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22-033
债券代码:113600 债券简称:新星转债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度暨2022年第一季度
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5月9日(星期一)下午16:00-17:00
●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网址:http://roadshow.sseinfo.com/)
● 会议召开方式:上证路演中心网络互动
● 投资者可于2022年4月27日(星期三)至5月6日(星期五)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或通过公司邮箱(zhouzhi@stalloys.com)进行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2年4月26日发布公司2021年度报告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2021年度和2022年第一季度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公司计划于2022年5月9日下午16:00-17:00举行2021年度暨2022年第一季度业绩说明会,就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交流。
一、说明会类型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以网络互动形式召开,公司将针对2021年度和2022年第一季度的经营成果及财务指标的具体情况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和沟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二、业绩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1、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5月9日(星期一)16:00-17:00
2、会议召开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网址:http://roadshow.sseinfo.com/)
3、会议召开方式:上证路演中心网络互动
三、参加人员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陈学敏先生,董事、财务总监卢现友先生,独立董事贺志勇先生,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周志先生。(如有特殊情况,参会人员将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四、投资者参加方式
1、投资者可于2022年5月9日(星期一)下午 16:00-17:00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在线参与本次业绩说明会,公司将及时回答投资者的提问。
2、投资者可于2022年4月27日(星期三)至5月6日(星期五)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http://roadshow.sseinfo.com/questionCollection.do),根据活动时间,选中本次活动或通过公司邮箱(zhouzhi@stalloys.com)向公司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五、联系人及咨询办法
联系人:周志
电话:0755-29891365
邮箱:zhouzhi@stalloys.com
六、其他事项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后,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查看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主要内容。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债券代码:113600 债券简称:新星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 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 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注: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数量1,884,900股,持有比例1.14%。
三、 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7,880.21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7.34%;营业成本31,543.94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24.12%;实现净利润3,009.92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78.8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2,467.1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59.59%。报告期公司经营业绩同比增长,毛利额同比增长46.2%,主要系公司六氟磷酸锂项目一期800吨示范生产线稳定持续生产带来利润增长,2022年第一季度,六氟磷酸锂销量为122.35吨。
报告期,新项目建设情况如下:
(1)公司投资人民币7亿元在江西赣州全南松岩冶金工业园建设年产1.5万吨六氟磷酸锂项目,第一条年产800吨示范生产线于2021年11月投产并销售,公司于2022年4月完成了第二条年产3,000吨生产线设备的安装,第三条生产线5,000吨拟于2022年7月完成安装与调试(主体设备目前已到厂);第四条生产线6,000吨拟于2022年底完成安装与调试。
(2)铁基轻骨料(一种建筑材料)项目一期生产线于2021年实现投产与销售,报告期,公司完成了铁基轻骨料第二条生产线设备的安装与调试,目前已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年产能达4.5万方。
(3)公司拟建设六氟磷酸锂桶阀生产线,生产包装桶和阀门,满足六氟磷酸锂配套生产需要,同时还可以出售给同类企业。报告期,公司进行了六氟磷酸锂包装桶的研发,目前已成功生产出样品。
(4)报告期,公司投资人民币5,000万元在江西赣州会昌设立全资子公司赣州市松辉氟新材料有限公司,并完成了土地竞拍工作,目前正在进行土地平整及办理氟化锂和PVDF项目前置审批手续。
四、 季度财务报表
(一) 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2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陈学敏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卢现友 会计机构负责人:闫庆美
合并利润表
2022年1—3月
编制单位: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 元。
公司负责人:陈学敏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卢现友 会计机构负责人:闫庆美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2年1—3月
编制单位: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陈学敏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卢现友 会计机构负责人:闫庆美
2022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22-025
债券代码:113600 债券简称:新星转债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事务所”)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该议案还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容诚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在2021年度的审计工作中,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年报审计等工作,为保证公司外部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续聘容诚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根据行业标准及实际年度审计工作量协商确定审计费用。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由原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更名而来,初始成立于1988年8月,2013年12月10日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国内最早获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26,首席合伙人肖厚发。
2、人员信息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共有合伙人160人,共有注册会计师1131人,其中504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3、业务规模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2020年度收入总额为187,578.73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63,126.32万元,证券期货业务收入73,610.92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共承担274家上市公司2020年年报审计业务,审计收费总额31,843.39万元,客户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金融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采矿业等多个行业。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所在的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185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已购买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截至2021年12月31日累计责任赔偿限额9亿元。
近三年在执业中无相关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 次、行政处罚0 次、监督管理措施1 次、自律监管措施1 次、纪律处分0 次。
5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对同一客户执业行为受到自律监管措施1次;11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受到监督管理措施各1次。
10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受到监督管理措施各1次。
(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1)项目合伙人:聂勇,2001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21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1年开始为深圳新星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3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质量控制复核人:程峰,2002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199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9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复核过10家以上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3)拟签字会计师
郭春林:2010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20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1年开始为深圳新星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3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曾广斌:201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20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20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3年签署过1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上述相关人员的诚信记录情况
2021年3月,因奋达科技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项目合伙人聂勇先生收到深圳证监局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除此之外,项目合伙人聂勇近三年未曾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签字会计师郭春林和曾广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程峰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不存在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和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上述相关人员的独立性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三)审计收费
公司2021年度审计费用为85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68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17万元;公司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根据行业标准及实际年度审计工作量协商确定2022年度审计费用。
三、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查意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在执业过程中保持了独立性和专业性,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审计意见,表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向董事会提议续聘其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聘请2022年度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拥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我们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的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拥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能够恪守职责,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尽职尽责的完成各项审计任务。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董事会对本次聘任会计事务所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本次续聘2022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报备文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四)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审计委员会2022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22-027
