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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夏宁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受让其项目公司参股股东股权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2-049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简要内容:

  1、宁津瑞鸿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津瑞鸿”或“标的公司”)为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下属企业宁夏宁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柏基金”)的三级控股子公司,宁柏基金间接持股比例为60%,Goldman Sachs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Holdings Pte. Ltd.(以下简称“高盛投资”)持有宁津瑞鸿40%的股权(对应实缴出资额3,600万元人民币)。宁柏基金拟以自有资金8,200万元人民币受让高盛投资持有的宁津瑞鸿40%的股权。该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股权转让协议已于2022年4月27日签署。

  2、平原国瑞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原国瑞”或“标的公司”)为宁柏基金的三级控股子公司,宁柏基金间接持股比例为60%,高盛投资持有平原国瑞40%的股权(对应实缴出资额3,520万元人民币)。宁柏基金拟以自有资金8,300万元人民币受让高盛投资持有的平原国瑞40%的股权。该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股权转让协议已于2022年4月27日签署。

  ●上述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一、交易概述

  (一)基本情况

  1、宁津瑞鸿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津瑞鸿”或“标的公司”)为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下属企业宁夏宁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柏基金”)的三级控股子公司,宁柏基金间接持股比例为60%,Goldman Sachs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Holdings Pte. Ltd.(以下简称“高盛投资”)持有宁津瑞鸿40%的股权(对应实缴出资额3,600万元人民币)。宁柏基金拟以自有资金8,200万元人民币受让高盛投资持有的宁津瑞鸿40%的股权。该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股权转让协议已于2022年4月27日签署。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银川分所出具了编号XYZH/2022YCMA10080《宁津瑞鸿新能源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和评报字(2022)第YCV1057号《宁夏宁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拟收购股权所涉及的宁津瑞鸿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收益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21,420.99万元,增值额为4,296.17万元,增值率为25.09% LINK Excel.Sheet.12 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宁柏基金评估报告送审7.25\\2-二组汇总-周磊\\11宁津瑞鸿\\11-收益法评估明细表-宁津瑞鸿.xlsx 资产负债表!R78C8 \t \a  \* MERGEFORMAT。

  2、平原国瑞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原国瑞”或“标的公司”)为宁柏基金的三级控股子公司,宁柏基金间接持股比例为60%,高盛投资持有平原国瑞40%的股权(对应实缴出资额3,520万元人民币)。宁柏基金拟以自有资金8,300万元人民币受让高盛投资持有的平原国瑞40%的股权。该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股权转让协议已于2022年4月27日签署。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银川分所出具了编号XYZH/2022YCMA10079《平原国瑞新能源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和评报字(2022)第YCV1056号《宁夏宁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拟收购股权所涉及的平原国瑞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收益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20,906.99万元,增值额为4,486.19万元,增值率为27.32%。

  (二)2022年4月27日,公司三届九次董事会、三届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宁夏宁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受让其项目公司参股股东股权的议案》。

  (三)本次交易没有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情况介绍

  (一)转让方Goldman Sachs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Holdings Pte. Ltd.情况介绍

  1、基本情况

  

  2、交易对方(Goldman Sachs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Holdings Pte. Ltd.)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

  3、交易对方(Goldman Sachs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Holdings Pte. Ltd.)主要财务指标

  

  (二)受让方宁夏宁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情况介绍

  1、基本情况

  

  2、基金结构

  公司已于2022年3月15日披露了《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等相关公告;已于2022年4月19日披露了《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宁柏基金结构如下:

  

  3、宁柏基金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指标

  

  (三)其他当事人情况介绍

  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方之一宁波洁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洁源”)系交易标的宁津瑞鸿、平原国瑞的控股股东,持有交易标的各60%的股权,系宁柏基金二级子公司。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是宁柏基金项目公司宁津瑞鸿、平原国瑞,宁津瑞鸿、平原国瑞均由宁柏基金控制的宁波洁源持有60%股权,由高盛投资持有40%股权。宁津瑞鸿、平原国瑞相关情况已在重组报告书中详细披露。

  (一)标的公司一:宁津瑞鸿

  1、基本情况

  

  2、股权结构

  (1)本次受让前股权结构

  

  (2)本次受让后股权结构

  

