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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688622        证券简称:禾信仪器        公告编号:2022-02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5月19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2年5月19日  15 点 00分

  召开地点:广州市黄埔区新瑞路16号1楼公司大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5月19日

  至2022年5月1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八) 涉及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每一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的情形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分别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年4月26日以及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文件。公司将于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刊登《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6、8、9.00、11.05、13、14.00、15.00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9.02、10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议案9.02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为周振、傅忠、共青城同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昆山市国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议案10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为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6、 涉及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应当与每一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的议案

  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五)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地点

  登记时间:2022年5月18日(上午10:00-12:00,下午13:30-17:30)

  登记地点:广州市黄埔区新瑞路16号1号楼第9层公司证券中心。

  (二)登记手续

  拟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有以下文件办理登记:

  1、企业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护照、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身份证明书(加盖公章)、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企业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护照、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1,加盖公章)、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护照、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护照、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1,签字/盖章)、委托人的股票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登记。

  3、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个人登记材料复印件须个人签字,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股东或代理人可直接到公司办理登记,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信函方式进行登记,电子邮件和信函到达邮戳时间须在登记时间2022年5月18日17:30 前,信函方式需在信函上注明股东名称/姓名、股东账户、联系电话及“股东大会”字样。

  (三)注意事项

  股东或代理人在参加现场会议时需携带上述证明文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六、 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董事会秘书 陆万里

  联系电话:020-82071910-8007

  电子邮箱:zqb@hxmass.com

  联系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新瑞路16号1号楼第9层公司证券中心。

  (二)参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费自理。

  特此公告。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5月19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证件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募集资金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本着集中管理的原则,实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超过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应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具体安排,并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结合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条件、管理能力、发展目标合理确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项目实施后不新增同业竞争,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产生不利影响。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八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资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上述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若存在超募资金的,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或者市场化运作的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等投资基金,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一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的,可以免于依照前款规定履行程序,但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  募投项目的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但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变更募投项目,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变更原因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四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至少应在相关资产权属变更后的连续三期的年度报告中披露该资产运行情况及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该资产运行情况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账面价值变化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效益贡献情况、是否达到盈利预测(如有)等内容。

  相关承诺期限高于前述披露期间的,上市公司应在以后期间的年度报告中持续披露承诺的履行情况,直至承诺履行完毕。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的有关条款与《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必要时修订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及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与诚信形象,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的管理行为。旨在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切实保护股东利益,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良好的形象。

  第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做出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与防止泄密及由此导致的相关内幕交易。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依法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设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与执行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证券中心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进行组织与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监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是否依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九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公司董事会及证券中心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对参与活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应代表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不得向相关机构与个人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对外的窗口,公司应对相关工作人员 进行相应培训,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为:

  (一)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各种推介会;

  (五)广告、媒体、报刊和其他宣传资料;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咨询;

  (九)现场参观;

  (十)媒体采访与报道;

  (十一)路演。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效率。

  第十八条 公司管理层应给予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充分的信任,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切实做好信息披露的工作,改善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推进公司规范运作。

  第十九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

  第二十条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 其他部门及员工有义务积极配合、协助证券中心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一条 证券中心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其主要的工作职责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回答投资者咨询、联系公司股东、做好投资者的来访接待、安排媒体对公司的采访及公共关系的维系、有关投资者制度建设、筹备会议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置专线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相关信息,确保投资者与公司之间沟通渠道畅通,并责成专人管理各种联系渠道,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相关情况的咨询,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当公司的投资者咨询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联系方式。

  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加以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二十三条 对于到公司访问的投资者,应由证券中心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前应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提纲,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投资者来访由证券中心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接待工作。

  第二十四条 媒体宣传:根据公司整体宣传方案,可有计划地安排公司领导接受媒体采访、报道。对于自行联系的媒体,应请对方提供采访提纲,经董事会秘书核定后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确定采访内容。文字材料由相关部门准备后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对于采访后媒体形成的文字材料应先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再行公开报道。

  第二十五条 公共关系维护:应与监管部门、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 公共关系,及时将监管部门的有关信息传达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咨询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第二十六条 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做好股东登记等工作。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一节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依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程序:

  (一)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二)股东大会的资料由公司各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统一由证券中心制作,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在会前由证券中心工作人员交给股东及股东代表。

  (三)股东大会由公司聘请见证律师进行法律见证,媒体记者如需参加公司股东大会或采访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由董事会秘书安排具体事项。

  第三节 公司网站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在公司网站上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由证券中心负责管理,由董事会秘书专门回答投资者的问题并与之交流。

  第三十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道以及分析 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道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公司网站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四节 对外接待投资者及投资机构

  第三十三条 对外接待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中介机构及咨询机构的程序:凡关于对外接待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中介机构及咨询机构来公司考察和调研,一律由证券中心安排接待并回答一切问题。如投资者需要到公司生产地现场参观,在不影响生产和泄露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便利,并在不违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本章第七节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提供必要信息。

  第三十四条 对于公司在接待投资者来访及咨询过程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 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三十六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 行,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三十七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应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 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三十九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 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四十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二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

  第六节 一对一沟通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 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四十四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七节 现场参观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 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 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 信息。

  第四十七条 投资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参观时,自行解决所产生的费用。

  第八节 上证e互动平台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举行“上证 e 访谈”活动,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第四十九条 公司对投资者来电来函,机构投资者调研、媒体采访等问答记录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科创公司发布”栏目予以发布。

  第七章 投资者关系的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五十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行业存在竞 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 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 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 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 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 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 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对公司进行考察有关费用自 理,公司不得向分析师和基金经理赠送礼品或现金。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五十七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为公司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的日常信息披露网站。公司也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五十八条 对于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 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九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予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及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

  

  证券代码:688622        证券简称:禾信仪器        公告编号:2022-025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4月22日以邮件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22年4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形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出席会议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代表公司监事会100%的表决权,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黄渤主持。全体监事经表决,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报告内容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在报告编制过程中,未发现公司参与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3票,反对票数为0票,弃权票数为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候选人梁传足先生、申意化先生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情形。全体监事一致同意梁传足先生、申意化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任期三年,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表决结果:

  2.01提名梁传足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同意票数为3票,反对票数为0票,弃权票数为0票。

  2.02提名申意化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同意票数为3票,反对票数为0票,弃权票数为0票。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董事会及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2)。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提升合规运作水平,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同意本次修订后的《监事会议事规则》,并同意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3票,反对票数为0票,弃权票数为0票。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4月)》。

  (四)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并延长借用期限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并延长借用期限事项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资金使用费定价公允。本次财务资助符合公司发展的需求,且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3票,反对票数为0票,弃权票数为0票。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增加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并延长借用期限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

  特此公告。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88622        证券简称:禾信仪器        公告编号:2022-026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黄渤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详见附件)。

  黄渤先生作为职工代表监事将与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两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与第三届监事会一致。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监事会之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继续履行职责。

  特此公告。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4月28日

  附件:

  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黄渤先生,1986年7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环境科学专业,博士学历。2014年2月至今就职于公司,历任应用开发部主管、运营服务中心技术部技术组经理(大气)。现任监事会主席,任期三年,自2019年5月至2022年5月。

  经审核,黄渤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持有共青城同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0.33%的财产份额,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黄渤先生与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禁止担任监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具备担任公司监事的资格和能力并已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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