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D301版)
(二) 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 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 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述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制度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常设机构,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订和修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十九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是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相关事宜。
第四十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董事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适时或定期组织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级信息披露责任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或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交易所备案。
第四十四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流程
第四十五条 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掌握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应当定期(至少每个季度末)与董事会秘书沟通反馈日常经营情况。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有负责及义务在第一时间将重大事件信息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为其所属部门及所属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各自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董事会秘书。此外,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如下:
(一) 公司各有关部门在接到董事会办公室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通知,要求提供情况说明、数据及基础资料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以书面形式提供。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对基础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三) 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四) 董事会秘书负责并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八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的内部通报流程及通报范围:
(一)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应在知悉重大事件信息后第一时间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董事会秘书收到有关信息后,应立即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 公司拟公开披露信息文稿的草拟主体为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其他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审核主体根据信息类型分别是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收到的信息进行分析判断,组织信息披露工作,并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四) 公司信息披露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
(五) 经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如需),在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公告,公司在其他媒体公告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媒体。
(六)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在外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应以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为依据,并须经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后方可报出。公司内部报纸、电视台及网站不得披露公司未公开披露的涉及生产经营、技改项目及财务数据等方面的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本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本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第五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前条规定暂缓披露、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不符合本规则前条和前款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五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设置专人负责,并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记录。相关档案的保管期限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凡涉及以公司名义对外发表的公开言论,均需经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确认或签发后,方可发表。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所确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并于每年董事会审议的年度内控报告中,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阐述。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应及时发布更正、澄清公告。
第五十六条 在强调不同投资者间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基础上,依据已披露的公开信息,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见面会、业绩推介会、接受采访、现场接待等形式,与投资者及其它有关人员或机构进行沟通,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公司(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管理职责
第五十七条 在公司应披露信息正式披露之前,所有内部知情人均有保守秘密的义务,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的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十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二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六十三条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六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起与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大股东的有效联系,敦促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在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及时、主动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六十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的;
(二) 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
(三) 对公司进行或者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
(四) 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 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
(六) 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或者拟进入破产、清算等程序的;
(七)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
第六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立即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四) 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五)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的;
(六)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说明对公司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等。
第七十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七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二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十六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七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发生重大事件而未报告,造成公司因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移交执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如监管部门对于信息披露有新的规定出台,从其规定。
第八十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
证券代码:003006 证券简称:百亚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1、2022年1月14日,公司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1)同意公司2022年度与关联方重庆吉尔商贸有限公司、贵州合力超市采购有限公司分别发生租入资产、销售产品等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关联交易总金额不超过2,130万元;2)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568人调整为537人,其中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476人调整为454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92人调整为83人。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总数由168.98万份调整为163.12万份,其中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由135.18万份调整为129.32万份,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数量不变;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326.56万股调整为320.56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261.25万股调整为255.25万股,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3)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权日为2022年1月14日,以17.38元/份的行权价格向符合条件的454名激励对象授予129.32万份股票期权,以8.69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83名激励对象授予255.25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关于向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权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和《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
2、公司向8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255.25万股于2022年1月20日完成登记手续,并于2022年1月24日上市。公司向454名激励对象授予的129.32万份股票期权已于2022年1月20日完成首次授予登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
3、2022年3月24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和《关于参与认购基金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1)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百亚国际产业园升级建设项目”中尚未投入使用的部分募集资金用途进行调整用于“新增卫生巾生产线及增加必要的自动化辅助设备”;2)同意公司与广东温氏投资有限公司签署《温润佳品贰号(珠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2,000万元参与认购该投资基金份额。《关于变更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已经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9)、《关于参与认购基金份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1)。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03月31日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冯永林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黎 会计机构负责人:杨欣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
法定代表人:冯永林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黎 会计机构负责人:杨欣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审计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3006 证券简称:百亚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8
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2年4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2年4月22日以电话和邮件等电子方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其中董事谢秋林先生、金铭先生、彭海麟先生、侯茜女士、江积海先生、晏国苑女士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冯永林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监事、高管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董事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的《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2-029)。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内部审计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修订更新。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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