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704 股票简称:物产中大 编号:2022-O2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现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指引规定,将本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159号文核准,并经上交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55,499,623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5.05元,共计募集资金3,815,273,096.15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13,075,471.70元,另扣除律师费、审计费、法定信息披露等其他费用3,210,896.19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3,798,986,728.26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9〕367号)。
资金流水情况:募集资金3,815,273,096.15元,坐扣承销及保荐费12,360,000.00元后余3,802,913,096.15元,已于2019年10月31日汇入物产中大在浙商银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3310010010120100875537账号内。
(二) 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本公司2021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8,830.18万元,2021年度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3,288.41万元;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210,195.41万元,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8,439.30万元。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余额为178,142.56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8,440.77万元,扣除银行手续费等1.47万元后的净额,再扣除专户之外汇入的资金0.20万元)。
二、 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于2019年11月27日,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浙江物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20年9月已更名为物产中大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数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与浙江物产元通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通集团)、浙江元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通投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羊坝头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与浙江物产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实业)、浙江物产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服务)、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与浙江中大元通实业有限公司(2021年7月已更名为物产中大元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实业)、浙江物产中大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线缆)、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2021年12月27日,本公司连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物产中大公用环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用环境)、物产中大(东阳)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东阳))、物产中大凤川(桐庐)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凤川)、物产中大(桐庐)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桐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羊坝头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七方监管协议》,与中大实业、 中大线缆、中国工商股份银行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羊坝头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上述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1.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公司有17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2. 募集资金余额与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差异如下:
截至2021年末无差异。
三、 2021年度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一)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1. 有3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达到计划进度:
(1)线缆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实施主体--浙江物产中大线缆有限公司2021年度仍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该项目的投入。物产中大集团制订了“十四五”战略规划,基于对高端制造业的新定位和集团数字化转型的要求,对该项目的生产流程进行整体优化,并加大智能化和数字化改造,以提升生产效率和管理质量。
(2)汽车智慧新零售平台建设项目:前期物产元通关于汽车智慧新零售平台建设项目的实施一直在积极准备及推进,但由于杭州行政区划调整,对项目所在地块的规划和功能有了新的定位,该项目地块存在收储的可能性,导致该项目的实施条件发生较大变化,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终止汽车智慧新零售平台建设项目的实施,原拟用于该项目的募集资金余额投向更具确定性的项目,及早实现募集资金的投资收益。
(3)供应链大数据中心建设项目:物产中大集团制订了“十四五”战略规划,以及数字化转型顶层设计方案,目前在按方案推进该项目实施。
2.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
杭州行政区划的调整对汽车智慧新零售平台建设项目所在地块的规划和功能有了新的定位,该项目地块存在收储的可能性,导致该项目的实施条件发生较大变化,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终止汽车智慧新零售平台建设项目的实施,原拟用于该项目的募集资金余额投向更具确定性的项目,及早实现募集资金的投资收益。
(三)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公司募投项目中“供应链大数据中心建设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供应链大数据中心建设项目”是对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融入业务战略和商业模式,建设物产中大统一构架的端到端数字化平台,形成高效数字化的运营新生态。公司募投项目中“供应链大数据中心建设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但有利于推动公司从战略到运营的全价值链数字化转型,实现交易过程数据共享利用和全面数据可视化。截至2021年12月31日,该项目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6,131.11万元。
四、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年度,本公司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拟终止汽车智慧新零售平台建设项目的实施,该项目资金拟投向以下3个项目:线缆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供应链大数据中心建设项目、污水处理厂的改扩建项目(具体包括3个子项目:东阳南马污水厂一期改扩建项目、桐庐污水厂三期扩建项目、桐庐污水厂一二期改造项目)。
截至2021年12月6日,汽车智慧新零售平台建设项目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99.00万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为82,915.88万元;本次募投项目变更后,原汽车智慧新零售平台建设项目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拟按优先顺序投向变更后项目,详见附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五、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公司已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不存在违规情况。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经核查后认为,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附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特此公告。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6日
附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
编制单位: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项目尚在建设期。
[注2]:项目陆续投入中,不单独产生效益。
附表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编制单位: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证券代码:600704 证券简称:物产中大 编号:2022-028
物产中大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264人
截至 2021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48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929人
2020年度业务总收入: 252,055.32万元
2020年度审计业务收入:225,357.80万元
2020年度证券业务收入:109,535.19万元
2020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376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
2020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41,725.72万元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6家
2. 投资者保护能力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7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不存在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 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26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纪律处分2次;79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37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纪律处分3次。。
(二)项目成员信息
1. 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吴光明,1997年9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年1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1年11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0年6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个。
签字注册会计师:杨胤,1999年1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年1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1年11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0年6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个。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孙景霞,2013年11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5年9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20年9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22年1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3家次。
2. 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三)审计收费
2022年将按照该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
2021年审计费用1286万(包括子公司物产环能(603071)单独支付的审计费用120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1056万元、内控审计费230万元。扣除物产环能后审计费用1166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966万元、内控审计费200万元。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事前审查,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质量进行了充分了解。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可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以及诚信状况,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续聘会计事务所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并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需求。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0704 证券简称:物产中大 编号:2022-029
物产中大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4号》),分别于2021年12月31日及2022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解释第14号》和《解释第15号》的实施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
一、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21年2月2日,财政部发布了《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 年 1 月 1 日至本解释施行日新增的本解释规定的业务,企业应当根据本解释进行调整。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2号),要求“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和原因
1、《解释第 14 号》
(1)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
《解释第 14 号》适用于同时符合该解释所述“双特征”和“双控制”的 PPP 项目合同,对基准利率改革导致金融工具合同和租赁合同相关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情形做出了简化会计处理规定。
3、《解释第 15 号》
《解释第 15 号》就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上述财政部文件规定的实施日期要求,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解释第 14 号》。《解释第 15 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于2021年1月1日至《解释第 14 号》施行日之间新增的该解释规定的业务,已进行了调整,对于2020年12月31日前开始实施且施行日之前发生的尚未完成的有关PPP项目合同,进行了追溯调整。公司执行上述准则对2021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如下:调整减少期初在建工程余额380,595,330.29元,调整增加期初无形资产金额380,595,330.29元。执行《解释第 14 号》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自2021年12月31日起执行《解释第 15 号》,执行《解释第 15 号》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执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监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6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