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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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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66 证券简称:海南海药 公告编号:2022-02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4月25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4月25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4月2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4月2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南海大道192号海药工业园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王建平
6、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或通过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通过视频参会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7、公司已于2022年4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内容及大会召集、召开方式、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402,332,0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0115%。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400,660,1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882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671,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28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671,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28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671,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28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通过视频参会方式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债务清偿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8,457,7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9317%;反对20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6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87.7983%;反对20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2.20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
公司股东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次关联交易的关联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已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还款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2,128,0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9493%;反对20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5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87.7983%;反对20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2.20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2,128,0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9493%;反对20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5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87.7983%;反对20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2.20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的张龙律师和任李晶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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