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2-02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同意公司为保持长期积极稳定回报股东的分红策略,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成长的经营成果,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拟定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该预案的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基本情况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1年度实现净利润为773,898,460.31元(母公司报表),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77,389,846.03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2,036,682,676.05元,减去2021年度已支付现金股利168,519,697.68元,2021年度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564,671,592.65元(母公司报表)。
拟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28元人民币(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若以目前公司总股本6,740,787,907股计算,公司2021年度总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89亿元(含税)。
除上述现金分红外,本次利润分配公司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进行调整并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披露。
二、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合法性、合规性说明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未来三年(2021-2023)股东回报规划》等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与公司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相匹配,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
三、相关审批程序及意见
1、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未来三年(2021-2023)股东回报规划》中关于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的要求,综合考虑了公司积极回报股东同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上述预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未来三年(2021-2023)股东回报规划》中关于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的要求,综合考虑了公司积极回报股东同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上述预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其他说明
1、本次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2、本分配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防止内幕信息泄露。
五、 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2-024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等,同意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毕马威华振”或“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拟续聘审计机构事项的情况说明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质,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能力和业务经验。该所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认真履行审计职责,能够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表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拟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预计2022年度审计费用为人民币356万元。
二、拟续聘审计机构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于1992年8月18日在北京成立,于2012年7月5日获财政部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制企业,更名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2年7月10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于2012年8月1日正式运营。
毕马威华振总所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毕马威华振的首席合伙人邹俊,中国国籍,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于2021年12月31日,毕马威华振有合伙人199人,注册会计师977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210人。
毕马威华振2020年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人民币34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31亿元(包括境内法定证券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6亿元,其他证券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7亿元,证券业务收入共计超过人民币13亿元)。
毕马威华振2020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家数为57家,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总额为人民币3.56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采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卫生和社会工作业。毕马威华振2020年与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24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毕马威华振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毕马威华振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毕马威华振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承做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本项目的项目合伙人张楠,2001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张楠2003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0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张楠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8份。
本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颜丽,2006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颜丽2004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1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颜丽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4份。
本项目的质量控制复核人罗科,2000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罗科1997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0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罗科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8份。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最近三年均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3、独立性
毕马威华振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按照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保持了独立性。
4、审计收费
毕马威华振的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2021年度审计费用为人民币325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人民币295万元,内部控制鉴证费用人民币30万元)。公司预计本次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度审计费用为人民币356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人民币306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人民币50万元),较2021年度审计费用增加31万元。
三、拟续聘审计机构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在执业过程中能够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能够切实履行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具备足够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同意续聘事项并向董事会提议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对拟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对此事项发表了如下意见:
公司已就拟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涉及的相关事项事先与独立董事进行了沟通,独立董事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经核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有充足的人力和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和审计的需要。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独立董事认可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如下意见:
经核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有充足的人力和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的需要。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恪尽职守,工作认真负责,较好地完成了2021年度审计工作,出具的各项报告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费用356万元,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本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审核意见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就《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必要的资质和独立性,具备相应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审计工作的需求,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充分和合理的理由。公司监事会同意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2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监事会关于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6、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2-025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
