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11 证券简称:新光光电 公告编号:2022-01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否
● 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光电”、“公司”,包含子公司)与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日常业务发展需要,为正常的持续性合作。公司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和公开、公平、公正及合理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也不会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 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康为民、王玉伟、康立新、曲波回避表决,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已就上述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预计的2022年度的关联交易是公司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所发生的,系出于确保维持公司正常持续经营与发展之目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亦不会因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因此一致同意该议案。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涉及金额人民币 1,260.00 万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人基本情况
1、哈尔滨新光飞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2、哈尔滨翔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3、江苏欧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二) 关联关系
1、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康为民持有上述关联方哈尔滨新光飞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天”)88%股权并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康立新持有上述关联方飞天12%股权并担任该公司经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飞天系关联自然人直接控制的法人,构成公司关联方。
2、2020年5月18日,公司关联方飞天设立全资子公司哈尔滨翔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天”)并持有100%股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确认翔天同样属于关联自然人控制的法人,为本公司的关联方。
3、四川中久新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久新光”)成立于2021年6月,由新光光电、绵阳中久光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久光谷”)、自然人彭高亮先生共同出资设立,其中新光光电持股51%,中久光谷持股25%,彭高亮先生持股24%;彭高亮先生是中久新光的董事,同时是江苏欧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杰智能”)的实际控制人。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相关规定,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慎原则认定欧杰智能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中久新光的关联方。
(三) 履约能力分析
1.关联方飞天依法存续经营,主要从事自有房屋租赁及产业园运营配套服务,前期合同执行情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公司将就2022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与相关关联方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并严格按照约定执行,履约具有法律保障。
2.关联方翔天依法存续经营,拥有丰富的物业服务经验,经营状况良好,前期合同执行情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公司将就 2022 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与相关关联方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并严格按照约定执行,履约具有法律保障。
3、欧杰智能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实际控制人彭高亮系国内机电控制及自动化领域资深专家,拥有较强技术研发实力和丰富的产品配套经验,2021年度已经为中久新光研制相关产品,产品性能得到充分认可。中久新光将就2022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与相关关联方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并严格按照约定执行,履约具有法律保障。
三、 日常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 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公司与上述关联方飞天2022年度的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主要为代为缴纳水、电费以及汽车租赁服务,相关交易遵循协商一致、公平交易的原则。代缴价格以届时哈尔滨市松北供排水有限公司、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哈尔滨供电公司规定价格为准,关联方不收取其他任何服务费用,关联方在每月查水表、电表时通知公司,双方共同查看用水用电情况,公司每月月底前,向关联方支付水、电费。同时,关联方飞天主要从事自有房屋租赁及产业园运营配套服务,拥有多台商务轿车、客车,经向多家汽车租赁公司询价比较,并考虑公司用车便利性,向飞天采购汽车租赁及相应人员服务。
2. 公司与翔天物业2022年度的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系翔天物业为公司提供物业共用部分的维护和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安服务,清洁服务,公共区域维护,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以及室内设备维修等服务,该等交易系基于协商一致、公平交易原则的基础上,参考所在产业园收费标准并给予一定优惠。
3. 公司子公司中久新光与欧杰智能2022年度的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系欧杰智能为中久新光新产品预研提供转台分系统产品。该等交易双方遵循协商一致、公平交易的原则,公司亦充分考量2021年度欧杰智能曾为中久新光研制的相关产品各项性能得到充分认证。
(二)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和公开、公平、公正及合理的原则,不会 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具体的关联交易合同中予以明确。
(三) 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将根据业务开展情况与相关关联方签署相应的合同或协议。
四、 日常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 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公司与飞天光电的日常关联交易系由飞天光电代缴的公司日常经营所使用的水、电费,哈尔滨市松北供排水有限公司、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哈尔滨供电公司直接向飞天光电收取产业园整体的水、电费,因此由其为公司代缴相关费用。飞天光电拥有多台商务轿车、客车,经向多家汽车租赁公司询价比较,并考虑用车便利性,公司向飞天光电采购汽车租赁及相应人员服务。
飞天光电产业园整体物业服务系由翔天物业提供,属于公司正常经营所需,公司向其支付必要的物业服务费用。
中久新光与欧杰智能拟签署的产品购销合同,是中久新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行为,符合中久新光的主营业务和发展方向,能够促进中久新光与行业其他单位的合作,增强中久新光产品的市场份额。欧杰智能的核心团队在光电系统、机电装备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以及丰富的项目经验,2021年度已经为中久新光研制相关产品,产品性能得到充分认可,结合产品研制的特殊性及相关领域的技术优势,向其采购转台项目具有必要性。
综上,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上述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具有必要性、合理性。
(二) 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理性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均遵循协商一致、公平交易的原则,交易过程在双方平等协商达成的交易协议的基础上实施,不会对公司及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三) 关联交易的持续性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保持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上述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五、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一)上述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就该等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已发表明确的同意意见,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公司上述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开展日常生产经营所需,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亦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
综上,保荐机构对新光光电本次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六、 上网公告附件
(一)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二)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三)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88011 证券简称:新光光电 公告编号:2022-016
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3月2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
首席合伙人:谭小青先生
截止2021年12月31日,信永中和合伙人(股东)236人,注册会计师1,455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630人。
信永中和2020年度业务收入为31.74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22.67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7.24亿元。2020年度,信永中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346家,收费总额3.83亿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采矿业等。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205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信永中和已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并涵盖因提供审计服务而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2021年度所投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7亿元。
近三年在执业中无相关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2019年至2021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12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29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27次和行业自律监管措施2次。
(二)项目成员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刘宇先生,2008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8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10家。
拟担任独立复核合伙人:唐炫先生,1999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199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999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10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王民先生,2005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8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5家。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无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3.独立性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用5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收费为人民币10万元,系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的专业技能、工作性质、承担的工作量,以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确定。
2022年度审计费用与上一期费用一致。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查意见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认为:信永中和能够按照2021年度审计计划完成审计工作,按时出具了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报告;在执行公司2021 年度的各项审计工作中,能够遵守职业道德准则,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意见客观、公正,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信永中和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记录等进行充分的了解和审查,认为其在执业过程中能够满足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信永中和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 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担任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期间,工作勤勉尽责,独立、客观、公正,具备继续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的能力和要求。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本次续聘信永中和的审议程序充分、恰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信永中和在为公司提供2021年度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 的职业准则,出具的各项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同意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同意公司继续聘请信永中和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聘期1年。
