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16 证券简称:青云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将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51号文《关于同意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核准,本公司于2021年3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2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63.7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6,440.00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7,712.16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68,727.84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3月到账。上述资金到账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容诚验字[2021]100Z0010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2021年度,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为:(1)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前,截至2021年3月9日止,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已投入11,908.10万元,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11,908.10万元;(2)直接投入募集资金项目32,299.20万元。2021年末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44,207.30万元,扣除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后,募集资金余额为24,520.54万元,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大额存单、通知存款和协定存款的余额为9,668.00万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利息收入607.97万元,手续费0.75万元,募集资金专户2021年12月31日余额合计为15,459.76万元。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扣除主承销商承销费后公司实际收到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70,832.45万元。
二、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在制度上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在募集资金的管理工作中,公司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
2021年3月9日,本公司与浦发硅谷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在浦发硅谷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20030010000003178);2021年4月6日,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和中金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苑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110910201610203);2021年4月15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和中金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新桥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0200004319020364082);2021年4月15日,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和中金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在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03004490467);2021年4月15日,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秀支行和中金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秀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20000041994500039885694);2021年4月15日,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门支行和中金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门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110910201610800)。三方监管协议与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 2021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实际累计已投入募集资金总额44,207.30万元,具体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基于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以自筹资金提前进行募投项目的建设,截至2021年3月9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11,908.10万元、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432.54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容诚专字[2021]100Z0303号《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2021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12,340.64万元,其中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11,908.10万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432.54万元。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2021年8月31日、2021年9月1日,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以及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6.00亿元人民币)适时进行现金管理。
2021年度,公司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四、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情况。
五、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地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违规情形。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青云科技《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青云科技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特此公告。
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
证券代码:688316 证券简称:青云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4
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同意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2020年2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定<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拟定<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同时,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0年2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定<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核实<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拟定<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2020年3月1日,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公布了《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2020年3月11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对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020年3月11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定<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拟定<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2020年3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2020年3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2020年4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将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5,600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股票期权注销事项表示同意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0年9月1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将该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40,824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股票期权注销事项表示同意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1年1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8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将该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76,560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股票期权注销事项表示同意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1年1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将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16,184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股票期权注销事项表示同意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1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1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将该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95,704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公司4名激励对象因未满足个人绩效考核要求未能获准行权,同意将该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满足个人绩效考核要求未能获准行权的第一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12,247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上述两项合计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07,951份;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可行权人数150人,可行权数量449,224份,行权价格人民币100.00元/份。公司独立董事对股票期权注销事项及行权条件成就表示同意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1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9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将该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58,508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股票期权注销事项表示同意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 本次拟注销股票期权的依据、数量及对公司的影响
1. 拟注销股票期权的依据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到期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行权额度,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若激励对象在股票期权行权期内未申请行权,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 拟注销股票期权的数量
拟注销15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共计105,409份股票期权。拟注销17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满足个人绩效考核要求未能获准行权的第二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63,362份。拟注销128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行权的第一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405,444份。上述三项合计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574,215份。
3. 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同意注销15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共计105,409份股票期权。同意注销17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满足个人绩效考核要求未能获准行权的第二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63,362份。同意注销128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行权的第一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405,444份。上述三项合计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574,215份。前述注销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此次注销该部分股票期权,相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影响公司《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公司注销该部分股票期权。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同意注销15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共计105,409份股票期权。同意注销17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满足个人绩效考核要求未能获准行权的第二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63,362份。同意注销128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行权的第一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405,444份。上述三项合计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574,215份。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的《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继续执行。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注销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注销的相关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88316 证券简称:青云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5
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1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1年10月28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5),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赵卫刚作为征集人就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三)2021年10月29日至2021年11月7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
(四)2021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于2021年11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1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人数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六)2022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8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合计72,676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按作废处理。
综上,本次作废的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2,676股。
根据2021年11月16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已审议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该激励计划已向合计105名激励对象授予142.3865万股限制性股票。因此,作废处理后,将变更为合计向97名激励对象授予135.1189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本身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由于公司2021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获授首次授予的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资格,其已获授尚未归属的72,676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