  3、权属状况说明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宁津瑞鸿全部股权处于质押状态,质权人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股权转让协议》项下转让将在股权质押解除后办理。

  (2)本次交易标的股权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4、宁津瑞鸿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指标

  

  (注: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银川分所出具了编号XYZH/2022YCMA10080《宁津瑞鸿新能源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5、宁津瑞鸿评估情况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交易标的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中和评报字(2022)第YCV1057号《宁夏宁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拟收购股权所涉及的宁津瑞鸿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本次评估以2021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收益法、资产基础法对宁津瑞鸿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根据本项目的具体情况,最终选取收益法结果作为本次评估结论。具体评估结论如下:经收益法评估,宁津瑞鸿新能源有限公司总资产账面价值为47,735.68万元,总负债账面价值为30,610.86万元,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为17,124.82万元,收益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21,420.99万元,增值额为4,296.17万元,增值率为25.09% LINK Excel.Sheet.12 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宁柏基金评估报告送审7.25\\2-二组汇总-周磊\\11宁津瑞鸿\\11-收益法评估明细表-宁津瑞鸿.xlsx 资产负债表!R78C8 \t \a  \* MERGEFORMAT。

  6、交易标的定价情况及公平合理性分析

  本次交易以实缴出资额为基础,参考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和评报字(2022)第YCV1057号《宁夏宁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拟收购股权所涉及的宁津瑞鸿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值,经交易各方充分协商确定协议价款,定价合理公允。本次交易将对公司未来发展产生积极影响,且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各方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原则签署协议,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标的公司二:平原国瑞

  1、基本情况

  

  2、股权结构

  (1)本次受让前股权结构

  

  (2)本次受让后股权结构

  

  3、权属状况说明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平原国瑞全部股权处于质押状态,质权人为中广核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股权转让协议》项下转让将在股权质押解除后办理。

  (2)本次交易标的股权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4、平原国瑞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指标

  

  (注: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银川分所出具了编号XYZH/2022YCMA10079《平原国瑞新能源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5、平原国瑞评估情况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交易标的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中和评报字(2022)第YCV1056号《宁夏宁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拟收购股权所涉及的平原国瑞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本次评估以2021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收益法、资产基础法对平原国瑞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根据本项目的具体情况,最终选取收益法结果作为本次评估结论。具体评估结论如下:经收益法评估,平原国瑞新能源有限公司总资产账面价值为52,621.49万元,总负债账面价值为36,200.69万元,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为16,420.80万元,收益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20,906.99万元,增值额为4,486.19万元,增值率为27.32%。

  6、交易标的定价情况及公平合理性分析

  本次交易以实缴出资额为基础,参考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和评报字(2022)第YCV1056号《宁夏宁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拟收购股权所涉及的平原国瑞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值,经交易各方充分协商确定协议价款,定价合理公允。本次交易将对公司未来发展产生积极影响,且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各方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原则签署协议,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宁柏基金、宁津瑞鸿、平原国瑞、宁波洁源已于2022年4月27日与高盛投资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已就受让目标公司股权过户、交割的情况作出了适当的保护宁柏基金利益的合同安排。截至公告日,宁柏基金尚未支付交易款项。《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宁津瑞鸿《股权转让协议》

  协议签署方:

  甲方:宁夏宁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乙方:Goldman Sachs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Holdings Pte. Ltd.

  丙方:宁津瑞鸿新能源有限公司

  丁方:宁波洁源投资有限公司

  第一条 股权转让

  1.1  乙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丙方的全部认缴及实缴出资的注册资本金人民币3,600万元所对应的股权(对应丙方股权比例为40%,下称“标的股权”)转让给甲方;转让价款以实缴出资为基础,由乙方和甲方协商确定为等值于人民币8,200万元(大写:捌仟贰佰万元整,“转让价款”)的美元。甲方同意按本款约定受让(下称“本次股权转让”)。

  1.2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甲方持有丙方40%股权。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1.3  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易安排如下:

  1.3.1  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以甲方名义开立账户作为共管账户(“共管账户”)并签署与账户银行的共管协议,共管账户所有资金流出,均需甲乙双方各自委派的授权签字人共同加盖各自在银行预留印章,并加盖甲方公司财务印章后,方可向外支付、划转,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账户共管银行相关手续的,甲方不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违约责任。甲方同意,共管账户开立完成后,于工商变更申请递交之日或之前,将全部转让价款8,200万元(大写:捌仟贰佰万元整)支付至共管账户中。

