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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972          证券简称:科安达          公告编号:2022-015

  

  本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于2022年4月26日(星期二)在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C栋14层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4月16日通过通讯的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郑屹东主持。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监事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做出了如下决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能够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积极完善公司法人治理体系,加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和检查的工作力度,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体系较为规范、完整,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设置合理,保证了公司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切实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根本利益。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情形。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运行及监督情况,制定的整改计划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有利于改善内控治理环境、增强内控治理能力,提升内控治理效率。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监事会对《2021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无异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制定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同意通过该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担任 2021年度审计机构期间,审计团队严谨敬业,计划安排详细,派驻的审计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其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事会同意续聘众华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监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002972         证券简称:科安达        公告编号:2022-023

  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A股社会公众股,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2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5.00元/股(含),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2、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于2022年4月26日审议通过,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风险提示: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存在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本次回购计划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因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方案未能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基于对公司价值的判断和未来发展的信心,为有效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现将具体回购方案内容公告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为促进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广大股东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为 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依据相关规定,公司 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用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或 者员工持股计划。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规定的以下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3、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A股社会公众股。

  2、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25.00元/股(含),未超过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实施了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并及时披露。

  (四)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本次回购股份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3、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2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1,500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资金为准。

  4、本次回购股份的数量:在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5.00元/股(含)的条件下,若全额回购且按回购总金额上限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600,000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34%,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送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实施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止提前届满;

  2、公司董事会决定提前终止实施回购事宜,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止提前届满。

  另外,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最长期限,若出现该情形,公司将及时披露是否顺延实施。

  公司董事会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七)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1、若按照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1,500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人民币25.00元/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60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为0.34%。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2、若按照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1,200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人民币 25.00元/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48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为 0.27%。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公司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如下:

  公司总资产1,423,069,160.61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240,649,298.30元,流动资产1,273,108,673.54元,资产负债率12.77%。假设以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上限1,500万元计算,本次回购资金占公司总资产比重为1.05%,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比重为1.21%,占公司流动资产比重为1.18%。本次回购计划体现了管理层对公司长期价值的信心,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根据公司目前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本次拟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2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含),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回购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变,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全体董事在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回购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持股 5% 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1)经公司自查,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王涛先生在2022年3月24日至3月25日共计减持82,00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关于公司部分董监高股份减持完成的公告》(2022-012)。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2)经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回购期间存在明确的股份增减持计划。

  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公司部分董监高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2022-009),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上述减持计划正在进行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来六个月暂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内无明确的减持计划。若未来上述股东或人员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履行公告程序。

  (十)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提议人的基本情况及提议时间、提议理由,提议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提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如适用)

  不适用。

  (十一)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若在股份回购完成后未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未授出或转让的部分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若发生公司注销所回购股份的情形,公司将依据《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通知所有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十二)关于办理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审议同意,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公司管理层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事务;

  2、根据回购方案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公司股份,包括回购股份的具体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3、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回购股份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并进行相关申报;

  4、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除外);

  5、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本授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对本次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回购方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计划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将有助于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拟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2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25.00元/股(含)。根据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情况,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的条件。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且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因此,我们同意该回购公司股份方案。

  四、其他事项说明

  (一)回购期间的信息披露安排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在实施回购期间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并在各定期报告中公布回购进展情况:

  1、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披露;

  2、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将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予以披露;

  3、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4、公司在回购股份方案中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司董事会将对外披露未能实施该回购方案的原因及后续安排。

  5、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股份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将停止回购行为,并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二)风险提示

  本次回购股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请投资者注意本次回购事宜存在以下风险:

  1、因股票市场变化导致回购方案产生固有风险。本次回购股份可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回购价格上限,而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存在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3、未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风险。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方案未能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002972       证券简称:科安达

  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投资者保护工作情况报告

  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安达”或“公司”)一直以来高度重视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工作。公司秉承“尊重投资者、服务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的理念,建立并不断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通过增加公司内在价值、规范公司治理、依法合规的信息披露、积极与投资者交流、实施持续分红政策等方式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现将2021年公司投资者保护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投资者关系保护机制的继续完善

