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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2021年度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证券代码:003029         证券简称:吉大正元         公告编号:2022-01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公告格式规定编制《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将本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31号)核准,公司2020年12月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5,100,000.00股,发行价为11.2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8,277,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37,113,207.54元,余额为人民币471,163,792.46元,另外扣除中介机构费和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12,982,875.7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58,180,916.74元。

  该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20年12月21日,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0年12月21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20]41709号《验资报告》。

  (二)2021年度使用金额及年末余额

  2021年度,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为人民币101,260,248.58元,截止2021年12月31日,本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为人民币172,218,619.57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净额为人民币5,122,382.99元,募集资金2021年12月31日余额应为人民币291,084,680.16元,与实际募集资金余额人民币291,084,680.16元的差异金额为人民币0.00元。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情况

  本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了《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项目实施管理、投资项目的变更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等进行了规定。该管理制度经本公司2019年度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管理制度》要求,本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了吉林银行长春高新开发区支行专项账户、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专项账户,仅用于本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用作其他用途。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有关规定的要求,2020年12月,本公司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20年12月,本公司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得到了切实履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存款余额如下(单位:人民币元):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本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也无对外转让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本公司已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公告格式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本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况。本公司对募集资金的投向和进展情况均如实履行了披露义务。2021年度公司出现一次募集资金误划款的情况,公司及时发现后实现了原路转回,并消除了影响。

  六、两次以上融资且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两次以上融资且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情况。

  附件: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1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止日期:2021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证券代码:003029         证券简称:吉大正元         公告编号:2022-018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基本情况

  (一)利润分配预案的具体内容

  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1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为126,780,160.97 元,提取盈余公积12,678,016.10元,扣除已于2021年向股东分配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现金股利30,126,800.00元以及其他原因减少的期初未分配利润1,872,461.25元,加期初未分配利润328,303,792.12元,期末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410,406,675.74 元。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合理预期,综合考虑公司经营现状、资产规模及未来资金需求,为积极回报公司投资者,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制定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

  公司拟以总股本186,4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7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1,688,000.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股份回购、可转债转股、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公司将以实施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按照“分派比例不变,调整分派总额”的原则实施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预案的合法性、合规性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拟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等对于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三)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成长的匹配性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是鉴于公司当前稳健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结合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和战略规划,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提出的,兼顾了股东的当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并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理诉求,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与公司经营业绩成长性相匹配。

  二、审批程序及相关审核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情况、未来发展资金需求及股东投资回报等综合因素,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并能有效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发展及经营业绩成长性相匹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持续稳定发展。因此,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利润分配事项相关的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长远发展和经营发展实际,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其他说明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并进行了备案登记。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3029         证券简称:吉大正元         公告编号:2022-019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建设正元信息

  安全产业园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建设正元信息安全产业园项目的议案》,拟在自有土地建设正元信息安全产业园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信息安全产业园”)。现将项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对外投资概述

  公司2021年购置了位于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光谷大街与飞跃中路交汇的一宗面积为13,136平方米的工业用地,并计划在该宗土地上建设生产、研发基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1-051)以及《关于与关联方长春博维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之转让协议>的公告》(2021-053)。

  目前,公司拟在该宗土地上新建总部及分、子公司集生产、经营、研发、业务所需的生产厂房、技术研发中心、产品展示中心、产品研制中心、各类实验室、业务洽谈中心及办公配套设施于一体的信息安全产业园。总建筑面积约5.9万平方米,主体工程为框剪结构,容积率为3.74。本项目还将根据使用需求及环保、消防、安全、节能等相关要求建设配套设施。

  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亦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投资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决策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正元信息安全产业园;

  (二)建设主体:公司聘请的具有施工资质的主体;

  (三)建设地点:长春市高新区光谷大街与飞跃中路交汇处,该地点交通便利,位于长春市三环内,周边没有污染源,公司自有土地能够满足本项目建设用地需要;