  1.3.2  甲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应按照乙方要求(如有)向税务主管部门申报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及的预提所得税,且甲方应负责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为乙方完成本次交易所涉及的预提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甲方在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前应先取得乙方同意。甲方取得关于预提所得税的《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或其他税收申报完成文件后,应尽快(不晚于1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供该等文件。双方同意,各自负责各自关于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印花税的申报及缴纳。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尽快(不晚于10个工作日)将工商变更登记所需的申请文件要求提供给乙方,乙方应尽最大商业努力于收到前述文件要求后尽快(不晚于15个工作日内),配合甲方和丙方签署相关必要文件,以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及其他甲方及/或丙方合理要求的文件。甲方和丙方应于收到乙方所提交的工商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后尽快(不晚于3个工作日)向工商部门递交变更申请。

  1.3.3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为交割日(“交割日”),交割日后,丙方向甲方、乙方交付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相关证明文件。收到证明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乙方应配合出具共管账户支付指令)将转让价款等值于人民币8,200万元(大写:捌仟贰佰万元整)扣除甲方应代乙方缴纳的相关税收后的美元金额从监管账户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各方同意,如因相关汇款银行审批手续、乙方不配合及时出具监管账户支付指令文件等非因甲方原因导致的支付延迟,甲方不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违约责任。

  丙方应(甲乙丁三方应促使丙方)于交割日向甲方出具一份体现甲方的认缴和实缴出资如第1.2条所示的《股东出资证明书》及《股东名册》。

  1.3.4  乙方应在指定账户收到相应标的股权转让价款后尽快,且最晚不超过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和丙方发出书面确认通知,并配合甲方解除共管账户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配合签署相关必要文件,变更乙方在共管账户所在银行的乙方预留印鉴及签字样本等。

  1.3.5  自交割日起,标的股权对应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包括截至交割日该等标的股权对应的公司未分配利润)由甲方享有和承担(“交割”)。

  1.3.6  各方确认,于交割日起,交易协议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同步终止,乙方收到全额股权转让价款后,乙方应当向甲方、丁方或丙方归还相关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持有的丙方账户具有审核功能的U盾等,同时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完成银行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变更(如需要)。

  第二条 违约及赔偿

  2.1  如果一方当事人(“补偿方”)在本协议项下或依据本协议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承诺或约定有任何不实之处,或对其有任何违反或不履行的情形发生,并由此而导致另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偿方”)直接或间接地蒙受损失,则补偿方同意向受偿方作出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

  第三条 其他

  3.1 合同的生效、修改和终止

  3.1.1  本协议自各方或其授权代表正式签字并加盖公章,且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宁津瑞鸿新能源有限公司及GOLDMAN SACHS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HOLDINGS PTE. LTD.已经签署用以向工商递交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以解除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在标的股权上的质押权之日起生效。

  3.1.2  对本协议的一切修改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自各方签字盖章方可生效。

  3.1.3  经各方书面一致同意,可以终止本协议。

  3.2  税费

  各方应各自承担其为签署本协议所产生的费用。受限于本协议第1.3条的有关规定,各方应根据适用法律承担其在本次股权转让中应承担的税费。

  3.3 争议解决

  3.3.1  如果出现任何由本协议的履行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争议”),各方应尝试通过友好谈判的方式解决争议。如果在一方向另一方交付要求通过谈判或协商方式解决争议的书面通知后六十(60)日内没有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在北京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贸仲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和程序作出终局仲裁裁决。

  (二)平原国瑞《股权转让协议》

  协议签署方:

  甲方:宁夏宁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乙方:Goldman Sachs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Holdings Pte. Ltd.