  经过多年的实践运作,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公司严格

  执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委员会实施细则》等一系列与中小投资者切身权益相关的制度,并持续加以完善。

  1、依法合规、高质量完成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是公司对广大投资者最直接的沟通交流形式,2021年,公司按照有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2、多渠道加强与投资者的交流和沟通

  为更好地获得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答疑解惑,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公司继续多渠道、多层次地展开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解答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对投资者的意见、建议进行整理并做出反馈,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主要与投资者关系维护方式如下:

  1)畅通的投资者接听专线,投资者交流专用邮箱;积极回复互动易提问,2021年回复率100%。

  2)年度组织召开两次个性化、有主题的业绩说明会(专精特新、开拓进取)和(守正创新、笃行致远),与投资者互动交流,解答投资者的问答。

  3)公司建立了与专业投资机构的交流,接受投资机构的调研活动。

  4)积极参与证监局及交易所组织的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

  5)公司公众号及网站专门设立“中国投资者网”宣传专栏。

  3、完善董事会办公室内部培训体系

  在原有的内部培训体系基础之上,董监高管理人员积极参与证监局,深交所,上市协会举办的制度法规学习机会,共同学习最新的监管规则,研究、讨论资本市场上的新案例,交流学习心得,互相促进、共同提高。做好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以及投资者的服务工作。

  二、落实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基于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良好,同时适应公司战略规划,积极回报股东投资者,与所有股东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公司提出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三、严格履行相关承诺

  公司一直以来严格督促公司控股股东、交易对手方等严格履行相关承诺,公

  司未发生过违反承诺的情况。具体承诺内容请见公司2022 年 4 月28 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有关承诺的内容。

  四、便捷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

  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严格规范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和会议内容。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1 次年度股东大会,1 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均提供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两种参会渠道,认真接待股东现场登记参会,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 通过持续的研发投入和有效整合实现稳健发展

  科安达深耕于轨道交通行业,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先后获评工信部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深圳最具潜力50家上市企业、 中国上市公司创新指数500强、深圳行业领袖企业100强、深圳500强企业。在轨道交通信号控制领域,公司的计轴系统通过铁路最高安全等级SIL4级认 证、CRCC认证、URCC认证,产品广泛应用于国内轨道交通建设中,已在全国近 50个城市,超过190条地铁线路使用,市场份额居行业领先地位。

  在雷电综合防护领域,公司拥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双甲资质,是《铁 路综合接地系统测量方法》(TB/T 3233-2010)等多项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公司的防雷产品为业内首家通过CRCC认证,被列为《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第一批)》 的制式设备,分别获得中国铁道学会“铁道科技奖三等奖”和广铁集团“科技进步 奖一等奖”。目前已累计完成5000多个火车站场的防雷工程,武广客专、上海虹桥、 成都北编站、武汉北编站、广州南站、青藏铁路等防雷工程已成为行业标杆。

  科安达在“以科技为先导、以服务为宗旨、有优质为基石,以信誉为生命的”企业精神带动下,将继续为“打造一流的轨道交通装备供应商”“为人民群众的交通出行保驾护航”而奋斗。

  2021年受新冠疫情影响,经济环境复杂,公司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和创新理念,实现产品升级、质量体系优化、布局完整的营销市场,实现业绩的持续增长。2021年公司整体业务经营情况:营业收入稳步持续增长,公司核心业务取得较好的业绩,报告期实现营业收入400,845,732.27元,同比增长11.18%。实现股东净利润151,411,212.69,同比增长10.2%,公司经营业绩和发展情况良好,自有资金充裕,可开发项目储备资金充足,公司拥有优质的管理体系和优良的资产架构,公司未来发展实力可期!

