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55 证券简称:鸿合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同时,因49名激励对象离职,不满足激励条件,公司拟合计回购注销992,624股限制性股票,总股本将由234,985,690股减少至233,993,066股,公司的注册资本由234,985,690元将减少至人民币233,993,066元。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规范公司运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增加董事会成员人数等情况,公司拟对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改: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
此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因上述变更事项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等相关事项。
三、 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2955 证券简称:鸿合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4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增选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增选董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决策水平,公司董事会拟增选龙旭东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任期自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增选董事后,董事会人数将由8名增至9名。其中,非独立董事6名,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及相关条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
附件:董事候选人简历
龙旭东,男,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西安交通大学动力系压缩机专业学士学位。现任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供应链平台总经理。历任北京鸿合科技公司深圳分公司(已注销)经理;北京鸿合科技公司深圳分公司(已注销)销售员;北京鸿合科技公司(已注销)广州办事处销售员;北京第一通用机械厂压缩机研究所设计员。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龙旭东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0,958股,直接持有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02%,间接持有606,015股,间接持有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26%。其与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证券代码:002955 证券简称:鸿合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5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根据目前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在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项目投资用途及投资总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董事会同意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交互显示产品生产基地项目”及“鸿合交互显示产业基地首期项目”的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均调整为2022年12月31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 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839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431万股,发行价格为52.41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79,818.71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169,158.38万元。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9年5月16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19]26830”号《验资报告》。
2、 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新线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鸿程光电有限公司、北京鸿合爱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分别与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监管协议主要条款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本公告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均得到了切实有效的履行。
二、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情况和影响
1、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3月31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1、“教室服务项目”的募集资金累计投入金额多于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金额,系募集资金存续期间产生的存款利息及现金管理收益所致。
2、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2、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近两年,由于国内外新冠肺炎疫情的持续影响,公司募投项目建设所需的劳务用工、设备采购、运输、安装组织等各方面均受到了制约,导致固定资产及设备交期周期拉长,各项工程验收工作也相应延期,项目的整体进度放缓,预计无法在计划的时间内完成建设。根据目前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在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总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交互显示产品生产基地项目”及“鸿合交互显示产业基地首期项目”的施工计划进行了调整,项目预计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均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3、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系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项目的延期未改变项目实施主体、资金用途及投资总规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三、 专项意见说明
1、 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目前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在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项目投资用途及投资总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交互显示产品生产基地项目”和“鸿合交互显示产业基地首期项目”的预计可使用状态时间调整至2022年12月31日。
2、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系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进行的必要调整,项目的延期仅涉及建设进度变化,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建设内容未发生变化,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将“交互显示产品生产基地项目”和“鸿合交互显示产业基地首期项目”的预计达到可使用状态日期均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是根据项目建设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为更好地保障募投项目建设质量和整体运行效率,不涉及募投项目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的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4、 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审批程序符合《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四、 备查文件
1、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 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2955 证券简称:鸿合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6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方式
及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更好地推动募投项目的实施,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研发和信息化建设的实施,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方式及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对“研发中心系统建设项目”和“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的实施方式进行调整,将购置房产方式调整为租赁与购置房产并举的实施方式,同时对部分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调整。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839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431万股,全部为新股,不涉及老股转让。发行价格为52.41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79,818.71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169,158.38万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9年5月16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19]26830”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1、“教室服务项目”的募集资金累计投入金额多于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金额,系募集资金存续期间产生的存款利息及现金管理收益所致。
2、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三、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方式及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基本概况
鉴于购置合适的实施场地较难在短时间内完成,为满足公司持续经营的办公需要,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研发和信息化建设的实施,公司对“研发中心系统建设项目”和“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的实施方式进行调整,将购置房产方式调整为租赁与购置房产并举的实施方式。
另外,经综合评估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展以及资金投入的紧急程度,在保持各募投项目投资总额不变的基础上,公司对部分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如下调整:“研发中心系统建设项目”拟调出9,000万元人民币,“鸿合交互显示产业基地首期项目”、“师训服务项目”和“教室服务项目”拟分别调入5,000万元、1,000万元和3,000万元人民币。
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四、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方式及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方式及募集资金的投入金额是基于各个募投项目投资总金额不变的基础上进行,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影响,同时有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优化公司资源配置,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方式及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研发中心系统建设项目”和“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的实施方式进行调整,将购置房产方式调整为租赁与购置房产并举的实施方式,并同意在保持各募投项目投资总额不变的基础上,对部分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调整。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方式及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审批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调整是基于公司募投项目及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而进行的必要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方式及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方式及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是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经过审慎研究后进行的合理调整,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推进募投项目的有效实施,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未来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方式及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公司调整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方式及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该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方式及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方式及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2955 证券简称:鸿合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7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公司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1、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因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为了更加真实、准确地反应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资产和财务状况,公司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对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对可能发生资产减值损失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2、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范围、总金额和计入的报告期间
