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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 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下转D53版)

  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22-01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安环境”或“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 70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对问询函中的问题进行认真核查,现回复内容如下:

  问题1. 年报显示,公司存货期末余额15.24亿元,较期初增长18.66%,报告期计提存货跌价准备64.44万元,上年同期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649.26万元。你公司报告期内转回或转销存货跌价准备241.59万元。

  请你公司:

  (一) 说明跌价准备转回涉及的存货类别或性质、跌价准备的计提时间、报告期转回的具体原因,存在2020年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在本报告期转回的,结合转回的确定依据及其与计提时测算的差异,说明前期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合理性

  【回复】

  1、盾安环境存货明细情况

  (1) 明细

  单位:万元

  

  (2) 2020年度存货跌价准备

  单位:万元

  

  (3) 2021年度存货跌价准备

  单位:万元

  

  (4) 2021年末存货库龄

  单位:万元

  

  2、存货跌价准备确认依据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照单个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

  3、存货跌价变动原因

  原材料存货跌价准备2021年度发生转回42.18万元,系制冷设备产业期初已经计提跌价准备的原材料于2021年末随可变现净值的增加,转回未出售的部分的存货跌价准备所致;转销226.81万元系子公司莱阳盾安供热有限公司(简称莱阳盾安)出售2020年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原材料所致。

  产成品2021年度计提102.60万元,系对期末库龄较长的产成品(主要为制冷配件产业)按可变现净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跌价准备;转销14.78万元系出售2020年已计提跌价准备的产成品造成。

  周转材料2021年度计提4.03万元,系对制冷配件产业无使用价值的包装物全额计提跌价准备。

  制冷设备产业定制化程度较高,基本采取以销定产生产模式;制冷配件产业根据订单安排生产,淡季根据历史销售情况适量备货的生产模式。由于市场需求变化,少部分备货原材料存在库龄较长的情况,公司对该部分原材料于各报告期末根据相关产成品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可变现净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跌价准备。后期,当公司接到对应产品订单后,根据产品订单的销售价格,重新计算相应原材料可变现净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对于可变现价值回升的部分原材料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予以转回。

  综上,盾安环境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前期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合理。

  (二) 结合报告期存货跌价准备的测算过程(包括存货类别、可变现净值及其确定的主要方式和参数等),说明在存货增长的情况下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比例大幅下降的合理性,说明报告期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合理性和充分性。

  【回复】

  1、存货结构

  盾安环境2021年12月31日存货主要为制冷配件产业和制冷设备产业的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存货明细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公司存货主要为制冷配件产业和制冷设备产业的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制冷配件产业主要原材料为铜,制冷设备产业主要原材料为钢材。

  2、分类说明

  (1)节能产业

  节能产业存货为定制化的闲置专用设备,市场交易活跃度极低,2021年末公司根据市场询价结果与账面金额的差额扣除预计交易费用、税费等计提跌价准备4,228.81万元。

  (2)制冷配件产业

  公司制冷配件产业主要原材料为铜,2021年度铜价格走势如下图

  

  2021年铜材平均价格较2020年增加了39.77%。制冷配件产业2021年度毛利率为15.86%,扣除其销售费用和税金后有10.64%的利润空间,同时公司综合运用套期保值等工具,降低材料价格波动风险。2021年12月31日,公司制冷配件产业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少部分备货且库龄长的原材料、产成品及无价值的低值易耗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513.42万元。

  (3)制冷设备产业

  公司制冷设备主要原材料钢材,2021年度钢材价格走势如下图

  

  2021年钢材平均价格较2020年增加了4.69%,制冷设备产业2021年度毛利率为23.77%,扣除其销售费用和税金后有18.44%的利润空间,制冷设备产业生产部门根据营销部门下发的生产计划,组装采用 JIT生产模式,有序地按客户的订单交期先后进行产品组装,存货周转天数为32天,周转速度快,能够有效转移价格波动风险。2021年12月31日,公司制冷设备产业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库龄长的原材料、产成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68.42万元。