  深圳市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7日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270号)核准,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安达”、“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408万股,并于2019年12月27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交易。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科安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科安达的持续督导期限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本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科安达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本保荐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回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 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 务,具体包括:

  1、制定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2、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3、对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的督导和核查,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4、督导发行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执行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督导发行人严格执行并完善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

  6、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等承诺事项,核查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结项、终止的原因和程序等,并发表核查意见;

  7、列席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核查相关会议记录及决议;

  8、督导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提交的其他文件;

  9、根据相关公开承诺及约定,督促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履行相关承诺;

  10、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内各定期报告进行了审阅,未发现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也未发现存在影响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情况;

  11、结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则等,每年度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培训报告;

  12、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暨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

  经科安达第五届董事会2020年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2020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增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的“轨道交通智能监测诊断系统开发项目”实施地点,由原实施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变更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深圳市南山区打石1路深圳国际创新谷,并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珠海市科安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增资1亿元。

  (二)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变更并新设募集资金专户

  经科安达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2021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动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和“产品试验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期限从2021年6月30日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并在兴业银行深圳科技园支行新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原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的募集资金本息余额全部转存至该新设账户,注销原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三)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

  经科安达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2021年第四次会议和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决定新增成都科安达智能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动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增加成都科安达智能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中铁产业园为该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并购置办公用房作为实施场所,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5,000万元向全资子公司成都科安达智能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

  长城证券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认为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系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科安达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推荐工作,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提供尽职调查所需材料,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科安达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科安达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供专业意见,并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持续督导过程中的相关事项出具专项意见,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核查与协调工作,与本保荐机构保持了良好沟通与配合。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科安达已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科安达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 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1年12月31日,科安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与该等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持续督导责任,要求发行人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该等募集资金。

  保荐代表人:颜丙涛  孙晓斌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2972         证券简称:科安达         公告编号:2022-018

  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于2021年4月26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情况

  1、利润分配的具体内容

  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1年度实现净利润151,499,134.67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51,411,212.69元。2021年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为545,701,775.65元。

  鉴于公司2021年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业绩符合预期,现金流充足,成长性持续看好,在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基础上,公司董事会拟提出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计划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回购股份为基数,按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00元(含税),预计派发现金87,560,550.00元,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在利润分配预案披露日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股本总额若因新增股份上市、股权激励授予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事项发生变化,公司将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利润分配预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以及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承诺,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二、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制定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同意通过该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是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的分配方案,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要和股东的长远利益,符合《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符合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利润分配的相关要求。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过该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其他说明

  1、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同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时备案,防止内幕信息的泄露。

  2、本次利润分配预案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002972        证券简称:科安达         公告编号:2022-019

  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依据公司2021年度经营情况,制定2022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如下:

  一、薪酬/津贴标准

  1、公司董事薪酬方案

  (1)公司董事长基本薪酬为70-100万元/年,按月发放。

  (2)其他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董事,按照所担任的管理职务领取薪酬,不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未担任管理职务的董事不领取薪酬。

  (3)公司独立董事津贴为 8 万元/年(税前)。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基本年薪根据目前岗位职级、任职年限、岗位责任等予以确定,按月发放,具体如下:

  

  二、绩效薪酬

  每年年末根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考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可在上述薪酬标准平均上下浮动30%的范围内进行绩效考核,确定其最终实际薪酬。

  三、其他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其应得的薪酬或津贴。

  2、上述薪酬或津贴均为含税收入。

  3、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方案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4、本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特此公告。

  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002972           证券简称:科安达           公告编号:2022-020

  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年 4 月 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拟继续聘任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众华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众华所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众华所在担任公司2021年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勤勉尽责、细致严谨,并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持审计工作连续性,公司拟继续聘任众华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授权董事长根据公司的业务规模、繁简程度、工作要求等多方面因素以及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与众华所协商确定审计费用。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前身是1985年成立的上海社科院会计师事务所,于2013年经财政部等部门批准转制成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1630号5幢1088室。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1993年起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具有丰富的证券服务业务经验。

  2.人员信息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首席合伙人为陆士敏先生,2021年末合伙人人数为42人,注册会计师共338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140人。

  3.业务规模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年度(2021年)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为人民币5.21亿元,审计业务收入为人民币4.11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人民币1.63亿元。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年度(2021年)上市公司审计客户数量74家,审计收费总额为人民币0.92亿元。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中主要行业为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建筑业等。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审计服务的上市公司中与科安达同行业客户共12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5,000万元,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1)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2021年12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投资者起诉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雅博科技”)、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改判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雅博科技的偿付义务在3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2021年10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投资者起诉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圣莱达”)、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判决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需与圣莱达承担连带责任,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经针对该等二审判决申请再审。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2次、行政监管措施7次、未受到刑事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13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2次(涉及3人)和监督管理措施7次(涉及10人),未有从业人员受到刑事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项目合伙人:郝世明,2000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年开始在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5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张蕾,2021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6年开始在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截至本公告日,近三年签署2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质量控制复核人:戎凯宇,1992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0年开始在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截至本公告日,近三年复核8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关于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三)审计收费