  (四)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约5.9万平方米,主体工程为框剪结构,其中:地下1层,建筑面积为1万平方米;地上22层,建筑面积为4.9万平方米,容积率为3.74;

  (五)建设周期:24个月;如遇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可能导致工期延长;

  (六)投资估算:不超过51,000万元;

  (七)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八)项目用途:集生产、经营、研发、业务所需的生产厂房、技术研发中心、产品展示中心、产品研制中心、各类实验室、业务洽谈中心及办公配套设施于一体。

  三、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投资目的

  本项目的开展主要基于公司对未来业务发展的定位,打造高科技、智能化的软硬件产品、加强研发投入和创新能力,以及以网络安全生态为主的业务发展模式,同时也考虑到公司作为互联网企业,依赖计算机和网络进行生产不能间断,建设自有办公场所是十分必要的,能够解决租赁办公楼面临的突发停电导致设备毁损的风险,也能够解决公司未来涉密业务不断增加伴随着主管部门对给公司办公场所保密要求不断提高的风险;同时,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扩展,长春租赁的办公楼将不能满足公司研发及生产经营的需要,在此背景下,公司拟建造属于自己的以生产和研发为主要目的的经营场所,旨在优化公司经营及研发环境,保障涉密业务稳步推进,助力业务持续拓展;进一步扩充公司办公容量和功能区域,挖掘员工的潜力和创新能力,提高公司活力;更好地呈现产品服务优势,提升品牌形象,吸引客户及高端人才;通过替代现有租赁场地,实现资产性投资对费用性支出的替换,提升公司资源整体统筹规划效率。

  (二) 风险因素

  本项目存在一定程度的资金风险、自然灾害风险以及政策法规、宏观经济影响的风险。本项目计划总投资共计51,000万元,全部为企业自有资金,建设过程中存在因现金流问题而影响项目正常推进的风险;本项目属于基建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存在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风险;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政策法规、宏观经济的调整,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项目满足公司发展规划需要,将提升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技术研发的基础环境,提高研发效率和内部管理效率,产品研发效率的提高将加快公司新产品和业务形式的转化,有利于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同时项目建成后,每年可减少高额的办公场所租赁费用,虽然短期投入较大,但从长期来看对公司发展是有利的。同时,本项目将带来良好的社会效益,公司将增加研发及技术人员数量,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四、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正元信息安全产业园项目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已就建设本项目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王晋勇先生、刘秀文女士、赵国华先生对上述事项审核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经核查,公司本次投资项目的建设有利于优化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技术研发的基础环境,促进公司员工长远发展和公司业务稳步拓展,进一步提升公司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经营战略和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投资建设正元信息安全产业园项目。

  六、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关于投资建设正元信息安全产业园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特此公告。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3029                   证券简称:吉大正元               公告编号:2022-020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

  和实施进度以及增加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大正元”)于 2022年4月2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和实施进度以及增加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面向新业务应用的技术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一”)、“新一代应用安全支撑平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二”)、“营销网络及技术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三”)的内部投资结构、实施进度以及实施主体进行调整,上述变更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51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 11.27元/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8,277,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37,113,207.54元,余额为人民币471,163,792.46元,另外扣除中介机构费和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12,982,875.7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58,180,916.74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0年12月21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出具了天职业字[2020]41709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内容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拟调整项目一、项目二、项目三投资结构的具体情况如下:

  1、调整情况

  单位:万元

  