  5、2021年度存货变动情况

  单位:万元

  

  2021年末较2020年末存货增加23,974.30万元,主要系大宗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及销售增长备货量增加造成。在销售模式上公司与主要客户形成框架协议,就主要产品的供求形成年度意向;产品价格一般以市场基础原材料价格为基数加加工费的形式进行结算。2021年度存货周转天数为60天,存货周转较快,公司每月对库存进行分析,分析毁损、积压情况并及时处理,期末存货质量较好,存在跌价迹象的存货极少。

  综上,公司在存货增长的情况下计提跌价准备比例下降具有合理性,报告期存货跌价准备金额计提合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会计师意见】

  我们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 了解与存货可变现净值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 复核管理层以前年度对存货可变现净值的预测和实际经营结果,评价管理层过往预测的准确性;

  (3) 以抽样方式复核管理层对存货估计售价的预测,将估计售价与历史数据、期后情况、市场信息等进行比较;

  (4) 评价管理层对存货至完工时将要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估计的合理性;

  (5) 测试管理层对存货可变现净值的计算是否准确;

  (6) 结合存货监盘,检查期末存货中是否存在库龄较长、型号陈旧、产量下降、生产成本或售价波动、技术或市场需求变化等情形,评价管理层是否已合理估计可变现净值。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前期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合理,报告期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充分、合理,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问题2. 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在投资收益中确认债务重组收益5,466.22万元。请说明债务重组的具体情况,包括相关债务形成原因与金额、债务重组过程与时间等,以及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的情况(如适用),同时说明债务重组投资收益的计算过程和确认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请年审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债务重组具体情况

  本报告期公司发生的债务重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1)公司作为债务人

  公司作为债务人发生债务重组主要系莱阳盾安与江苏南通三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通三建)、莱阳市华昊经贸有限公司、山东广帮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龙口市泰昌经贸有限公司等公司达成和解并签订了债务重组协议,公司根据债务重组协议内容确认债务重组收益5,493.6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南通三建为莱阳盾安采暖配套设施的主要建设施工单位,双方就工程质量纠纷长期处于诉讼状态,南通三建2019年以工程款未支付为由将莱阳盾安起诉至杭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31日双方仍处于诉讼中,双方于2021年2月10日签订《债权债务确认及清偿协议书》,约定支付双方和解款项后,南通三建同意放弃剩余款项并不再追索。莱阳盾安于2021年度实际执行完毕时确认了6,021.32万元的债务重组收益。

  山东广帮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及其他单位债务重组损益为负数,系莱阳盾安有效资产出售后拟准备整体注销清算,为了配合莱阳盾安处置遗留债权等事项,产生的新增费用及相关债务在本报告期债务重组时一并处理。

  2、公司作为债权人

  为了加速回款,本期公司将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中273.81万元款项与客户签订了和解协议,确认债务重组损失27.3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请年审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会计师意见】

  我们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 了解与债务重组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 查询公开披露信息,获取莱阳盾安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债务重组合同及其他文件,计算债务重组金额是否正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 取得莱阳盾安与相关单位的诉讼文件、债务重组协议,判断债务重组是否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检查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4) 取得资产转让相关银行入账凭证、会议等相关资料,检查资产出售合同的执行情况。

  经核查,我们认为盾安环境债务重组的计算过程正确,确认依据充分,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问题3. 年报显示,公司期末应收款项融资账面余额13.98亿元,期末已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期末终止确认金额10.39亿元、应收账款期末终止确认金额12.43亿元。你公司称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商业银行,由于商业银行具有较高的信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不获支付的可能性较低,故公司将已背书或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予以终止确认。但如果该等票据到期不获支付,依据《票据法》之规定,公司仍将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请你公司:

  (1)说明报告期应收款项融资的具体内容及产生原因,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应收款项融资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的依据。

