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299         证券简称:长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经营规模、业绩等实际情况,参考所处行业和地区的薪酬水平,公司制定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适用期限

  董事、监事的薪酬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至新的薪酬方案审批通过之日有效;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至新的薪酬方案审批通过之日有效。

  三、薪酬方案

  (一)公司董事薪酬方案

  1、非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长金亚东以及在公司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杨衷核、李辰、章殷洪,依据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等相关制度领取报酬(年薪=基本薪酬+绩效奖金),不再领取董事津贴。未在公司担任实际工作岗位的其他董事,不在公司领取津贴。

  2、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12万元/年(税前)。

  (二)公司监事薪酬方案

  在公司担任实际工作岗位的监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实际工作岗位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标准与绩效考核领取薪酬,不额外领取监事津贴。未在公司担任实际工作岗位的监事,不在公司领取津贴。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高级管理人员的年薪由基本薪酬+绩效奖金组成:

  1、基本薪酬:综合考虑其任职的职位重要性、职责、个人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2、绩效奖金:根据每年公司净利润实现情况及任职人员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贡献情况,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后确定任职人员的绩效年薪总额。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2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并同意将《关于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2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意见

  (一)关于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以及行业薪酬水平,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和长远发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有利于激励高管恪守职责,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特此公告。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299         证券简称:长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4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到会董事7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金亚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经全体董事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度履职的具体情况请见本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董事会审阅了《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的《审计委员会2021年度履职报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议案》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公司聘请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2021年度的财务状况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财务会计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1年度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285,177,557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余额514,646股后,应分配股份数为284,662,911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8,466,291.10元(含税),占公司2021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5.24%。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的总额。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2022年度的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确定相关审计费用。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2021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方联合开展科技研发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与关联方联合开展科技研发项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授权期限为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本次授权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

  2、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含35名)。控股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参与本次配售。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3、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2)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4、募集资金金额用途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项目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应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同时,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5、决议的有效期

  本项授权自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6、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本议案以及《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在确认公司符合本次发行股票的条件的前提下,确定并实施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通过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募集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2)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签署、呈报、补充递交、执行和公告本次发行的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以及回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

  (3)授权董事会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和申请文件并办理相关的申请、报批、登记、备案等手续,以及签署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合同和重要文件;

  (4)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对发行条款、发行方案、募集资金金额及运用计划等本次发行相关内容做出适当的修订和调整;

  (5)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本次发行实施结果,授权董事会对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注册资本、股本数等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并授权董事会及其委派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6)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的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7)本次发行前若公司因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化时,授权董事会据此对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作相应调整;

  (8)在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内,若本次发行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按新政策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相应调整并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计划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极其不利后果之情形下,可酌情决定对本次发行计划进行调整、延迟实施或者撤销发行申请;

  (9)聘请参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发行申报事宜;

  (10)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宜。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金亚东回避表决,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审议《关于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和制度,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并参考行业薪酬水平,公司拟定了董事的薪酬方案,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公告》。

  表决结果:全体董事回避表决,本议案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和制度,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并参考行业薪酬水平,公司拟定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公告》。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杨衷核、李辰、章殷洪回避表决,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通过。

  (十七)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将于2022年5月17日下午2:00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通过。

  特此公告。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299         证券简称:长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3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下称“本次会议”)于2022年4月22日以现场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云女士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做出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在全面审阅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后,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公允反映了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未发现参与2021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报告期内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2021年度公司监事会召开了10次会议,监事会成员列席了本年度内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公司重大决策和决议的形成、表决程序进行了监督和审查,对公司依法运作进行了检查,特别是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股东大会召开程序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等方面实施了有效监督,较好地保障了公司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公司的规范化运作。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编制,真实准确的反映了公司2021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出具了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公允的反映了公司财务情况及经营业绩。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1年度审计报告》。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状态及资金需求等各种因素,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经营现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监事会同意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通过专户存储、专项使用,公司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与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一致,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八)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公司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2022年度的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确定相关审计费用。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方联合开展科技研发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与关联方联合开展科技研发项目的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整合各方资源,促进公司与同行业其他公司的合作,符合公司未来经营发展需要。各方本着互利双赢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与关联方联合开展科技研发项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十一)审议《关于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全体监事回避表决,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公告》。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在全面审阅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后,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允反映了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未发现参与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299         证券简称:长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6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本公司将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及资金到位情况

  2019年10月1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886号”《关于同意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70,642,200.00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13.7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68,504,562.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11,786,359.20元(不含增值税进项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56,718,202.8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572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使用及当前余额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截至2021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余额392,571,349.35元,包括活期存款192,571,349.35元及结构化存款200,000,000.00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公司分别在中国银行宁波市科技支行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宁波慈城支行、广发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中国工商银行宁波鼓楼支行、宁波银行百丈支行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以保证专款专用。公司、发行保荐机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述6家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公司子公司合肥长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以保证专款专用。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合肥长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