经公司核算,对2021年度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资产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5,736.9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即2021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16,896.05万元的33.95%。本次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本次计提减值准备计入的报告期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计提上述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合计5,736.96万元,计入公司2021年度损益,考虑所得税及少数股东损益影响后,将减少公司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506.44万元,相应减少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4,506.44万元。
公司本次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特此公告。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2955 证券简称:鸿合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8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的相应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1年2月2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的通知》(财会〔2021〕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4号”),明确了有关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简称“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关于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相关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1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明确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以及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二)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解释及通知规定,将自2021年1月1日起开 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的相关要求,自2021年12月31日起开始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相关要求。
(三)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解释第14号、解释第15号。除上述变更,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解释14号文变更的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所适用的PPP项目合同的定义及合同特征。即指社会资本方与政府方依法依规就PPP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应当同时符合“双特征”和“双控制”。
(2)社会资本方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提供多项服务(如既提供 PPP 项目资产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的运营服务、维护服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将交易价格按照各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
(3)在PPP项目资产的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社会资本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下述第4项中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社会资本方在相关借款费用满足资本化条件时,应当将其予以资本化,并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结转至无形资产。对于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社会资本方均应予以费用化。
(4)社会资本方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运营期间,有权向获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应当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满足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应当在社会资本方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时确认为应收款项,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社会资本方应当在PPP 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超过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差额,确认为无形资产。
2、解释15号文变更的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根据相关法规制度,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对于成员单位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或者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之上增设“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项目单独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从集团母公司账户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
(2)对于成员单位未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存入财务公司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项目中列示,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成员单位还可以在“货币资金”项目之下增设“其中:存放财务公司款项”项目单独列示;财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吸收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未从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从财务公司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短期借款”项目中列示;财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发放贷款和垫款”项目中列示。
(3)资金集中管理涉及非流动项目的,企业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关于流动性列示的要求,分别在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4)在集团母公司、成员单位和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有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的规定外,资金集中管理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项目不得相互抵销。
(5)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企业实行资金集中管理的事实,作为“货币资金” 列示但因资金集中管理支取受限的资金的金额和情况,作为“货币资金”列示、存入财务公司的资金金额和情况,以及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的“其他应收款”、“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其他应付款”等列报项目、金额及减值有关信息。
本解释所称的财务公司,是指依法接受银保监会的监督管理,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的相应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2022年4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2022年4月27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合法权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六、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2955 证券简称:鸿合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1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持股5%以上股东Eagle Group Business Limited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合科技”、“公司”)股份16,999,998股(占截至2022年4月27日公司总股本234,985,690股的7.23%)的股东Eagle Group Business Limited(“鹰发集团”)计划在本次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在本次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5,400,000股(含本数),即不超过截至2022年4月27日公司总股本的2.30%。
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收到鹰发集团的《关于减持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的名称:Eagle Group Business Limited
(二)股东持有股份的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鹰发集团持有公司股份16,999,998股,占截至2022年4月27日公司总股本的7.23%。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具体安排
1、减持原因:实现投资回报。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包括其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公司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
4、拟减持数量及比例: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拟计划减持公司的股份数量不超过5,400,000股(含本数),即不超过截至2022年4月27日公司总股本的2.30%。(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5、减持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数的2%。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二)本次拟减持事项是否与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鹰发集团在《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各项承诺的具体内容如下:
“自发行人A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企业在减持时将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企业通过增资或受让所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距离发行人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不超过12个月的,自发行人该次股份变动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36个月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通过增资或受让所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距离发行人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超过12个月的,自发行人该次股份变动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12个月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本企业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如果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本企业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本企业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审议;自未履行承诺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企业在上述期间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的利润,且不得转让所持的发行人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况除外);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鹰发集团的上述承诺得到了严格履行,没有发生违反该承诺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1、鹰发集团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全部或部分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等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鹰发集团不属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敦促鹰发集团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关于减持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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