  2、调整原因

  (1)项目一和项目二

  ①将北京、长春购置房产调整为北京购置房产,并增加该项费用投入

  项目一、项目二原计划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分别在北京购置2,000平方米、长春购置3,000平方米的房产,计划使用募集资金16,100万元(包含每平米1,000元装修费用)。基于目前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建设“正元信息安全产业园”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投资建设正元信息安全产业园项目的公告》),产业园包括建设研发中心,其中包括项目一和项目二的研发中心,产业园建成之前公司将继续通过租赁房屋的方式解决项目一、项目二研发人员在长春办公场地的问题。同时考虑到北京作为全国一线城市,更有利于吸引国内优秀人才,增强公司研发竞争力,促进项目一、项目二技术研发与创新,早日完成募投项目预定的技术成果。同时公司还将为项目一和项目二在北京新设研发实验室,基于上述,公司拟将原北京、长春分别购置房产的计划调整为仅在北京购置房产,购置面积为4,627.07平方米,购置费用为18,825万元,同时因物价上涨以及公司对研发场所设施需求的提高,将每平米1,000元装修费调整至每平米2,000元。

  ②调减购置设备款

  由于项目一、项目二编制可研报告的时间距离现在时间较长,公司自上市审核期间到目前为止已经使用自有资金购置了一批研发设备,且近年由于合作方式发生的变化,公司在进行项目研发或开发过程中,可以使用生态合作伙伴、客户提供的设备完成部分研发任务,因此公司将设备购置费进行调减。

  ③调增知识产权和相关资质费用、研讨及咨询费

  公司上市后更加重视知识产权的申请工作,预计申请的专利权和软件著作权数量将会增加,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并推动项目落地过程中相关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资质申请工作,促进项目良性发展,同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研讨和咨询服务内容有所增加,因此调增项目一和项目二的相关费用。

  ④调增研发人员薪酬(含技术服务等其他费用)

  随着新安全概念的兴起,安全产业的内涵更丰富,对原有开发产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增加了开发工作量,同时行业内研发人员薪酬普遍上涨,为了稳定优秀人才,将上述费用调增。

  ⑤调增基本预备费

  基本预备费为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难以预料的支出,因物价上涨且存在不可预计的因素,调增该项费用。

  ⑥调减流动资金

  因项目运营期原辅材料费用、人员工资及福利费支出在项目中列支已做调整,将该笔费用调至有需求的其他项目。

  (2)项目三

  ①调整三级营销机构选址,将西安、成都租赁用房调整为购置用房,并增加网点租金,调减装修费用

  项目三原计划建设5个区域办事处(上海、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及20个省级办事处(三级营销机构),现由于公司的营销体系还在搭建过程中,根据业务需求对三级营销机构的选址作出调整,拟在全国范围内(东北区、华北区、华东区、华南区、华中区、西南区、西北区)搭建15-20个省级办事处,具体区域包括哈尔滨、沈阳、济南、南京、合肥、福州、杭州、郑州、乌鲁木齐等城市,并授权公司总经理根据市场需求最终确定。

  由于部分营销机构所在地房租价格上涨,根据市场价格对相关网点租金进行调增。考虑到西安作为整个西北的桥头堡带动了近两年密码产业的蓬勃发展,国家根据行业驱动也在西安专门建设了密码安全产业园区,公司定位西安为西部地区重点营销区域;公司西南区域业务以成都为核心,近年来成都区域人员不断上涨,业务也不断攀升;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拟将原西安、成都两地租赁办公用房调整为购置办公用房,其中使用募集资金737万元,差额部分以自有资金补足(如有)。

  公司在选择区域营销机构的办公场所时,出于节约成本的考虑优先选择装修基础好的场地,且购置西安、成都办公场所的费用中包含一部分装修费用,因此调减其他营销网点的装修费。

  ②增加营销及技术服务体系人员薪酬费用

  公司发展过程中技术人才和营销人才优势是公司保持行业竞争力的重要表现,项目建设过程中营销及技术服务体系人员薪酬为项目推进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因此拟增加“营销及技术服务体系人员薪酬”投资项目。