  【回复】

  公司2021年12月31日应收款项融资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2021年度信用减值准备变动情况:            单位:万元

  

  公司应收款项融资核算管理层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的金融资产。银行承兑汇票主要系用于背书或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应收账款主要系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美的集团)的美易单、格力电器的格力融单供应链金融凭据方式回款的金融资产。格力融单系格力电器及下属公司通过与供应商或其他企业签订《融单用户服务协议》、美易单系美的集团下属公司通过与供应商或其他企业签订《美易单开立业务协议》后,作为应收账款债权确认凭证支付给交易对手,到期后由开单企业支付款项,开立后一般6个月到期,期间由格力电器、美的集团提供款项担保。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该金融资产应当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

  公司应收款项融资核算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的确认依据,主要基于公司管理层对持有金融资产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规定,于资产负债日确认为应收款项融资。依据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相关规定将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计入应收款项融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公司应收款项融资信用减值准备按照银行承兑汇票组合和应收账款组合计提,对银行承兑汇票组合根据历史经验不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对风险极小的应收账款组合参照应收账款-账龄组合计提信用减值准备。2021年末按照企业会计政策的规应计提收款项融资信用减值准备1,445.34万元。

  (2) 列示说明应收款项融资中终止确认的应收账款的背书和贴现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背景、交易方式、交易对手方名称及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资产账面余额及已计提减值准备等,并进一步说明终止确认的会计处理过程及确认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回复】

  盾安环境2021年度应收款项融资中终止确认的应收账款的背书情况:

  

  盾安环境2021年度应收款项融资中终止确认的贴现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五条规定: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一)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二)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本准则关于终止确认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六条规定: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下列两种情形:(一)企业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转移给其他方;(二)企业保留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但承担了将收取的该现金流量支付给一个或多个最终收款方的合同义务,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企业只有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企业提供短期垫付款,但有权全额收回该垫付款并按照市场利率计收利息的,视同满足本条件;2、转让合同规定禁止企业出售或抵押该金融资产,但企业可以将其作为向最终收款方支付现金流量义务的保证;3、企业有义务将代表最终收款方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及时划转给最终收款方,且无重大延误。企业无权将该现金流量进行再投资,但在收款日和最终收款方要求的划转日之间的短暂结算期内,将所收到的现金流量进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投资,并且按照合同约定将此类投资的收益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视同满足本条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七条规定:企业在发生金融资产转移时,应当评估其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程度,并分别下列情形处理:(一)企业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二)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三)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即除本条(一)、(二)之外的其他情形),应当根据其是否保留了对金融资产的控制,分别下列情形处理:1、企业未保留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2、企业保留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继续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相关负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判断是否保留了对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时,应当根据转入方是否具有出售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而确定。转入方能够单方面将被转移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不相关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的,表明转入方有出售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从而表明企业未保留对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在其他情形下,表明企业保留了对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

  盾安环境应收款项融资中应收账款核算美的集团的美易单和格力电器的格力融单供应链金融凭据方式回款的金融资产,在供应链金融凭证背书或贴现时转移了对金融资产的所有控制权,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为无追索权的应收账款保理回购业务。

  综上所述,公司无追索权的应收账款的背书和贴现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的终止确认条件,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 列示说明报告期内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和贴现情况,包括承兑银行、是否到期、是否附追索权等,贴现的财务费用以及相关会计处理,并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对背书或贴现票据终止确认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回复】

  盾安环境2021年度报告期内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贴现情况:

  

  2021年度报告期内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情况:

  

  

  

  盾安环境2021年度报告期内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情况:

  

  报告期公司已背书和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应收款项融资均为银行承兑汇票、财司票,承兑人为商业银行和大型企业附属的财务公司,具有较高的信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不获支付的可能性较低;同时公司历史经营过程中除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两笔票据外,未发生过其他大型企业附属财务公司和商业银行因票据无法承兑向公司追索的情形;因此在票据背书和贴现转让时可以认为相关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