  报告期内,本公司在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过程中均按照《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履行,不存在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

  (二)募集资金专户储存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公司募集资金在银行账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本年内,本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公司已通过自筹资金进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合计人民币15,615,630.27元(截至2019年11月10日),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为7,290,236.03元(截至2019年11月10日),其中支付承销保荐费用3,773,584.91元,支付律师费1,909,916.61元,支付审计评估及验资费用1,132,075.45元,支付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474,659.06元。

  上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5787号《鉴证报告》。

  根据2019年11月1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相关决议,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5,615,630.27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募集资金7,290,236.03元置换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合计使用募集资金22,905,866.30元置换前述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该议案事项均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华安证券发表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对公司实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已使用22,905,836.03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0年8月2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上述公司审议通过的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总金额不超过10,000.00万元(含本数),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已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5,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根据2019年11月1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相关决议,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该议案事项均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华安证券发表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根据2020年10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决议,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该议案事项均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华安证券发表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根据2021年10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相关决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该议案事项均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华安证券发表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本年度,本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如下:

  单位:元

  

  公司理财产品均为保本理财,不存在使用募集资金购买非保本型理财或到期未收回的情况。

  2021年度募集资金理财收益金额为9,441,986.55元。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根据2019年11月1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相关决议,公司使用9,800万元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该议案事项均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华安证券发表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核查意见》,对公司本次事项无异议。2019年12月4日,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已使用9,800万元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根据2020年2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相关决议,公司使用剩余超募资金(含利息)22,994.16万元用于投资建设“年产3,000万平方米高端光学深加工薄膜项目”。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该议案事项均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华安证券发表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投资建设“年产3,000万平方米高端光学深加工薄膜项目”的核查意见》,对公司本次事项无异议。2020年3月16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该事项审议通过。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21年9月1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9,000万平方米BOPET高端反射型功能膜项目”、“年产5,040万平方米深加工功能膜项目”及“年产1,000万片高端光学膜片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年产8万吨光学级聚酯基膜项目”。2021年10月8日,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该事项审议通过。

  截至2021年9月12日,本次结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使用及节余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根据2020年4月1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相关决议,公司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年产3,000万平方米高端光学深加工薄膜项目”的实施地点由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高新技术产业园变更为宁波市杭州湾新区,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该议案事项均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华安证券发表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对公司本次事项无异议。

  根据2020年9月1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相关决议,公司新增宁波(江北)高新技术产业园为“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地点;公司再次变更“年产3,000万平方米高端光学深加工薄膜项目”的实施地点,由宁波市杭州湾新区再次变更为宁波(江北)高新技术产业园,同时变更该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全资子公司宁波长阳新材料有限公司变更为长阳科技。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该议案事项均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华安证券发表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对公司本次事项无异议。2020年10月9日,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该事项审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2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相关决议,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3,000万平方米半导体封装用离型膜项目”建设期延长至2022年6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项目”建设期延长至2022年12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该议案事项均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华安证券发表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对公司本次事项无异议。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募投项目未发生变更。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不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已使用的募集资金均投向所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重大情形。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我们认为,长阳科技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长阳科技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储存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保荐机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附件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特此公告。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6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注2:“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注3:承诺投资项目和超募资金投向总额合计85,731.16万元,大于募集资金总额85,671.82万元,主要系利息收入。

  注4:因“年产9,000万平方米BOPET高端反射型功能膜项目”、“年产5,040万平方米深加工功能膜项目”及“年产1,000万片高端光学膜片项目”已于2021年9月结项,调整后投资总额为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减去节余募集资金。

  

  证券代码:688299         证券简称:长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9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授权事宜概述

  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相关规定,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授权期限为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本次授权事宜具体内容

  本次授权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自查和论证,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

  2、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

  3、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含35名)。控股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参与本次配售。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4、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2)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5、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项目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应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同时,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6、决议的有效期

  本项授权自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7、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本议案以及《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在确认公司符合本次发行股票的条件的前提下,确定并实施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通过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募集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2)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签署、呈报、补充递交、执行和公告本次发行的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以及回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

  (3)授权董事会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和申请文件并办理相关的申请、报批、登记、备案等手续,以及签署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合同和重要文件;

  (4)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对发行条款、发行方案、募集资金金额及运用计划等本次发行相关内容做出适当的修订和调整;

  (5)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本次发行实施结果,授权董事会对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注册资本、股本数等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并授权董事会及其委派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6)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的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7)本次发行前若公司因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化时,授权董事会据此对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作相应调整;