  丙方:平原国瑞新能源有限公司

  丁方:宁波洁源投资有限公司

  第一条 股权转让

  1.1  乙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丙方的全部认缴及实缴出资的注册资本金人民币3,520万元所对应的股权(对应丙方股权比例为40%,下称“标的股权”)转让给甲方;转让价款以实缴出资为基础,由乙方和甲方协商确定为等值于人民币8,300万元(大写:捌仟叁佰万元整,“转让价款”)的美元。甲方同意按本款约定受让(下称“本次股权转让”)。

  1.2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甲方持有丙方40%股权。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1.3  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易安排如下:

  1.3.1  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以甲方名义开立账户作为共管账户(“共管账户”)并签署与账户银行的共管协议,共管账户所有资金流出,均需甲乙双方各自委派的授权签字人共同加盖各自在银行预留印章,并加盖甲方公司财务印章后,方可向外支付、划转,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账户共管银行相关手续的,甲方不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违约责任。甲方同意,共管账户开立完成后,于工商变更申请递交之日或之前,将全部转让价款8,300万元(大写:捌仟叁佰万元整)支付至共管账户中。

  1.3.2  甲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应按照乙方要求(如有)向税务主管部门申报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及的预提所得税,且甲方应负责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为乙方完成本次交易所涉及的预提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甲方在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前应先取得乙方同意。甲方取得关于预提所得税的《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或其他税收申报完成文件后,应尽快(不晚于1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供该等文件。双方同意,各自负责各自关于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印花税的申报及缴纳。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尽快(不晚于10个工作日)将工商变更登记所需的申请文件要求提供给乙方,乙方应尽最大商业努力于收到前述文件要求后尽快(不晚于15个工作日内),配合甲方和丙方签署相关必要文件,以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及其他甲方及/或丙方合理要求的文件。甲方和丙方应于收到乙方所提交的工商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后尽快(不晚于3个工作日)向工商部门递交变更申请。

  1.3.3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为交割日(“交割日”),交割日后,丙方向甲方、乙方交付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相关证明文件。收到证明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乙方应配合出具共管账户支付指令)将转让价款等值于人民币8,300万元(大写:捌仟叁佰万元整)扣除甲方应代乙方缴纳的相关税收后的美元金额从监管账户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各方同意,如因相关汇款银行审批手续、乙方不配合及时出具监管账户支付指令文件等非因甲方原因导致的支付延迟,甲方不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违约责任。

  丙方应(甲乙丁三方应促使丙方)于交割日向甲方出具一份体现甲方的认缴和实缴出资如第1.2条所示的《股东出资证明书》及《股东名册》。

  1.3.4  乙方应在指定账户收到相应标的股权转让价款后尽快,且最晚不超过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和丙方发出书面确认通知,并配合甲方解除共管账户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配合签署相关必要文件,变更乙方在共管账户所在银行的乙方预留印鉴及签字样本等。

  1.3.5  自交割日起,标的股权对应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包括截至交割日该等标的股权对应的公司未分配利润)由甲方享有和承担(“交割”)。

  1.3.6  各方确认,于交割日起,交易协议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同步终止,乙方收到全额股权转让价款后,乙方应当向甲方、丁方或丙方归还相关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持有的丙方账户具有审核功能的U盾等,同时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完成银行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变更(如需要)。

  第二条 违约及赔偿

  2.1  如果一方当事人(“补偿方”)在本协议项下或依据本协议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承诺或约定有任何不实之处,或对其有任何违反或不履行的情形发生,并由此而导致另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偿方”)直接或间接地蒙受损失,则补偿方同意向受偿方作出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

  第三条  其他

  3.1  合同的生效、修改和终止

  3.1.1  本协议自各方或其授权代表正式签字并加盖公章,且中广核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平原国瑞新能源有限公司及GOLDMAN SACHS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HOLDINGS PTE. LTD.已经签署用以向工商递交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以解除中广核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标的股权上的质押权之日起生效。

  3.1.2  对本协议的一切修改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自各方签字盖章方可生效。

  3.1.3  经各方书面一致同意,可以终止本协议。

  3.2  税费

  各方应各自承担其为签署本协议所产生的费用。受限于本协议第1.3条的有关规定,各方应根据适用法律承担其在本次股权转让中应承担的税费。

  3.3  争议解决

  3.3.1  如果出现任何由本协议的履行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争议”),各方应尝试通过友好谈判的方式解决争议。如果在一方向另一方交付要求通过谈判或协商方式解决争议的书面通知后六十(60)日内没有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在北京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贸仲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和程序作出终局仲裁裁决。