  综上所述,公司银行承兑汇票、财司票的背书和贴现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的终止确认条件,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会计师意见】

  我们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公司管理层对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意图,分析判断公司应收款项融资分类的准确性;

  (2) 获取应收票据备查簿,监盘库存票据,并与应收票据备查簿的有关内容核对;

  (3) 抽查部分记账凭证、票据及背书记录、票据签收单据、银行回单等资料,了解上述交易发生的背景,评估合理性;并评价相关会计处理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4) 核查商业票据出票人、客户的资信状况、经营情况和还款能力等,检查应收票据是否存在兑付风险、减值迹象;

  (5) 取得商业承兑汇票明细,分析和了解承兑人经营情况、资信等情况及历史票据违约情况;

  (6) 检查应收款项融资期后到期兑付、背书转让情况,复核公司关于应收票据可收回性的评估判断及应收款项融资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

  (7) 获取票据质押协议,检查和了解质押协议的主要条款,函证质押票据明细。

  经核查,我们认为盾安环境应收款项融资的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应收款项融资预期信用损失确认依据合理;应收账款、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和贴现的终止确认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问题4. 年报显示,年报“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部分显示,公司涉及5起诉讼事项,其中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有2起,涉案金额合计9,369万元,公司未计提预计负债。

  请你公司:

  (1)说明相关诉讼是否属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并重点说明与公司作为被告诉讼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时间、争议内容、判决情况等,前期对诉讼、仲裁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如适用)。

  【回复】

  公司2021年报涉及的5起诉讼事项情况如下:

  

  根据上表,“浙江节能与水发能源股权转让协议纠纷案”属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需要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已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和2021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并发布了临时公告。

  公司作为被告的诉讼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1、浙江节能与水发能源合同纠纷案

  2019年11月21日,水发能源与浙江节能签订了关于盾安(天津)节能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节能”)65%股权的转让协议。协议中约定,基准日之前目标公司的除水发能源认可的债务(以《审计报告》为准)外的其他债务或给付义务均由浙江节能承担。

  2021年4月21日,双方及天津节能签署《备忘录》,就审计报告外债务的再核实、确认达成一致。    2021年7月6日,水发能源提起诉讼。2022年3月9日开庭,水发能源的诉讼请求包括:(1)天津节能及权属公司已支付数笔审计报告外的债务,扣除浙江节能已偿还的垫付资金,截至起诉日,浙江节能还应向天津节能及权属公司支付垫资资金824.47万元及利息损失392.47万元;(2)浙江节能违反协议约定承诺、声明、保证事项及其他陈述内容除审计报告披露的债务外,再无任何负债(含或有负债),应按照股权转让价款日万分之一计算支付违约金,共1,844.7万元。

  双方的主要争议内容包括:(1)水发能源是否为本案的适格原告;(2)浙江节能未及时确认部分负债是否由于天津节能及权属公司未按《备忘录》约定及时配合提供相关负债的具体依据导致;(3)本案是否适用“按股权转让价款日万分之一计算支付违约金”的违约条款。

  本案因水发能源庭后补充证据,目前正对补充提交的证据进行核实,并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2、进出口银行与盾安禾田、盾安国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浙江盾安精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安精工”)与进出口银行于2017年6月23日签订了编号为(2017)进出银(浙信合)字第1-030号《借款合同(出口卖方信贷)》借款本金10,000.00万元、期限12个月,同日,盾安精工、盾安禾田、盾安国贸与进出口银行签署了编号为(2017)进出银(浙信资)字第1-009号的《贷款资金使用协议》;2018年6月20日签订了编号为(2018)进出银(浙信展)第1-001号的《展期协议》,于2018年12月13日签订了编号为(2018)进出银(浙信展)第1-005号《展期协议》;于2019年5月14日签订了编号为(2019)进出银(浙信补)字第1-003号的《补充协议》。