债券代码:113600 债券简称:新星转债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申请银行授信额度
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2年度,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8.00亿元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
● 被担保人名称:全资子公司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新星”)、松岩冶金材料(全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岩冶金”)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2022年度,公司预计为全资子公司洛阳新星向银行申请6.00亿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2,000万元。2022年度,公司预计为全资子公司松岩冶金向银行申请2.00亿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目前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本次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额度情况概述
(一)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及对外担保基本情况
为适应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保证公司资金需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拟于2022年间向各商业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8.00亿元的银行授信额度(最终以各家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并在该授信额度项下办理各种单项授信业务,授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借款、固定资产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各类银行融资业务,授信期限以签署的授信合同为准,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公司预计2022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洛阳新星向银行申请6.00亿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预计为全资子公司松岩冶金向银行申请2.00亿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陈学敏先生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签署各项法律文件。本次担保额度的有效期自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2022年度申请银行授信及担保额度预计如下:
(二)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2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名称: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44FR3TX1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法定代表人:王亚先
5、住所:偃师市商城街道办事处(杜甫大道与招商大道交叉口东南角)
6、注册资本:58,700万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7年10月11日
8、经营范围:铝晶粒细化剂、铝基中间合金、金属钛及70高钛铁合金、颗粒精炼剂、有色金属轻合金材料、KA1F4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9、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其100%股份。
10、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注:2021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2年1-3月数据未经审计。
(二)松岩冶金材料(全南)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名称:松岩冶金材料(全南)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9573600927R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法定代表人:钟胜贤
5、住所: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松岩工业园
6、注册资本:30,000万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1年4月21日
8、经营范围:金属和非金属氟盐生产、销售;研究、开发各类新型的金属及非金属类氟盐,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
9、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其100%股份。
10、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注:2021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2年1-3月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担保为公司2022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目前公司尚未签订相关担保协议,实际担保金额以最终签署并执行的担保合同、履约保函或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批复为准,担保金额合计将不超过上述预计的担保额度,如超过上述担保额度,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申请银行授信及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洛阳新星和松岩冶金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实质上控制其生产经营,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洛阳新星和松岩冶金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主要是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本次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已经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审议通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扣除已履行到期的担保,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3,2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38%;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2,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71%;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六、报备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表;
4、松岩冶金材料(全南)有限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22-029
债券代码:113600 债券简称:新星转债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441号)的核准,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公开发行了595.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59,500万元。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自2021年2月19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自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累计转股5,936,059股,公司总股本由160,004,000股增加至165,940,059股,对应章程条款修改如下: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4月)》。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22-031
债券代码:113600 债券简称:新星转债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的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1、2018年12月7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2021年1月26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以下简称“解释14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其中“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 2018 年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 、2021年1月26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2021年12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
2022年4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变更日期
1、公司自2021年1月1日执行新租赁准则;
2、公司自2021年1月26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
3、公司自2021年12月30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执行新租赁准则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已存在的合同,公司在首次执行日选择不重新评估其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后签订或变更的合同,公司按照新租赁准则中租赁的定义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1、公司作为承租人
公司选择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即2021年1 月1 日)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1).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融资租赁,公司在首次执行日按照融资租入资产和应付融资租赁款的原账面价值,分别计量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经营租赁,公司在首次执行日根据剩余租赁付款额按首次执行日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折现的现值计量租赁负债,并根据每项租赁按照与租赁负债相等的金额及预付租金进行必要调整计量使用权资产。
(3)在首次执行日,公司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公司首次执行日之前租赁资产属于低价值资产的经营租赁,采用简化处理,未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除此之外,公司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经营租赁,采用下列一项或多项简化处理:
?将于首次执行日后12个月内完成的租赁,作为短期租赁处理;
?计量租赁负债时,具有相似特征的租赁采用同一折现率;
?使用权资产的计量不包含初始直接费用;
?存在续租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的,公司根据首次执行日前选择权的实际行使及其他最新情况确定租赁期;
?作为使用权资产减值测试的替代,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评估包含租赁的合同在首次执行日前是否为亏损合同,并根据首次执行日前计入资产负债表的亏损准备金额调整使用权资产;
?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租赁变更的,公司根据租赁变更的最终安排进行会计处理。
2、公司作为出租人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划分为经营租赁且在首次执行日后仍存续的转租赁,公司作为转租出租人在首次执行日基于原租赁和转租赁的剩余合同期限和条款进行重新评估并做出分类。除此之外,公司未对作为出租人的租赁按照衔接规定进行调整,而是自首次执行日起按照新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3、执行新租赁准则对公司2021年期初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
公司自2021年1月26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执行该项会计政策对公司会计报表无影响。
(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中“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的规定
公司自2021年12月30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中“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规定,执行该项会计政策对公司会计报表无影响。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准则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一)董事会、独立董事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财会[2018]35号、财会[2021]1号、财会[2021]35号通知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政策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财会〔2018〕35号、财会[2021]1号、财会[2021]35号通知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同意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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