  五、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宁柏基金对宁津瑞鸿和平原国瑞的控制权,有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对宁柏基金投资项目的控制能力。在公司披露重组报告书阶段,宁柏基金与高盛投资就其收购高盛投资持有的宁津瑞鸿和平原国瑞股权事宜正在进行商谈。本次交易完成后,宁柏基金将直接和间接持有宁津瑞鸿和平原国瑞100%股权。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现有及未来业务发展方向,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交易的顺利实施将会对公司未来会计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三届九次董事会决议和三届六次监事会决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三)《股权转让协议》;

  (四)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银川分所出具的编号XYZH/2022YCMA10080《宁津瑞鸿新能源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编号XYZH/2022YCMA10079《平原国瑞新能源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

  (五)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和评报字(2022)第YCV1057号《宁夏宁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拟收购股权所涉及的宁津瑞鸿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和评报字(2022)第YCV1056号《宁夏宁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拟收购股权所涉及的平原国瑞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2-047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一级全资子公司间划转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划转事项概述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嘉泽新能”)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了公司三届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一级全资子公司间划转资产的议案》。为便于项目管理、适应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公司董事会同意按截至划转基准日2021年12月31日的账面净值,拟将公司一级全资子公司宁夏国博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国博”)所属嘉泽第三风电场(150MW风电项目)及嘉泽第四风电场(150MW风电项目)相关的资产、负债和人员整体划转至公司一级全资子公司宁夏泽诚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泽诚”),同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授权委托公司董事长签署在本次资产划转过程中涉及的所有相关文件,并授权委托公司管理层办理资产划转事项的具体事宜。

  本次划转事项在公司合并范围内的一级全资子公司之间发生,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划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划出方、划入方基本情况

  (一)划出方宁夏国博

  

  (二)划入方宁夏泽诚

  

  (三)划出方与划入方的关系

  划出方宁夏国博及划入方宁夏泽诚均为本公司的一级全资子公司。

  三、资产划转相关情况

  (一)拟划转资产、负债的总体情况

  以2021年12月31日为划转基准日,公司拟将宁夏国博所属嘉泽第三风电场(150MW风电项目)及嘉泽第四风电场(150MW风电项目)相关资产、负债,按截至划转基准日的账面净值划转至宁夏泽诚,划转基准日后发生的资产及负债变动情况将据实调整并予以划转。

  公司拟划转至宁夏泽诚的资产、负债情况如下,最终划转的金额以划转实施结果为准。

  

  资产划转应在相关划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交割。

  (二)划转涉及的员工安置

  本次划转事项涉及的人员根据“人随资产走”的原则由一级全资子公司接收,公司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为员工办理劳动人事关系相关转移手续,员工工龄连续计算,薪酬待遇不变。

  (三)划转涉及的税务安排

  本次划转事项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以税务部门的认定为准。

  (四)划转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及协议主体变更安排

  公司在履行完毕相关审批程序后,办理划转手续。相关债权、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正在执行的合同)的划转若涉及第三方同意、批准的,公司将与宁夏泽诚、宁夏国博共同促使获得第三方的同意和批准。公司签订的与拟划转资产相关的协议、合同等也将办理主体变更手续,相应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依法或依约不能转移的协议、合同、承诺等仍由公司继续履行。

  四、可能存在的风险

  (一)本次划转事项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尚需税务部门认定;本次划转事项涉及的债务转让需取得债权人同意,相关协议主体变更尚需取得协议各方的同意与配合,最终划转金额可能与上述数据不一致。公司将与相关债权人积极沟通,并取得协议各方的同意。

  (二)本次划转事项涉及的相关资质证照变更尚需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公司将积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推动资质证照变更手续尽早完成。

  (三)本次划转事项涉及的人员变更需取得员工本人同意,尚存在不确定性。

  五、本次资产划转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资产划转事项有利于项目管理,适应公司未来发展规划。本次划转事项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不涉及合并报表范围变化,不涉及交易对价,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划转事项不涉及公司股本及股东变化,划转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不变。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2-052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之《第三号—电力》的要求,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2022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未经审计)公告如下:

  

  (备注:①上网电价均价(元/千瓦时)(含税)=(燃煤标杆电价+市场化电力交易电价)的加权均值+可再生能源补贴电价;②河南地区项目之一商水泽丰风电场一季度暂未结算。)