  (8)在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内,若本次发行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按新政策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相应调整并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计划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极其不利后果之情形下,可酌情决定对本次发行计划进行调整、延迟实施或者撤销发行申请;

  (9)聘请参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发行申报事宜;

  (10)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宜。

  三、其他

  公司将根据该授权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299         证券简称:长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8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关联方联合开展科技研发项目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风险:本次合作研发项目产品研制是否能成功、产品上市时间以及产品上市后市场推广情况均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为了共同推进国内光电显示薄膜的规模化应用,本着互利双赢的原则,宁波惠之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之星”)与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浙江大学宁波“五位一体”校区教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浙大中心”)就宁波市重大科技攻关项目联合申报“显示折叠屏用关键光学薄膜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惠之星作为项目牵头承担单位,负责该项目的申报事宜,同时作为课题“耐磨减反膜”的承担单位,主要负责开发耐磨减反膜及制备方法等研究;公司为联合申报单位,同时作为课题“低彩虹纹光学聚酯薄膜及制备方法”的承担单位,主要负责开发低彩虹纹光学聚酯薄膜及制备方法等研究;浙大中心为联合申报单位,主要负责开发柔性折叠屏用OCA胶等研究。

  2021年7月,就本次联合申报,惠之星与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协议,协议约定申报项目首期开题投入研发经费500万元,其中惠之星开题投入研发经费250万元,公司开题投入研发经费250万元。

  考虑实际研发进展需要,现惠之星与公司拟签订协议,追加研发投入1,500万,其中惠之星投入研发经费750万元,公司投入研发经费750万元。

  本次联合开展科技研发项目申报构成关联交易。公司离职未满12个月的监事段瑶女士为惠之星的现任董事,惠之星系公司的关联法人。

  (二)关联交易的决策与审批程序

  2022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联合开展科技研发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惠之星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达到3,250万元(含本次)。2022年3月8日,公司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与惠之星等5家企业共同出资设立浙江功能膜材料创新中心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其中,公司出资2,25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45%,具体内容详见《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人及其投资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离职未满12个月监事段瑶女士为惠之星的现任董事,惠之星系公司的关联法人。

  (二)关联人情况说明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本次联合开展科技研发项目事项属于惠之星、公司和浙大中心联合申报研发项目。惠之星为项目牵头申报单位,负责项目的总体管理及执行工作,承担开题、中期、结题的全流程管理,享受政府项目资助经费的40%;公司为联合申报单位,由惠之星按照30%的比例将政府项目资助经费支付给公司;浙大中心为联合申报单位,由惠之星按照30%的比例将政府项目资助经费支付给浙大中心。本次关联交易本着互利双赢的原则,各方按照其在合作研发中承担的职责以及研发项目的贡献程度协商制定上述经费分配比例,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惠之星与公司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研发经费

  1.项目的研发经费由惠之星和公司自筹经费以及政府项目资助经费组成,首期开题自筹经费500万元;现追加自筹经费1,500万元,其中惠之星投入750万元,公司投入750万元,如项目在实际运行中自筹经费有变动,需另行签订协议。

  2.本项目中政府资助经费惠之星按照30%比例分配于公司,用于相应技术开发、产品示范应用及市场推广工作。

  (二)成果归属与知识产权

  合作双方原有的知识产权归原单位所有,由其中一方独立完成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由完成方所有。

  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项目的申报需要产业链企业的技术衔接与联合攻关才能有效实现,基于技术的积累与上下游合作,惠之星与长阳科技、浙大中心联合开展技术攻关,惠之星为本次项目的牵头申报单位,公司与浙大中心为联合申报单位,本着互利双赢的原则,共同突破技术难点,实现显示折叠屏用关键光学薄膜的产业化。

  本次合作研发项目产品研制是否能成功、产品上市时间以及产品上市后市场推广情况均存在一定不确定性,但对公司业务、公司财务状况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

  六、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

  2022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方联合开展科技研发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与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经我们事前审核,公司本次与关联方联合开展科技项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联合开展科技项目,符合公司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将《关于与关联方联合开展科技研发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进行审议。

  2、独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联合开展科技研发项目的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整合各方资源,符合公司未来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系由惠之星作为项目牵头单位,公司及浙大中心作为联合申报单位,就宁波市重大科技攻关项目联合申报“显示折叠屏用关键光学薄膜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若上述合作研发项目产品研制能够取得成功,将有助于推进我国光电显示薄膜的规模化应用,同时有助于公司实现显示折叠屏用关键光学薄膜的产业化,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上述交易事项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联合开展科技研发项目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6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