重整管理人转发的商丘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豫14破8号之十八,详情如下:

  申请人: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徐长久。

  2022年4月18日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以重整计划草案已被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为由,向本院提交《批准重整计划的报告》,请求本院批准《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十家公司合并重整计划草案》。

  本院查明:2020年12月21日 ,本院根据债权人魏均平的申请,裁定受理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2021年2月8日,本院指定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和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2021年9月14日,本院又根据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申请,裁定河南科迪大磨坊食品有限公司等九家公司与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并重整。在重整期限内,经公告招募投资人,根据重整投资人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于2022年3月30日召开了第四次债权人会议,并对《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十家公司合并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表决时职工债权组、税收债权组、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投资人组均已表决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本院认为,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制作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各表决组表决通过了《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十家公司合并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表决组的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表决过程公开、透明,重整计划草案内容完善,债权受偿方案中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高于依据破产清算程序所获得的清偿比例,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重整计划也具有可行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1、批准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十家公司合并重整计划;

  2、终止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十家公司合并重整程序。

  二、本次事项对公司的影响、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呈现产销两旺态势,未来持续经营不存在问题;

  2、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有利于改善经营状况;

  3、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在资产、财务、业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该事项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有极大促进作用,目前公司的生产经营正常;

  4、该事项的执行可能造成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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