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92 证券简称:宝明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4月25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表决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2年4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22年4月25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部综合产业园宝明科技园B栋2楼多媒体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军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8人,回避表决股东2人,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89,478,8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890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89,474,20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888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4,67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2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2,440,8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936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2,436,20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934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4,67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26%。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均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提案1.00《关于<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474,2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8%;反对4,6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436,2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5%;反对4,6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就本议案的审议张春、李云龙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提案2.00《关于<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474,2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8%;反对4,6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436,2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5%;反对4,6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就本议案的审议张春、李云龙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提案3.0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474,2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8%;反对4,6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436,2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5%;反对4,6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就本议案的审议张春、李云龙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胡光建、严家呈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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