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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证券代码:002810             股票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2-023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行2021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度报告已于2022年4月26日公布,为了让广大投资者能进一步了解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和经营情况,公司将于2022年5月9日(星期一)下午15:00至17:00在同花顺网上路演互动平台举行2021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

  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陆同花顺路演平台(https://board.10jqka.com.cn/ir)或者同花顺App端入口(同花顺app首页—更多—特色服务—路演平台)参与本次业绩说明会。

  出席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毕于东先生、董事会秘书毕松羚先生、财务总监李峻女士,独立董事张俊学先生,保荐代表人潘青林先生。

  为更好与投资者进行交流,公司将向投资者提前征集问题。投资者可在业绩说明会召开前,以文字形式提交问题发送到公司邮箱 hdzqb@sdhead.com。公司将在业绩说明会上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2-009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

  其他原因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

  

  2、合并利润表项目

  

  3、合并现金流量表项目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毕于东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峻                      会计机构负责人:吴美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

  法定代表人:毕于东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峻       会计机构负责人:吴美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审计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监事会报告

  2021年,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要求,本着恪尽职守、勤勉尽职的工作态度,认真地履行了自身职责,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较好地保障了股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2021年度,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八次会议,全体监事会成员全部现场出席会议,监事会成员列席或出席了报告期内的历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公司的重大经济活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进行有效监督,对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监事会会议情况及决议内容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八次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1、2021年3月1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等议案。

  2、2021年4月1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3、2021年6月1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4、2021年6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5、2021年8月2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

  6、2021年9月1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议案。

  7、2021年10月1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8、2021年10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有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对公司2021年依法运作情况进行监督,认为:公司依据企业实际情况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认真执行;董事会运作规范,会议程序合法,认真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未发现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

  2、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公司监事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听取财务部门汇报、进行定期审计等方式,对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了检查,强化了对公司财务工作的监督。

  公司全体监事本着实事求是及对所有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进行了认真的审阅,认为:公司董事会审核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21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监事会对关联交易情况的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关联交易公平、公开、公正,未发现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情况和发生内幕交易行为。

  4、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了较为完备的有关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能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监管要求不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良好,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编写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制度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6、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情况进行了监督,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并能够严格按照要求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有效地防止了内幕交易事件的发生,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未发现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情况。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4月25日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

  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京齐济法意字[2022]第30401号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致: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担任贵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贵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提供法律服务,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指南第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贵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审阅了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意见,以及与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并通过查询公司公告等途径对涉及本次回购注销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

  二、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以及所做出的陈述和说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三、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并不表明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五、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 本激励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以及履行的程序

  1. 2021年9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周涛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审议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时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 2021年9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3. 2021年9月17日,公司独立董事李洪武接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作为征集人,就拟于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4. 2021年9月22日至2021年10月8日,公司在内部OA系统公示了《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公告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 2021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6. 2021年10月19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认为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部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到内部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部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首次披露激励计划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相关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系基于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

  7. 2021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确定2021年10月26日作为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以22.34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50名激励对象授予121万股限制性股票,关联董事周涛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8. 2021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授予条件成就,董事会确定以2021年10月26日为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关于授予日的规定;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10月26日,向激励对象共计50人授予限制性股票121万股。

  9. 2021年11月25日,公司公告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2年10月26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1年11月26日。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业务指南第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1. 2022年4月2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本激励计划2名激励对象谭建国、宁斌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需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该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回购数量30,000股,回购价格为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22.34元/股,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2. 2022年4月25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回购注销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尚需履行股东大会批准程序及办理注销手续外,已履行的回购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回购事项完成后,激励计划将按相关规定继续执行。

  3. 2022年4月25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同意上述回购注销事项。

  4.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内部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指南第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 本次回购的具体情况

  (一) 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谭建国、宁斌因个人原因从公司离职。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规定:“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等,自离职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因激励对象谭建国、宁斌离职,不再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条件,公司拟对其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二) 本次回购注销股票的数量、价格

  本激励计划2名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获授限制性股票30,000股,授予价格22.34元/股,本次回购注销股票数量为向前述两名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即30,000股,回购价格为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即22.34元/股。

  (三) 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及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总金额为670,200元,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342,576,040股减少至342,546,040股,公司注册资本相应由342,576,040元减少至342,546,040元。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尚应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程序。

  经核查,上述议案已经载明了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数量、回购价格、资金来源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

  本次回购注销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办理股票注销、工商变更登记及后续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签署页: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  莹                               经办律师:李  莹

  刘福庆

  年   月   日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2021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书

  

  一、保荐工作概述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四、其他事项

  

  保荐代表人:崔永锋  潘青林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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