(四)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关于续聘公司 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并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情况通过了此议案,同意公司继续聘请信永中和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聘期 1 年。
(五)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88011 证券简称:新光光电 公告编号:2022-018
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2年1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2022〕2号公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2修订)》。为了更好地促进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同时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精神,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2修订)》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请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指定公司相关人员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代表公司办理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88011 证券简称:新光光电 公告编号:2022-020
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主要内容如下:
1、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拟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股权激励,并在股份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予以转让;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2、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含);
3、回购股份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4、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9.00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回购提议人康为民先生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均无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除上述情况外,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暂无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若相关人员未来拟实施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风险提示:
1、如本次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回购价格上限,则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如发生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时,则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3、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拟全部用于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可能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2022年4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项议案,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2022年4月14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康为民先生向公司董事会提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并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股权激励,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提议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上述提议时间、程序和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基于对行业前景和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和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本次回购的股份拟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股权激励,并在股份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予以转让;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四)回购期限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上限,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 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前10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的股份拟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股权激励,并在股份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予以转让;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含)。
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公司目前总股本100,000,000股为基础,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4,000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上限39.00元/股进行测算, 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1,025,641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1.03%。按回购资金总额下限2,000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上限39.00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512,820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51%。
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六)本次回购的价格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9.00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七)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4,000 万元(含),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4,000 万元(含),按照回购价格上限39.00元/股进行测算,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并全部予以锁定,预计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以上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公司股权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实施情况为准。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1、本次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日常经营影响较小,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137,620.63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23,072.57万元,按照本次回购资金上限4,000万元测算,分别占上述财务数据的2.91%、3.25%。根据本次回购方案,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结合公司经营和未来发展规划,公司认为以人民币4,000万元上限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
2、本次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偿债能力等财务指标影响较小。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公司整体资产负债率为10.14%,对公司偿债能力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有利于提升团队凝聚力、研发能力和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利于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3、本次股份回购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使各方共同关注和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4,000 万元(含),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十一)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回购提议人康为民先生在提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其他董监高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与本次回购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在回购期间不存在增减持计划。
(十二)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回购提议人康为民先生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均无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暂无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若相关人员未来拟实施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三)提议人提议回购的相关情况
提议人康为民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2022年4月14日,提议人向公司董事会提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并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股权激励,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其提议回购的原因和目的是基于对行业前景和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和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提议人在提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提议人在回购期间不存在增减持计划;提议人承诺在审议本次股份回购事项的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十四)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拟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股权激励,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股份转让。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完毕,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本次回购的股份应当在发布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届时将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五)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若公司回购股份未来拟进行注销,公司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六)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安排
为高效、有序、顺利地完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工作,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
2、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股份的具体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3、依据有关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4、根据实际回购情况,对《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款进行修改,办理《公司章程》修订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若涉及);
5、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授权、签署、执行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6、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7、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本次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一)如本次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回购价格上限,则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二)如发生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时,则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三)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拟全部用于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四)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可能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四、其他事项说明
(一)前十大股东和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公司已披露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即2022年4月15日)
10登记在册的前十大股东和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大股东和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0)。
(二)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持有人名称: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号码:B884902368
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三)后续信息披露安排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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