  2021年10月27日,进出口银行向盾安精工提起诉讼,同时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盾安禾田、盾安国贸为该笔贷款的实际使用人为由,将盾安禾田、盾安国贸列为被告,主张由三个被告共同归还贷款本金5,500万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并由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安控股”)承担连带责任。

  主要争议内容包括:(1)盾安禾田及盾安国贸是否需对该笔贷款承担还本付息及相应的违约责任;(2)进出口银行对盾安禾田、盾安国贸的起诉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2022年1月5日开庭,目前尚未判决。

  (2)说明相关诉讼仲裁未形成预计负债的原因,预计负债的计提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回复】

  公司2021年年报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作为被告的案件确认预计负债情况:

  

  1. 浙江节能与水发能源合同纠纷案

  2019年11月21日,盾安环境子公司浙江节能向水发能源出售天津节能65%股权,水发能源诉称,天津节能权属公司对外支付了交易基准日之前的或有负债824.47万元,请求法院判决浙江节能承担权属公司垫付的本金824.47万元、利息损失392.47万元及违约金1,844.70万元。本案于2022年3月9日开庭,因水发能源临时变更诉讼请求并重新提交证据材料,法院要求浙江节能庭后提交书面质证意见,水发能源补充提交各项诉讼请求计算明细。法院另行决定是否再次开庭。公司未确认本案预计负债,系公司对本案涉及的预计损失,通过对股权转让款形成的应收债权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方式体现,详见本问询函第七条回复。

  2. 进出口银行与盾安禾田、盾安国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年6月23日,控股股东浙江盾安精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盾安精工)与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出口卖方信贷)》((2017)进出银(浙信合)字第1-030号)借款本金10,000.00万元、期限12个月,后分别于2018年6月20日、2018年12月13日签订了展期协议,协议约定展期还款计划分别为2018年12月15日、2019年6月15日,2019年5月14日,根据盾安控股债委会会议要求签订了补充协议,新的还款计划调整为2021年6月22日归还5,500.00万元本金及利息,目前盾安精工未偿还5,500.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以盾安禾田、盾安国贸为该笔贷款的实际使用人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盾安精工、盾安禾田、盾安国贸,主张三个被告共同归还贷款本金5,500.00万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并由盾安控股承担连带责任。目前法院已开庭审理,从审理情况判断,原告诉讼请求存在较大可能被法院依法驳回的情形,公司履行该义务的可能性极小,故公司未确认预计负债。

  综上,盾安环境将与水发能源纠纷事项可能产生损失,以股权转让款形成的应收债权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方式予以了反映,与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的纠纷根据目前开庭审理的情况,无需计提预计负债,公司相关会计处理正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请年审会计师对公司预计负债计提的充分性、合规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会计师意见】

  我们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 了解公司诉讼事项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 获取盾安环境管理层书面声明、现存未决诉讼的全部文件和凭证、与银行之间的往来函件、债务说明书等,作必要的审核和评价;

  (3) 向盾安环境的法律顾问进行函证,获取案件的进展情况、诉讼律师对案件的分析报告,以及资产负债表日至复函日期间存在的未决诉讼的资料,确定未决诉讼的确认和计量是否符合规定,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4) 查阅盾安环境历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了解未决诉讼进展情况;

  (5) 确定未决诉讼在财务报表上的披露是否恰当。

  经核查,我们认为盾安环境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会计处理依据合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问题5. 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研发费用36,951.19万元,同比增长24.77%,你公司称主要系加强研发布局,其中职工薪酬12,639.37万元、同比增长42.67%,材料投入16,439.83万元、同比增长26.05%;你公司研发人员2021年516人,2020年553人,2019年516人。请你公司说明报告期内研发投入大幅增长的原因,并结合研发人员数量变动、研发项目情况、具体实施进展及同行可比公司研发投入情况等,说明研发投入大幅增长合理性,特别是职工薪酬大幅增长是否合理。

  【回复】

  1、研发人员数量变动

  

  2、研发项目情况、具体实施进展

  

  (下转D5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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