  ③调减平台购置费

  根据实际情况,公司在日常运营期间并不需要为项目三购置多项系统,部分运营流程可通过公司自有办公系统完成,因此调减相关费用。

  (二)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

  因公司部分业务开展情况放缓以及受到疫情的一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较原计划有所延后,基于审慎性原则,并结合当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展情况,拟将项目一、项目二、项目三的建设期均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三)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公司于2021年3月将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剥离至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春吉大正元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安公司”),公司原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目前由信安公司推进,相关资产及人员也已剥离至信安公司。在此资质、资产、人员剥离的背景下,信安公司迅速发展,其技术水平、业务水平、管理水平在原有基础上持续加强,现有人才储备已拥有成熟的业务开展经验以及丰富的技术创新能力。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面,亟需公司与信安公司共同推进。因此,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推进相关技术研究以及项目建设进程,拟将信安公司增加为项目一、项目二、项目三的实施主体。但由于公司前期已对信安公司进行了增资,且信安公司通过自身业务可以产生持续现金流,因此拟通过借款方式由信安公司使用募集资金。鉴于信安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将无息向信安公司提供借款2,340万元,该笔费用主要用于信安公司支付研发、销售人员薪酬和技术服务等费用。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后募集资金监管与置换

  本次项目变更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尽快完成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程序,新增的项目实施主体以及公司将与保荐机构及相关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开立募集资金账户,将募集资金转入该账户,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管。

  此外,根据前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况,项目三拟增加“营销及技术服务体系人员薪酬”费用项。为了提高相关费用支付效率,董事会计划使用公司、北京分公司、信安公司基本户支付该部分薪酬费用,并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具体操作流程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支付项目一和项目二研发人员薪酬的流程一致。

  四、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的变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调整事项是经公司综合论证了外部市场环境、项目实施需求及项目建设进展,结合公司发展战略、经营需要及业务拓展需求作出的审慎决定,上述项目变更涉及的备案手续将由公司相关人员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办理,不会对公司当前募投项目实施和生产经营造成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有利于公司更好地使用募集资金,进一步整合资源,提升管理及运作效率,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助力公司长远健康发展。本次变更及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履行的内部审议程序

  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的变更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相关事项无异议。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事项是基于项目实际建设需求而进行,符合公司经营需要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二)监事会意见

  2022年4月24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和实施进度以及增加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经过审慎研究后进行的合理调整,符合公司经营现状,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调整事项有利于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加快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和实施进度以及增加项目实施主体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和实施进度以及增加项目实施主体是公司经研究论证后做出的安排,符合公司自身需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和实施进度以及增加项目实施主体事项无异议。本次相关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按照国家有权部门要求完成备案或核准程序后方可实施。

  七、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和实施进度以及增加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3029         证券简称:吉大正元         公告编号:2022-021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41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179人,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87人,其中重复对象25人);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1,784,100股,占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的0.96%;

  3、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事项需在解除限售期即将届满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手续。相关股份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大正元”)于2022年4月2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届满时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41名激励对象持有的1,784,1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1年4月2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4月29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2021年4月30日至2021年5月9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2021年5月14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5月15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2021年5月20日,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事宜,并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核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5月21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四)2021年6月1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时,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6月17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五)2021年10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时,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0月30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六)2021年11月4日至2021年11月15日,公司将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2021年11月16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1月17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七)2022年4月2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3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4月26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八)2022年4月2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届满时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41名激励对象持有的1,784,1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三、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41人,可解除限售股票数量1,784,100股,占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的0.96%,具体情况如下:

  

  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买卖股份应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相关规定。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进行了审核,经核实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公司层面业绩指标、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等其它解除限售条件均已达成,且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的考核结果相符,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届满时,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具有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公司业绩达到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次可解除限售的241名(首次授予179名,预留授予87名,重复对象25名)激励对象满足前述文件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且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一致同意公司对241名激励对象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共计1,784,100股办理解除限售。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2022年4月24日,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认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相关241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届满时,为本次涉及的241名激励对象共计1,784,1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解除限售的各项条件已满足,且吉大正元已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就本次解除限售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尚待统一办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八、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及监事会核查意见;

