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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3003         证券简称:天元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现场会议于2022年4月25日下午 15: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年4月25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9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0,412,0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025%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7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0,389,2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89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2,7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

  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载了《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公司独立董事张钦发先生作为征集人向全体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提案征集投票权。截至征集时间结束,独立董事张钦发先生未收到股东的投票权委托。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周孝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因疫情原因,部分董事通过视频方式出席本次会议。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讨论和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59,7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20%;反对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59,7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420%;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5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周孝伟、罗素玲、罗耀东、陈楚鑫、贾强已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59,7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20% ;反对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8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59,7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420%;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5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周孝伟、罗素玲、罗耀东、陈楚鑫、贾强已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59,7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20%;反对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59,7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420%;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5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周孝伟、罗素玲、罗耀东、陈楚鑫、贾强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3003         证券简称:天元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0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

  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年4月7日,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范围及程序

  1、本次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即2021年9月30日至2022年4月7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书面的查询结果。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1、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以下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同时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公司核查及其提交的说明,其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系基于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2、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除上述核查对象外,另有8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经公司核查和上述激励对象出具的说明,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不是基于知晓公司实施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操作,与内幕信息无关,亦未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获知公司任何内幕信息。其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系基于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激励对象利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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