  2022年1-3月,公司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电量为38,889.20万千瓦时,约占总上网电量的77.3%,较去年同期增长约5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公司持有的部分项目的基数电量(由电力交易中心核定)较去年同期减少,市场化交易进一步放开,市场化参与电量相应增加。

  公司2022年1-3月发电量及上网电量同比降低的主要原因:一是报告期内公司部分项目所在地区平均风速有所下降;二是2021年下半年,公司完成了宁夏博阳新能源有限公司等3个全资子公司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加之公司受让的宁夏宁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在报告期内尚未完成,使公司装机容量同比略有减少。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2-053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财会〔2021〕35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此次变更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2021年12月30日发布的财会〔2021〕35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本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时间

  本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第15号对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以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规定;自2021年12月30日起执行解释第15号对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的规定。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2021年12月发布的解释第15号的规定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采用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解释第15号明确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消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2、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等规定,判断试运行销售是否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并在财务报表中分别日常活动和非日常活动列示试运行销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属于日常活动的,在“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项目列示,属于非日常活动的,在“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列示。同时,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试运行销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金额、具体列报项目以及确定试运行销售相关成本时采用的重要会计估计等相关信息。

  3、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企业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本解释的规定,并在附注中披露无法追溯调整的具体原因。

  (二)解释第15号对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列报进行了规范。

  解释第15号发布前企业的财务报表未按照上述规定列报的,应当按照解释第15号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三)解释第15号对亏损合同的判断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履行合同成本的组成。

  对在首次施行本解释时尚未履行完所有义务的合同执行本解释,累积影响数应当调整首次执行本解释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应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五、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六、董事会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说明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照财政部对相关会计准则的修订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准则能够符合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能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同意公司按照财政部此次印发的相关会计准则解释执行。

  七、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印发的财会〔2021〕35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的要求,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符合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八、监事会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印发的财会〔2021〕35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公司代码:601619           公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2-044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http://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经公司三届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如下: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51,799,414.31元。2021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为1,611,022,982.35元,应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61,102,298.24元,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1,474,112,220.31元,母公司资本公积余额为287,028,523.07元。

  综合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结合公司的现金状况,公司拟定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

  公司2021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派发现金股利,共计派发现金股利243,428,705.90元(含税),占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32.38%,且不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年度。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因公司可转债处于转股期,为方便测算,假设以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总股本2,434,287,059股为基数,拟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约1.00元(含税),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

  公司2021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尚需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1 公司简介

  

  

  2 报告期公司主要业务简介

  1、可再生能源整体发展情况。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稳步扩大,装机规模突破10亿千瓦,风电、光伏发电装机均突破3亿千瓦,海上风电装机跃居世界第一。截至2021年12月底,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达到10.63亿千瓦,占总发电装机容量的44.8%。其中,水电装机3.91亿千瓦(其中抽水蓄能0.36亿千瓦)、风电装机3.28亿千瓦、光伏发电装机3.06亿千瓦、生物质发电装机3798万千瓦。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持续增长。2021年1-12月,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达2.48万亿千瓦时。其中,水电13401亿千瓦时,同比下降1.1%;风电6526亿千瓦时,同比增长40.5%;光伏发电3259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5.1%;生物质发电1637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3.6%。可再生能源保持高利用率水平。2021年,全国主要流域水能利用率约97.9%,较上年同期提高1.5个百分点,弃水电量约175亿千瓦时;全国风电平均利用率96.9%,较上年同期提高0.4个百分点;全国光伏发电平均利用率98%,较上年同期基本持平。

  2、风电建设和运行情况。2021年,全国风电新增并网装机4757万千瓦,为“十三五”以来年投产第二多,其中陆上风电新增装机3067万千瓦、海上风电新增装机1690万千瓦。从新增装机分布看,中东部和南方地区占比约61%,“三北”地区占39%,风电开发布局进一步优化。到2021年底,全国风电累计装机3.28亿千瓦,其中陆上风电累计装机3.02亿千瓦、海上风电累计装机2639万千瓦。2021年,全国风电发电量6526亿千瓦时,同比增长40.5%;利用小时数2246小时,利用小时数较高的省区中,福建2836小时、蒙西2626小时、云南2618小时。2021年,全国风电平均利用率96.9%,同比提升0.4个百分点;尤其是湖南、甘肃和新疆,风电利用率同比显著提升,湖南风电利用率99%、甘肃风电利用率95.9%,新疆风电利用率92.7%、同比分别提升4.5、2.3、3.0个百分点。

