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08 证券简称:齐翔腾达 公告编号:2022-027
债券代码:128128 债券简称:齐翔转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证监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1号和【2022】22号),分别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和对公司董事长车成聚先生等8名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现就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1、关于对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我局现场检查发现,2020年11月初,你公司以募集资金5亿元购买理财产品,实际系存入定期存单,并以定期存单为广州朴臻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提供了质押担保。2021年4月27日,上述资金解除了质押,连同相关利息划回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上述行为存在以下违规问题:(一)对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的披露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上述5亿元资金实际用于质押,你公司在《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2020-106)、《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21-027)中将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披露为进行现金管理,购入“公司红棉理财-272天人民币债券计划”,未如实披露其实际被违规用于质押的情况。你公司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项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二)对外担保未及时披露,亦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你公司行为违反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项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按照《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措施。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对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应及时更正相关定期报告;应全面自查,核实是否存在其他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事项;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完善上市公司治理,保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上述情况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关于对车成聚等8名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我局现场检查发现,2020年11月初,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翔腾达)以募集资金5亿元购买理财产品,实际系存入定期存单,并以定期存单为广州朴臻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提供了质押担保。2021年4月27日,上述资金解除了质押,连同相关利息划回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齐翔腾达上述行为存在以下违规问题:(一)对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的披露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上述5亿元资金实际用于质押,齐翔腾达在《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2020-106)、《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21-027)中将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披露为进行现金管理,购入“公司红棉理财-272天人民币债券计划”,未如实披露其实际被违规用于质押的情况。齐翔腾达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项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二)对外担保未及时披露,亦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齐翔腾达上述行为违反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项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董事长兼总经理车成聚、董事祝振茂、董事陈晖、时任董事韩刚、董事范佳昱、董事李婵娟、财务总监黄磊、董事会秘书张军违反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其中车成聚、祝振茂、陈晖、韩刚、范佳昱、李婵娟、张军对上述第(一)、(二)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黄磊对第(二)项行为的定期报告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按照《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并将上述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将按照规定向山东证监局报送整改落实情况。同时,公司将切实加强相关人员对《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信息披露制度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及新项目建设一切正常,上述事项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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