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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1237     证券简称:和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和顺科技”)于2022年3月31日和2022年4月18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和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主体为金融机构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等)。上述资金额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

  近日,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购买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杭州和平支行蕴通财富定期型结构性存款91天、交通银行蕴通财富定期型结构性存款183天、蕴通财富定期型结构性存款253天三项产品。

  现将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现金管理的主要情况:

  

  (一)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上述受托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公司未使用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含本次)。

  二、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尽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的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且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保本型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主体为金融机构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等),且投资产品不得进行质押,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而导致实际收益不可预期的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低风险投资品种。不得用于其他证券投资,不得购买股票及其衍生品和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银行理财产品等。

  2.公司财务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在使用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期间,公司将与相关金融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跟踪理财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

  3.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核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三、对公司的影响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保本型产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通过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储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相关审议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使用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经营情况,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前提下,合理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五)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2022年4月18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五、备查文件

  1、《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5、《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专项核查意见》

  6、理财产品认购相关资料

  特此公告。

  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301237     证券简称:和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3

  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同意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53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56.69元/股,并于2022年3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6,000万股变更为8,000万股。

  二、 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减持的承诺情况

  公司部分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如下: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范和强、张静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2、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4、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9月23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5、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范顺豪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9月23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机构股东杭州一豪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一豪投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9月23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所持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亲属股东张伟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9月23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5、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

  6、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7、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8、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亲属股东范军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9月23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5、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

  6、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监事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监事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7、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8、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吴锡清、何烽、谢小锐、陈正坚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6个月期末(2022年9月23日,非交易日顺延)(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5、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6、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 相关承诺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截至2022年4月21日收市,公司股价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56.69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上述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正坚并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上述延长承诺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行为系执行有关规定及承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五、 备查文件

  (一)《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东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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