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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重整计划执行进展的公告

  股票简称:*ST银亿                  股票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22-032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法院已裁定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股份”或“公司”)终止重整程序,公司已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020年6月23日,宁波中院裁定受理对银亿股份的重整申请,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2020年10月27日,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下,公司重整投资人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分结果确定由梓禾瑾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梓禾瑾芯”)作为公司重整投资人,其投资总报价为人民币32亿元。2020年12月11日,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分别表决通过了《银亿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银亿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同日,公司管理人与梓禾瑾芯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2020年12月15日,公司管理人收到宁波中院发来的(2020)浙02破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银亿股份《重整计划》,并终止银亿股份重整程序。目前公司已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各项执行工作正推进中。

  一、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实施情况

  1.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为执行重整计划转增的5,969,481,006股股份已全部完成转增,公司总股本由4,027,989,882股增至9,997,470,888股。上述5,969,481,006股股份全部登记至公司管理人开立的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管理人专用账户”),占转增后公司总股本的59.71%。详情请见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进展暨公司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

  2. 根据《重整计划》安排,在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中将解决原控股股东及其支配股东的业绩补偿、现金分红返还和资金占用问题等历史遗留问题。目前,公司已实施完成重整计划中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原控股股东及其支配股东的业绩补偿、现金分红返还和资金占用问题等历史遗留问题已全部解决。详情请见公司于2022年3月9日披露的《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业绩补偿及现金分红返还事项已全部解决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13)。

  二、债权清偿进展情况

  1.对有财产担保债权清偿的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用重整投资人支付的投资款完成对有财产担保债权的首期及第二期还款并支付了按照《重整计划》规定应当支付的利息,合计金额为118,860,401.89元。

  2.对普通债权现金清偿的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经宁波中院裁定确认的涉及普通债权现金清偿的债权人共131家,已用重整投资人支付的投资款完成现金清偿的共127家,共支付普通债权清偿款人民币121,618,305.00元;剩余4家债权人因未提供银行账户信息等原因,还未就上述债务进行现金清偿,待上述债权人银行账户信息更正完毕或提供完毕后,将立即着手上述现金清偿事宜。

  3.对普通债权以股抵债清偿的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管理人专用账户持有的银亿股份股票中 519,317,625 股已过户至银亿股份债权人指定的证券账户,对应的普通债权清偿金额为2,056,497,795元,该部分股份的上市交易日期为2022年2月25日。剩余1,030,011,626 股转增股份将继续提存于管理人专用账户,待相关债权人提供证券账户或债权获得确认后,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分配。

  三、《重整投资协议》履行进展情况

  根据《重整计划》和《重整投资协议》安排,本次资本公积转增形成的股份中的2,988,200,641股由重整投资人梓禾瑾芯受让。截至本公告日,管理人专用账户持有的银亿股份股票中的2,988,200,641 股已过户至梓禾瑾芯的证券账户。

  目前梓禾瑾芯持有公司 2,988,200,64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89%,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叶骥先生。详情请见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披露的《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

  四、风险提示

  1.法院已裁定公司终止重整程序,公司已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 公司将在法院、管理人的监督、指导下,继续完成《重整计划》执行的相关工作,公司将根据相关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股票简称:*ST银亿              股票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22-033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副总裁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副总裁邹朝辉先生、王向东先生分别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邹朝辉先生因个人原因提出辞去公司副总裁职务,辞职后不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王向东先生因工作调整原因提出辞去公司副总裁职务,辞职后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邹朝辉先生、王向东先生均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邹朝辉先生和王向东先生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

  公司对邹朝辉先生和王向东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股票简称:*ST银亿                 股票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22-034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

  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股东股份被司法拍卖的基本情况

  2022年4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30),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2年4月25日10时至2022年4月26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户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公司股东宁波圣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圣洲”)持有的公司23,041,925股首发后限售股股票,占其所持股份比例的2.50%,占公司总股本的0.23%;公开拍卖宁波圣洲一致行动人西藏银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银亿”) 持有的公司1,778,927股股份,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0.37%,占公司总股本的0.02%。

