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ST全新 公告编号:2022—03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年4月22日,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监管问询函》(深证局公司字〔2022〕5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下列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内容如下:
1、关于你公司与王沛雁、吴海萌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及补充协议事项
(1)你公司2021年12月7日和2022年2月22日披露的公告显示,《执行和解协议》为你公司、练卫飞分别与王沛雁、吴海萌签订,相关补充协议为你公司分别与王沛雁、吴海萌签订。说明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及补充协议是否真实合法,练卫飞是否知悉并认可补充协议内容,其未参与补充协议签订的具体原因。
(2)你公司上述公告显示,《执行和解协议》及补充协议对原《民事调解书》((2020)粤03民初3211号)和《裁决书》(华南国仲深裁【2020】D77号、【2020】D78号)的和解主体及对应和解金额进行调整,约定你公司应支付金额由1.6亿元调减为1.2亿元,剩余4,000万元由练卫飞支付。结合对《执行和解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与原《民事调解书》和《裁决书》的法律关系分析,说明《执行和解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是否经司法机关确认并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若上述协议未完全履行,相关方是否有权申请恢复执行上述《民事调解书》和《裁决书》,你公司是否存在被追偿风险。
(3)你公司2021年12月7日披露的公告显示,你公司拟根据上述协议转回以前年度计提的相关信用减值损失。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说明转回信用减值损失的依据和合理性。
2、关于你公司与北京泓钧签订《应收款担保协议》事项
(1)你公司2022年4月21日披露的公告显示,在北京泓钧多次逾期未支付你公司1.18亿元佳杉资产并购基金份额回购款情况下,北京泓钧因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向其下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粤0304执33227号及粤0304执33228号)导致还款受限,因此,你公司近期再次与北京泓钧签订《应收款担保协议》,约定由北京泓钧委托第三方向你公司支付9,200万元,作为9,800万元应收回购款的担保。结合上述《协助执行通知书》,说明该项担保是否存在被确认无效或解除的法律风险。
(2)你公司上述公告显示,你公司已收到9,200万元担保款项。结合北京泓钧的履约能力,说明北京泓钧未能提供足额担保的原因,该款项支付方与你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剩余回购款的可回收性。
3、关于你公司与北京泓钧签订《履行<股票质押合同>相关安排的协议》事项
(1)你公司2022年1月1日披露的公告显示,你公司近日与北京泓钧签订《履行<股票质押合同>相关安排的协议》,明确如达成协议所附条件后,汉富控股在2022年11月30日前未履行对你公司的债务,你公司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汉富控股质押给北京泓钧的你公司股票。但根据你公司2020年11月3日披露的公告显示,曾出现因检察机关来函暂缓拍卖汉富控股持有的你公司股票的情况,结合汉富控股的资信状况和上述汉富控股所持股份被暂缓拍卖的具体原因,说明按上述协议强制执行汉富控股质押股票的可行性。
(2)你公司上述公告显示,按照你公司与北京泓钧签订《履行<股票质押合同>相关安排的协议》约定,如依法律程序执行质押股票后,不足8,000万部分由北京泓钧差额补足。结合北京泓钧多次逾期支付你公司并购基金份额回购款的情况和北京泓钧的资产状况,说明上述约定的可实现性,你公司已采取或计划采取的措施及相关进展,以及对你公司相关应收款项可回收性的影响。
公司收到函件后高度重视,将尽快就上述问题进行回复说明。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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