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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901        证券简称:大博医疗         公告编号:2022-03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4月22日(星期五)下午 13: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4月22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2年4月22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林志雄先生主持会议。

  5、现场会议地点:

  厦门市海沧区山边洪东路18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56,932,74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5.5667%。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56,200,0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5.3910%。

  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股东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732,7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757%。

  4、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参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32,7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75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56,932,74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32,74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 审议通过《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56,932,74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32,74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 审议通过《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56,932,74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32,74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 审议通过《2021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56,932,74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32,74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 审议通过《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356,932,74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32,74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56,932,74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32,74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 审议通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考核办法》。

  表决情况:同意:356,932,74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32,74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 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56,932,74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32,74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 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继续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56,590,02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040%;反对:342,71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96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90,025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2283%;反对:342,715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7717%;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 审议通过《关于开展2022年度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56,932,74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32,74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1、 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56,932,74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32,74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委派洪舒静律师、许浩翰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即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002901         证券简称:大博医疗        公告编号:2022-032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4月2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相结合的方式已于2022年4月12日向各位董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7名,实际参加董事7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林志雄先生主持,与会董事就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形成了如下决议:

  一、 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83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784,650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881%。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4月23日刊登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董事罗炯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二、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确定以2022年4月22日为预留授予日,授予280名激励对象57.61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4月23日刊登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特此公告。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002901        证券简称:大博医疗         公告编号:2022-033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4月2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相结合的方式已于2022年4月12日向各位监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参加监事3名,实际参加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詹欢欢女士主持,与会监事就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形成了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283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激励对象的共计784,65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二、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业已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确定以2022年4月22日为预留授予日,授予280名激励对象57.61万股限制性股票。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激励对象条件及授予条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董事会确定的预留部分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授予日的规定。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业已成就。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授予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业已成就。监事会同意以2022年4月22日为预留授予日,向280名激励对象授予57.61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4月23日刊登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特此公告。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002901         证券简称:大博医疗        公告编号:2022-034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07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4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534%;

  2、 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79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44,65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347%;

  3、 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283名激励对象(有3名激励对象同时参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可解除限售共计784,650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一)2018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18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18年9月29日至2018年10月8日,公司通过内部办公系统公示了《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2018年10月11日,公司公告了《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四)2018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18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授予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2018年12月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完成的公告》。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已完成所涉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授予股份于2018年12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七)2019年4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姚朝明先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9年5月22日,公司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上述1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019年11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2019年11月20日完成。

  (八)2019年9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2019年11月2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司已完成所涉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授予股份于 2019年11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九)2020年3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李其兴等4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9,3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0年4月13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上述4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9,3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020年7月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2020年7月2日完成。

  (十)2020年4月23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18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9.32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0年6月9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届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日为2020年6月12日。

  (十一)2020年12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因离职、职位变动或业绩考核不符合全部解锁要求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27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38,18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1年1月15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上述27名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38,18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021年4月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2021年4月15日完成。

  (十二)2021年6月1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91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4.1656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已于2021年6月9日届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1年5月27日届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日为2021年6月23日。

  二、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限售期届满说明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8个月、30个月、42个月。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5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8年12月10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2年6月9日届满。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9年11月28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2年5月27日届满。

  2、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83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84,650股。根据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实际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79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84,65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881%;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或解除比例未达100%的激励对象人数为6人,需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630股,具体如下:

  

  【注1】:首次授予部分16名激励对象在往期或本期解禁中因业绩考核不符合全部解锁要求,本次解禁完后将对其在《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所有限制性股票1.5714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注2】:预留授予部分8名激励对象在往期或本期解禁中因业绩考核不符合全部解锁要求,本次解禁完后将对其在《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所有限制性股票0.95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注3】:因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与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有三人重合,故合计人数为283人。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207名激励对象满足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79名激励对象满足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因此,本次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人数为283人(有3名激励对象同时参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解除限售股数为784,650股。

  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有关规定,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业务单元的业绩考核要求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283名激励对象的784,650股限制性股票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283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部分的283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期的共计784,65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截止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尚需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进展情况,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002901         证券简称:大博医疗        公告编号:2022-035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中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283名激励对象均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业务单元层面业绩考核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283名激励对象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283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期的784,65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002901         证券简称:大博医疗        公告编号:2022-036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2年4月22日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57.61万股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23.28元/股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博医疗”)于2022年4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业已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确定2022年4月22日为预留授予日,以23.28元/股的价格向280名激励对象授予57.61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1年4月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1年4月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1年4月6日至2021年4月15日,公司通过内部办公系统公示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2021年4月17日,公司公告了《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四)2021年4月22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1年5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授予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2021年6月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完成的公告》。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已完成所涉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授予股份于2021年6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业已成就。

  三、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授予情况

  (一)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二)预留部分授予日:2022年4月22日。

  (三)预留部分授予价格:23.28元/股。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4.68元的50%,为每股17.34元;;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46.56元的50%,为每股23.28元。

  (四)预留部分授予对象:共280人,均为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五)预留部分授予数量: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7.61万股,具体分配如下: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六)预留部分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分两期解除限售,具体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七)预留部分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2、业务单元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所属业务单元上一年度的业绩考核挂钩,根据各业务单元的业绩完成情况设置不同的业务单元层面的解除限售比例(X),具体业绩考核要求按照公司与各业务单元签署的《业务单元业绩承诺协议书》执行。

  3、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业务单元层面的解除限售比例(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确认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根据分期解锁安排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2年4月22日,根据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总额确认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则2022年-2025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最终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为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六、公司增发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公司此次增发限制性股票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七、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意见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日为2022年4月22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确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授予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激励对象条件及授予条件的相关规定,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2022年4月22日,向280名激励对象授予57.61万股限制性股票。

  八、监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及激励对象核实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一)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激励对象条件及授予条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二)董事会确定的预留部分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授予日的规定。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业已成就。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授予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业已成就。监事会同意以2022年4月22日为预留授予日,向280名激励对象授予57.61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的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尚需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进展情况,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特此公告。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002901         证券简称:大博医疗        公告编号:2022-037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如下意见:

  1、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均在公司任职并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存在雇佣关系。

  2、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董事会确定的预留部分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授予日的规定。公司和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业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授予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业已成就。监事会同意以2022年4月22日为预留授予日,向280名激励对象授予57.61万股限制性股票。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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