  3、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2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4、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第一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3029         证券简称:吉大正元         公告编号:2022-022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大正元”)于2022年4月2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3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1年4月2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4月29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2021年4月30日至2021年5月9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2021年5月14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5月15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2021年5月20日,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事宜,并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核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5月21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四)2021年6月1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时,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6月17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五)2021年10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时,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0月30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六)2021年11月4日至2021年11月15日,公司将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2021年11月16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1月17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七)2022年4月2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届满时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41名激励对象持有的1,784,1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4月26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八)2022年4月2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3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的说明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第十三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中第二节第一项第5款的规定,激励对象单方面提出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且不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4名激励对象为公司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不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3万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需经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按照相关操作流程,注销完成时点预计将在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实施之后。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则”回购价格调整方法,若公司对尚未解除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前相关股份进行了派息,回购价格需在授予价格基础上减去每股派息额。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分派比例为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70元(含税),该利润分配事宜尚需经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2022-018)。

  基于上述,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12.163元/股(12.333元/股-0.17元/股)。此外,鉴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尚未实施,如实际每股派息额发生变动,董事会将按照实际每股派息额对最终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四)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44,639元。公司将在该事项经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相关流程办理回购注销。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影响公司2021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

  三、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86,400,000股变更为186,347,000股,注册资本由186,400,000元变更为186,347,000元。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第十三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以及“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则”的规定,公司2021年授予的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5.3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12.163元/股,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44,639元。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2022年4月24日,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注销数量及单价计算结果准确,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股东大会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对4名激励对象的5.3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吉大正元已就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原因、数量及价格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得到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时,吉大正元尚待就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办理股份注销手续及减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八、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及监事会核查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第一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3029         证券简称:吉大正元         公告编号:2022-024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办公地址以及

  变更投资者关系联系方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新增主要办公地址,新增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6号中航科技大厦4层(邮政编码:100086)。公司注册地址不发生变更。

  此外,为进一步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广大投资者,加强与资本市场的联系,公司结合投资者关系工作安排,自本公告之日起将投资者关系联系方式变更如下: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6号中航科技大厦4层

  联系号码:010-62618866-6858

  传真号码:010-82610068

  欢迎各位投资者通过上述渠道与公司沟通。由此给投资者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3029         证券简称:吉大正元         公告编号:2022-025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1年12月31日的相关资产进行了清查和资产减值测试。经过充分评估和分析,公司2021年对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合同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共计2,345.83万元。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概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等规定,公司对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截至 2021年12月31日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合同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判断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确定了需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项目。

  2021年度,公司转回应收票据坏账准备24.41万元;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2,157.99万元;计提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89.42万元;计提合同资产减值准备122.83万元,上述四项合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2,345.83万元。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及计提方法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因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2021年应收款项、各类存货、固定资产等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对应收款项回收的可能性、各类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固定资产等资产的可变现性进行了充分的评估和分析。(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具体情况

  1、应收款项的减值

  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应收款项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风险特征进行分类,对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公司基于不同信用风险特征对客户进行分类,并结合账龄组合评估应收款项的预期信用损失,根据历史经验、现实状况以及前瞻性因素测算应收款项的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建立预期信用损失金额的计算模型。根据应收款项组合的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坏账准备。

  2021年度,公司转回应收票据坏账准备24.41万元;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2,157.99万元;计提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89.42万元;计提合同资产减值准备122.83万元。    2、存货的减值    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公司期末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照单个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

  公司于期末对存货进行了清查,本报告期无需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3、长期资产的减值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长期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如果长期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公司于年末组织对长期资产进行减值测试。根据测试结果,本报告期无需计提长期资产的减值准备。

  三、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共计2,345.83万元,将导致公司2021年度报表利润总额减少2,345.83万元,该金额已经年审会计师审计。

  四、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公允地反映 2021年度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特此公告。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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