  3、光伏发电建设和运行情况。2021年,全国光伏新增装机5488万千瓦,为历年以来年投产最多,其中,光伏电站2560万千瓦、分布式光伏2928万千瓦。到2021年底,光伏发电累计装机3.06亿千瓦。从新增装机布局看,装机占比较高的区域为华北、华东和华中地区,分别占全国新增装机的39%、19%和15%。2021年,全国光伏发电量3259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5.1%;利用小时数1163小时,同比增加3小时;利用小时数较高的地区为东北地区1471小时,华北地区1229小时,其中利用率最高的省份为内蒙1558小时、吉林1536小时和四川1529小时。2021年,全国光伏发电利用率98%,与上年基本持平。新疆、西藏等地光伏消纳水平显著提升,光伏利用率同比分别提升2.8和5.6个百分点。

  4、新能源资产交易市场发展情况

  根据彭博新能源财经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至2021年一季度,我国披露的新能源资产交易装机容量总规模达到45.8GW,交易笔数共计837笔。其中,光伏电站交易28.8GW,交易笔数669笔;陆上风电站交易16.2GW,交易笔数166笔;海上风电站交易0.8GW,交易笔数2笔。

  

  从历史交易趋势来看,自2014年起,我国新能源资产交易市场进入活跃期,市场交易呈现规模大,流动性高的特征。新能源电站资产交易的卖方以民企/上市民企为主,买方则以央企、国企为主。规模大、交易活跃的新能源资产交易市场,为公司开展新能源电站出售业务提供了良好的市场机遇和发展空间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分为新能源发电业务、新能源电站的开发-建设-出售业务、新能源发电资产管理和新能源产业基金业务四大板块。

  (一)新能源发电业务

  新能源发电业务是公司的核心业务之一。公司通过风力发电、光伏发电、源网荷储智能微电网零碳园区、储能电站等多种类型电站的开发、建设、运营,实现发电业务销售收入。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并网权益装机容量1,666MW,新能源电站项目主要分布在宁夏、天津、河南、河北、山东、内蒙古等风光资源优势或经济发达的区域。

  报告期内,公司发电业务实现收入13.92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7.98 %;实现利润4.19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11.67% ;发电业务的毛利率59.77%,较上年同期增长近8个百分点。

  公司新并网风电项目陆续投产,是报告期内发电业务收入和利润快速增长的主要原因。此外,随着风电行业的迅速发展,风机技术的快速更新,新项目采用的新型风机在可利用率、发电能力等方面,均比原有项目有较大幅度提升,也是导致报告期内发电业绩和毛利率大幅提升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新能源电站的开发-建设-出售业务

  公司新能源电站的开发-建设-出售业务是基于“滚动开发”的理念,采取在新能源发电领域“开发一批、建设一批、运营一批、出售一批”的经营模式,在保证公司优质新能源发电资产规模的基础上,增加轻资产运营的比重。

  公司每年根据预计开发和建设的新项目数量,并结合存量发电资产结构状况,在保证资产规模稳步增长的基础上,制定年度电站出售计划和预算。即新能源发电项目通过开发和建设,在电站并网发电后,或直接出售,或持有运营一段时间再出售。

  公司通过开发建设、收购等举措,保证新能源电站规模持续增长,为电站出售业务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截止报告期末,公司的新能源在建项目装机容量367MW,已并网权益装机容量1,666MW。报告期内,公司先后出售了新疆和宁夏地区11个风电和光伏电站,累计出售装机容量495MW,实现投资收益3.93亿元。

  公司目前已经基本形成电站开发-建设-出售的业务循环,实现了公司资产池的“吐故纳新”,从而实现持续优化存量资产结构,改善现金流,提升净资产收益率。

  (三)新能源发电资产管理业务

  在国家大力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指引下,新能源发电装机容量快速增长,为新能源电站后服务市场提供了巨大的增长空间。面对市场机遇,2021年公司先后设立了嘉隆资管和嘉骏售电两家子公司,专注于新能源电站后服务市场,专业负责新能源发电资产管理业务。