本次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本次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的原因、数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就本次作废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一)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三)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及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88316 证券简称:青云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6
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2年4月26日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35.3684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4,746.2175万股的0.75%。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根据《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2年4月26日为预留授予日,以31.8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64名激励对象授予35.3684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10月28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5),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赵卫刚作为征集人就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1年10月29日至2021年11月7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
4、2021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于2021年11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人数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2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2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实际授予35.3684万股限制性股票,除此之外,本次预留授予的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4月26日,并同意以31.8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4名激励对象授予35.3684万股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4月26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使其更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以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4月26日,同意以31.8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64名激励对象授予35.3684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本次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2年4月26日。
2、预留授予数量:35.3684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0.75%。
3、预留授予人数:64人。
4、预留授予价格:31.85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6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7、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
2、本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三)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4月26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31.85元/股向符合条件的64名激励对象授予35.3684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次预留授予无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
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对授予的35.3684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具体参数如下:
1、标的股价:29.19元/股(授予日收盘价为29.19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5年、2.5年、3.5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4.1943%、29.0843%、30.2435%(采用证监会行业分类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A股上市公司最近1.5年、2.5年、3.5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本次预留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预留授予涉及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与授予价格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预留授予已满足《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授予条件;就本次预留授予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不存在不符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预留授予价格、预留授予对象、预留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二)《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三)《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四)《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及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五)《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88316 证券简称:青云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3
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期限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授权具体内容
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事宜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自查和论证,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
(二)发行股票的种类、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三)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将在股东大会授权后有效期内由董事会选择适当时机启动发行相关程序。
(四)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35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五)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采取询价发行方式,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最终发行价格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根据本次发行申购报价情况,按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发行对象存在《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相关发行对象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询价过程,但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申购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
(六)发行数量
发行股票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
(七)限售期
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即自本次发行的股票登记至名下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存在《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相关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即自本次发行的股票登记至名下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八)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应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同时,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九)股票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十)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事宜
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符合本议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全权办理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或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适当调整、补充,确定本次发行的最终具体方案并办理发行方案的具体实施,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的实施时间、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募集资金规模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事宜;
2、办理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事宜,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结合证券市场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实际进度、实际募集资金额等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3、办理本次发行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签署、呈报、补充递交、执行和公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材料,回复相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认购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重大合同和重要文件;
5、设立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办理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事宜;
6、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本次发行情况,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及《公司章程》所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
7、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新增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8、如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新的规定或政策、市场发生变化或证券监管部门有其他具体要求,根据新的规定和要求,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作相应调整;
9、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下,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提前终止;
10、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在获得上述授权的条件下,将上述授权事项转让授予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行使。
(十一)决议有效期
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本次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披露事项议案尚待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年度股东大会授权上述事项后,董事会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在授权时限内启动简易发行程序及启动该程序的具体时间。在简易发行程序中董事会需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文件,报请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
公司将根据该授权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88316 证券简称:青云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7
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5月23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2年5月23日 14 点 3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6号院16号楼7层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5月23日
至2022年5月2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告已于2022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予以披露。公司将在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11、13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7、8、9、13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为保证本次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出席人数安排会议场地,减少会前登记时间,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需提前登记确认。
(一) 登记时间
2022年5月17日上午10:00-12:00、下午14:00-17:00
(二) 登记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6号院16号楼7层。
(三)登记方式
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以下文件在上述时间、地点现场办理。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和证券账户卡或有效股权证明原件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应出示委托人证券账户卡或有效股权证明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见附件1)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2、企业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身份证明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或有效股权证明办理登记手续;企业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或有效股权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以信函、邮件方式登记,信函、邮件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在来信或邮件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需附上上述1、2 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4、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会议的,需持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投资者为机构的,还应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参会人员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六、 其他事项
(一)为配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建议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确需现场参会的,请务必确保本人体温正常、无呼吸道不适等症状,参会当日须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具,做好个人防护;会议当日公司会按疫情防控要求对前来参会者进行体温测量和登记,体温正常者方可参会,请予配合;
(二)本次现场会议出席者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三)参会股东请携带相关证件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四)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数量之前办理完毕参会登记手续的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之后到达会场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可以列席会议但不能参与投票表决。
(五)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6号院16号楼6层
邮编:100020
电话:010-83051688
邮箱:ir@yunify.com
联系人:张腾
特此公告。
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5月23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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