  1.审计费用定价原则

  审计收费主要基于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专业服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所需专业人员的水平和经验、各级别专业人员提供服务所需的时间,以及提供专业服务所需承担的责任等因素综合确定。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第五届审计委员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认为,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的资质和能力,与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关联人无关联关系,在2021年度的审计工作中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执业水平,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因此,审计委员会同意向董事会提请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

  2、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情况: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审计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情况: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2021年度审计工作中,表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续聘众华为2022年度审计机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继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董事会对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众华为公司 2022年度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根据公司的业务规模、繁简程度、工作要求等多方面因素以及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与众华所协商确定审计费用。

  4、监事会意见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担任 2021年度审计机构期间,审计团队严谨敬业,计划安排详细,派驻的审计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其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事会同意续聘众华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报备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3、第五届审计委员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4、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5、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04月27日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

  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安达”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规定,对科安达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依据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以下简称“评价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内部控制相关管理制度,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二)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涵盖了母子公司各种业务和事项,重点关注下列高风险领域:政策风险、市场竞争加剧风险、销售行业和销售客户集中风险、客户信用管理风险、研发风险、治理与管控风险、市场竞争与经营能力风险、投资风险等。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包括: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科安达轨道交通技术有限公司、珠海市科安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科安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岩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科安达软件有限公司、珠海市高平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KEANDA (HONGKONG) INTERNATIONAL GROUP CO.,LIMITED、成都科安达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KEANDA GmbH、深圳市科安达轨道装备有限公司、成都科安达智能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主要包括: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存货与成本、研究开发、工薪与人事、投资与筹资、财务报告等。

  上述业务和事项的内部控制涵盖了目前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严格遵循基本规范、评价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评价过程中,我们采用了个别访谈、调查问题、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实质性测试等适当方法,广泛收集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分析、识别内部控制缺陷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

  公司董事会根据基本规范、评价指引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水平等因素,研究确定了适用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分别按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列示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1)定性标准

  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②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③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重要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但应仍引起管理层重视的错报。

  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定量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1)定性标准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应认定为重大缺陷:

  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②企业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决策失误;

  ③重要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④媒体负面新闻频现;

  ⑤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⑥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是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但未得到整改。

  如果发现的缺陷符合以下任何一条,应当认定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①公司因管理失误发生依据上述定量标准认定的重要财产损失,控制活动未能防范该失误;

  ②财产损失虽然未达到和超过该重要性水平、但从性质上看,仍应引起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

  (2)定量标准

  从定量的标准看,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公司财产损失金额小于净资产的0.5%,则认定为不重要;如果超过0.5%,小于1%认定为重要财产损失;如果超过1%则认定为重大财产损失。

  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应当认定为一般缺陷。

  根据上述认定标准,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情况,公司未发现报告期内存在重大缺陷。

  二、公司对内部控制情况的自我评价

  公司已经根据基本规范、评价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公司截止2021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报告期内,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公司未发生对评价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内部控制的重大变化。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通过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沟通,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资料,查阅公司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信息披露文件等方式对科安达内部控制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科安达的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健全,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2021年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良好,公司董事会出具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应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保荐代表人:颜丙涛  孙晓斌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的

  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安达”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关于开展“加强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控规则落实”专项活动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科安达《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内控规则落实情况

  公司结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组织机构建设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工作情况及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等情况进行了自查,并重点检查了信息披露、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等方面的内部控制。根据自查结果,填写了《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

  二、保荐机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查阅《公司章程》及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查看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现场走访公司经营场所等方式,从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其实施情况等方面,对《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科安达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的规范要求;科安达填写的《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情况。

  保荐代表人:颜丙涛   孙晓斌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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