  公司充分发挥管理体系健全、服务质量高的核心优势,利用服务链与供应链配套的协同效应,为新能源发电企业提供安全可靠的生产运维、电力交易(售电)、碳资产交易和综合能源管理等多种服务方式。通过提供“全生命周期、全业务范围、全供应链条”的综合资产管理解决方案,为客户提升发电资产的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增加发电收入。

  截止报告期末,嘉隆资管的客户已经遍及央企、地方国企、民营企业、产业基金等;新能源发电资产管理业务规模达2,425MW,其中对外服务规模1,357 MW。报告期内,发电资产管理业务实现收入2,735.74万元,净利润1,286.18万元。

  在售电服务方面,嘉骏售电于2021年8月份与宁夏电力交易中心签订了《入市协议》,成为宁夏地区首家既有新能源发电又具备售电(代理)资质的售电公司。在绿色电力交易试点正式启动后,嘉骏售电完成了宁夏区内首笔绿电交易。

  目前嘉骏售电已经具备包括电力、电量、绿证等方式在内的多种交易能力。报告期内,公司售电业务已经从宁夏扩展至山东、新疆、天津、河北等多个区域。

  发电侧方面,公司可以为新能源项目提供专业化电力交易托管服务,在全国范围内代理了多家企业的新能源项目参与交易。用户侧方面,公司先后与多家用户企业建立了电力交易、碳排放交易战略合作关系;与多家行业领先企业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等业务合作;服务行业覆盖冶金、钢铁、化工、新材料、医药、纺织等;为客户构建低成本、低风险、低碳排的节能用电方案,促进企业高质量低能耗发展。

  (四)新能源产业基金业务

  新能源产业基金业务是指公司以投资人或基金管理人的身份,发起、参与或管理投资于新能源发电领域的产业基金。新能源产业基金主要投资于新能源电站。公司既可以将新能源电站出售给基金,也可以为基金持有的新能源发电资产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产业基金不但为公司电站出售业务拓宽渠道,同时也为公司发电资产管理业务带来增量,在公司四大业务板块中发挥纽带作用,为公司持续快速发展提供强大的资金支持。

  报告期内,公司积极与大型国企中车集团、中国电建集团、保利集团、国际知名公司普洛斯等,在新能源产业基金领域开展深度合作。

  2021年6月,公司与中车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了风能开发产业基金(宁夏)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1年8月,公司与保利(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设立保新嘉泽(宁夏)新能源开发基金(有限合伙)。

  2021年10月,公司与GLP China Holdings Limited(普洛斯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拟共同发起设立新能源产业基金。

  3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 近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 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差异说明

  □适用      √不适用

  4 股东情况

  4.1 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单位: 股

  

  4.2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3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4 报告期末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 名股东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 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1 公司所有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报告期内债券的付息兑付情况

  

  报告期内信用评级机构对公司或债券作出的信用评级结果调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2 公司近2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第三节 重要事项

  1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公司已并网权益装机容量1,665.895MW,其中:风力发电并网权益装机容量为1,636.35MW,智能微网发电并网权益装机容量为6.375MW,光伏发电并网权益装机容量为23.17MW。在建及待建项目366.9MW,其中:风力发电项目261MW,光伏发电项目105.9MW。已出售项目494.5MW。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1,203,052.96万元,较上年度末下降1.62%;所有者权益524,764.68万元,较上年度末增长43.22%。2021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42,260.91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40.6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5,179.94万元,同比增长279.59%。

  2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2-043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0元(含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51,799,414.31元。2021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为1,611,022,982.35元,应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61,102,298.24元,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1,474,112,220.31元,母公司资本公积余额为287,028,523.07元。

  综合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结合公司的现金状况,公司董事会拟定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

  公司2021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派发现金股利,共计派发现金股利243,428,705.90元(含税),占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32.38%,且不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年度。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因公司可转债处于转股期,为方便测算,假设以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总股本2,434,287,059股为基数,拟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约1.00元(含税),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

  公司2021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尚需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的公司三届九次董事会审议,与会董事一致通过以上预案。

  (二)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

  1、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与公司主业所处行业特点以及公司实际资金需求相吻合,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现金分红比例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分红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也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长远利益;

  2、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已达到公司分红政策的标准,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

  3、我们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审议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1、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决策程序、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状态及资金需求等各种因素,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经营现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同意将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利润分配预案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二)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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