  二、股东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通过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查询,获悉: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因被执行人宁波圣洲和西藏银亿分别进入破产程序,已撤回上述于2022年4月25日10时至2022年4月26日10时止的公开拍卖宁波圣洲持有的公司23,041,925股首发后限售股股票以及西藏银亿持有的公司1,778,927股首发后限售股股票。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宁波圣洲共持有公司922,611,13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9.23%,累计被质押的股份数量为899,569,207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97.50%,占公司总股本的9.00%;累计被冻结的股份数量为 922,611,132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9.23%。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西藏银亿共持有公司481,414,79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82%,累计被质押的股份数量为479,635,868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99.63%,占公司总股本的4.80%;累计被冻结的股份数量为 481,414,795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4.82%。

  2、目前宁波圣洲和西藏银亿均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可能对公司股权结构等方面产生一定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详情请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破产清算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35)。

  3、上述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股票简称:ST银亿               证券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22-035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破产清算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2年4月24日,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宁波圣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圣洲”)及其一致行动人西藏银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银亿”)分别转来的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2022)浙02破申12号《民事裁定书》和(2022)浙02破申13号《民事裁定书》,即宁波中院已分别受理宁波圣洲和西藏银亿的破产清算申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1、(2022)浙02破申12号《民事裁定书》

  2022年4月24日,宁波中院向宁波圣洲发来(2022)浙02破申12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2022年3月17日,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以被申请人宁波圣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圣洲公司)已经严重资不抵债且目前已停止经营,向本院申请对宁波圣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审查期间,被申请人宁波圣洲公司对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无异议。

  本院认为, 申请人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提交了《并购借款合同》、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致借款人贷款催收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被申请人宁波圣洲公司对申请人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主张的债权无异议且对破产清算申请无异议。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享有合法到期债权,有权申请宁波圣洲公司破产清算。根据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和宁波圣洲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以及银亿系企业清算组的核查,宁波圣洲公司的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 但实际资产远低于负债,同时资金严重不足,且已处于严重亏损状态,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符合破产清算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对被申请人宁波圣洲投资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2、(2022)浙02破申13号《民事裁定书》

  2022年4月24日,宁波中院向西藏银亿发来(2022)浙02破申13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2022年4月24日,申请人西藏银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银亿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经其出资人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控股公司)同意,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同时,因银亿控股公司与银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集团公司)正在实质合并重整中,作为银亿集团公司管理人的银亿系企业清算组致函同意西藏银亿公司进入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西藏银亿公司提交的材料,西藏银亿公司的100%控股股东银亿控股公司及银亿集团公司管理人的核查,西藏银亿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资产实际价值远低于负债,同时货币资金严重不足,且已处于亏损停业状态,资产已不足于清偿全部债务,具备破产原因,符合破产清算的条件。银亿系企业清算组亦对于西藏银亿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已不足于清偿全部债务,已具备破产条件的事实予以确认,并同意西藏银亿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西藏银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宁波圣洲持有公司922,611,1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23%;累计被质押的股份数量为899,569,207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97.50%,占公司总股本的9.00%;累计被冻结的股份数量为 922,611,132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9.23%。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西藏银亿持有公司481,414,7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2%;累计被质押的股份数量为479,635,868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99.63%,占公司总股本的4.80%;累计被冻结的股份数量为481,414,795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4.8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宁波圣洲、西藏银亿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熊基凯)合计持有公司2,862,966,3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64%;累计被质押的股份数量为2,802,104,803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97.87%,占公司总股本的28.03%;累计被冻结的股份数量为2,115,582,963 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73.89%,占公司总股本的21.16%。其中,宁波圣洲和西藏银亿的一致行动人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银亿集团有限公司目前也正处于破产重整程序中。

  2、本次受理宁波圣洲、西藏银亿破产清算申请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目前宁波圣洲、西藏银亿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可能对公司股权结构等方面产生一定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将积极跟踪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股票简称:*ST银亿                  股票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22-036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于2022年4月25日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 2022 年 4 月 9 日在《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29)。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4月25日(星期一)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4月2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132号银亿外滩大厦6楼

  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张颖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大会由公司董事张颖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117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4,006,874,138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0.078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4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233,714,266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2.345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113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773,159,87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7336%。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5人,代表股份307,116,4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71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3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245,513,625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2.4558%;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112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61,602,836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6162%。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相关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注:1、上述提案1所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了本次表决;

  2、上述提案2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李备战、杨清鹏

  结论性意见: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记录和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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