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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286        证券简称:同力日升        公告编号:2022-03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创力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创力”)、江苏华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华力”)本次拟为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超过2.90亿元。截至本公告日,除本次担保外,江苏华力为公司提供的处于生效期的担保金额为0.6亿元。

  ● 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截止公告日,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本次担保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江苏华力和江苏创力已履行完成内部审批程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因公司现金购买北京天启鸿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项目需要,公司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合计申请不超过2.90亿元的银行贷款,申请银行贷款期限不超过4年。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创力和江苏华力将为公司以上合计2.90亿元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江苏创力和江苏华力已对此次担保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本次担保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江苏创力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保证人”)

  江苏华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保证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作为牵头行(“牵头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作为代理行(“代理行”)

  下列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

  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借款人”)

  1、主债权及保证范围

  1.1主债权种类、金额及期限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各贷款人依据贷款合同承诺发放的金额不超过[贰亿玖仟万元整]的贷款资金,以及借款人在有关融资文件项下应付各银团成员行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主债权的履行期限依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之约定。

  1.2本合同的保证范围

  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贷款资金的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迟延履行金、借款人应向银团成员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2、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

  3.1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融资文件项下任何及/或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3.2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根据融资文件约定,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融资文件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3上述保证期间规定并不互相排斥,而是补充适用。

  4、保证责任

  4.1如果融资文件项下债务到期或者[贷款人/银团成员行]根据融资文件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借款人违反融资文件的其他约定的,或者借款人违反融资文件的其他约定的或者发生贷款合同及相关融资文件项下危及[贷款人/银团成员行]债权的情形导致[贷款人/银团成员行]行使担保权利的,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立即承担保证责任。

  4.2不论[贷款人/银团成员行]对融资文件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贷款人/银团成员行]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融资文件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借款人自己所提供,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贷款人/银团成员行]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将不提出任何异议。保证人承诺不会主张[贷款人/银团成员行]应首先就借款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或者其他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实现债权,保证人同意[贷款人/银团成员行]有权在各项担保中自主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保证人将不提出任何异议,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任何理由抗辩贷款人/银团成员行。

  4.3如果保证人只对融资文件项下的部分债务(无论系采确定金额或固定比例之方式)提供保证,则保证人同意,即使因借款人清偿、[贷款人/银团成员行]实现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融资文件项下的债务部分消灭,保证人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前述保证范围内对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4.4如果保证人只为融资文件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保证,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融资文件项下的债务仍未获完全清偿,则保证人承诺,其向借款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时,不应使[贷款人/银团成员行]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融资文件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保证人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具体而言,在[贷款人/银团成员行]债权未被全部清偿前,

  4.4.1保证人同意不向借款人或其他担保人或借款人的其他债务人主张代位权或追偿权;如因任何原因,保证人实现了上述权利,则应将所获款项转付给代理行,优先用于清偿[贷款人/银团成员行]尚未获偿的债权;

  4.4.2融资文件项下的债务如有物的担保,保证人同意不以行使代位权为由或任何其他原因对该担保物或其处分后所得价款提出权利主张,上述担保物及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清偿[贷款人/银团成员行]尚未获偿的债权;

  4.4.3若借款人或其他担保人为保证人提供了反担保,则保证人不得执行其在反担保项下权利,若由于任何原因反担保得以执行,保证人基于上述反担保执行而获得的款项应转付给代理行,优先用于清偿[贷款人/银团成员行]尚未获偿的债权;

  4.4.4在借款人、其他担保人或借款人的其他债务人出现破产的情形下,保证人同意不向借款人、其他担保人或借款人的其他债务人或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提出任何可能导致[贷款人/银团成员行]利益受到损害的主张,并不接受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清偿;如因任何原因,保证人实现了上述权利,则应将所获款项转付给代理行,优先用于清偿[贷款人/银团成员行]尚未获偿的债权。

  4.5保证人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果[贷款人/银团成员行]根据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借款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保证人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6如果除融资文件项下的债务外,借款人对[贷款人/银团成员行]还负有其他到期债务,保证人同意由[贷款人/银团成员行]根据贷款合同及相关融资文件的约定指定借款人清偿的顺序,同时,保证人进一步同意,[贷款人/银团成员行]有权划收借款人在[各家]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的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含提前到期)债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贷款人/银团成员行]的上述选择而受到任何影响。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90,7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61.53%,均为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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