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同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同路生物”)拟为其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全资子公司安徽同路医药有限公司(“安徽同路医药”)提供担保,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2年2月28日)净资产的3.79%。被担保方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的担保。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不超过(含)人民币40亿元,授权期限内,额度可循环使用,并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同路生物为其下属全资子公司安徽同路医药提供担保,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担保授权期限内,任一时点同路生物对安徽同路医药提供担保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情况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资金的需要,公司及子公司拟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具体如下:
1、授信总额度
公司及子公司拟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不超过(含)人民币40亿元,授权期限内,额度可循环使用。
2、授信用途
使用授信额度申请的贷款用于生产经营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3、授权期限
本次授权自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年内有效。
上述授信额度不等同于实际融资金额,具体业务品种、授信额度及期限以商业银行最终核定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及子公司的实际经营需求而定。授权期限内,额度可循环使用。
为便于商业银行贷款等相关业务的办理,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办理银行授信相关的申请事宜,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有关的合同、协议等各项法律文件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全资子公司同路生物为满足其全资子公司安徽同路医药业务发展资金的需要,保证安徽同路医药业务顺利开展,拟为安徽同路医药提供担保,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综合授信等融资业务,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保证、存单质押等。
本次担保授权期限自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担保授权期限内,任一时点同路生物对安徽同路医药提供担保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事项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授权额度范围内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办理担保相关的手续。
(二)担保额度情况
■
注:1、本担保为拟担保授权事项,具体担保协议内容及公司为担保对象所担保的额度将在上述总额度内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2、上述“截至目前担保余额”为截至2022年4月16日安徽同路医药对Grifols, S.A(“基立福”)控股子公司Grifols Worldwide Operations Limited(“基立福全球”)的应付账款金额。(相关担保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披露的《关于向关联方出具安慰函暨担保事项的公告》)
3、上述“最近一期”为2022年2月28日。
安徽同路医药为公司全资孙公司,本次担保无需提供反担保。
(三)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安徽同路医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RB73W5G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7年12月8日
注册地点:合肥市高新区燕子河路376号综合楼301
法定代表人:任士杰
注册资本:9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二、三类医疗器械、药品、生物制品、保健食品、消毒用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本公司的关系:公司持有同路生物100%股权,同路生物持有安徽同路医药100%股权,安徽同路医药为公司全资孙公司。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安徽同路医药的资产总额为149,819.49万元,负债总额为133,338.51万元(其中银行贷款0万元,流动负债为133,338.51万元),净资产为16,480.98万元,或有事项涉及金额0万元;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95,610.98万元,利润总额为20,696.77万元,净利润为15,517.78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22年2月28日,安徽同路医药的资产总额为149,212.29万元,负债总额为125,453.32万元(其中银行贷款0万元,流动负债为125,453.32万元),净资产为23,758.97万元,或有事项涉及金额0万元;2022年1-2月份实现营业收入为42,997.34万元,利润总额为9,405.87万元,净利润为7,054.40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经查询,该公司非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目前尚未签订相关担保协议,上述担保额度仅为公司及子公司预计额度,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类型、担保方式等条款将在实际担保业务发生时,由相关方协商确定,并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最终实际担保总额将不超过本次授予的担保额度。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1、2021年7月30日,经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向基立福全球出具Bank Comfort Letter(“银行安慰函”)作为付款保证以提高安徽同路医药的购买信用度,该事项构成公司对安徽同路医药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282,920,000美元,截至2022年4月16日,公司担保余额138,602,729.18美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2年2月28日)净资产的3.32%。
2、为推动安徽同路医药分别与基立福控股子公司基立福全球、Grifols Diagnostic Solutions, Inc.(“GDS”)之间相关产品独家代理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将根据基立福全球、GDS所在地金融机构相关要求,分别向基立福全球、GDS出具银行安慰函作为付款保证以提高安徽同路医药的购买信用度。公司为安徽同路医药提供付款保证构成担保,该次担保如获得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有效期内的担保终止(即2021年7月30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对安徽同路医药的担保事项),公司对安徽同路医药担保额度总金额不超过520,000,000美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2年2月28日)净资产的12.47%,具体的担保金额在安徽同路医药与基立福全球实际履行的协议金额范围内。相关议案将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同路生物为满足安徽同路医药业务发展资金需要,保证安徽同路医药业务顺利开展,拟为安徽同路医药提供担保,在担保授权期限内,任一时点同路生物对安徽同路医药提供担保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相关议案将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除上述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外,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其他形式的担保,也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及业务拓展的需要,拟向商业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同路生物为了保证安徽同路医药业务的顺利开展,拟为安徽同路医药提供担保,在担保授权期限内,任一时点同路生物对安徽同路医药提供担保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充分考虑了公司以及下属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本次拟申请综合授信及担保的主体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公司具有绝对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公司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
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经审核,认为:
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拓展对银行信贷产品的需要,同路生物为安徽同路医药提供担保也是为了保证安徽同路医药业务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本次拟申请综合授信及担保的主体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公司能够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本次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2-026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关联方出具安慰函暨担保事项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莱士”、“公司”)拟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全资孙公司安徽同路医药有限公司(“安徽同路医药”)提供担保,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520,000,000美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2年2月28日)净资产的12.47%。被担保方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的担保。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关联方出具安慰函暨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推动安徽同路医药分别与Grifols, S.A.(“基立福”)下属公司Grifols Worldwide Operations Limited(“基立福全球”)、Grifols Diagnostic Solutions, Inc.(“GDS”)之间相关产品独家代理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基立福全球、GDS所在地金融机构相关要求,分别向基立福全球、GDS出具银行安慰函作为付款保证以提高安徽同路医药的购买信用度。公司为安徽同路医药提供付款保证构成担保。
鉴于基立福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基立福全球及GDS均为基立福的下属子公司。上海莱士董事Tomás Dagá Gelabert先生担任基立福的董事、董事会副秘书、基立福集团数家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等职务;上海莱士董事David Ian Bell先生担任基立福首席企业发展官兼总法律顾问等职务。上海莱士持有基立福的控股子公司GDS45%股权,上海莱士董事兼副总经理徐俊先生担任GDS董事。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前述三位董事Tomás Dagá Gelabert、David Ian Bell、徐俊均回避了表决。
一、基本情况
2019年3月,公司与基立福等签订了《排他性战略合作总协议》(“《战略合作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双方在生产质量规范、知识产权、技术研发、管理经验、销售渠道、工程和协作服务等多个领域展开深入合作。
(一)白蛋白相关产品独家代理事项
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和2021年1月21日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独家代理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关联方基立福控股子公司Grifols International, S.A.(“基立福国际”)(后交易主体变更为基立福全球)签署《独家代理协议》,基立福方指定上海莱士及下属公司同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同路生物”)、安徽同路医药、郑州莱士血液制品有限公司(“郑州莱士”)及浙江海康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海康”)为其白蛋白相关产品的独家经销商。公司指定下属全资孙公司安徽同路医药负责上述业务。2021年度,公司与基立福全球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人民币155,198.43万元,2022年度,公司预计与基立福全球就代理白蛋白相关产品的关联交易金额为人民币300,000~350,000万元。
(二)核酸检测相关产品独家代理事项
近期,公司与关联方GDS签署了《独家经销协议》,GDS指定上海莱士及下属公司同路生物、安徽同路医药、郑州莱士及浙江海康为其血液筛查系统、血液筛查检测试剂以及血液筛查试剂盒产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经销商;公司拟指定下属公司安徽同路医药负责上述业务。
(三)签署安慰函暨担保事项
为了推动上述两项独家代理业务的顺利开展,上海莱士将根据基立福全球、GDS所在地金融机构相关要求,分别向基立福全球、GDS提供Bank Comfort Letter(“银行安慰函”)作为付款保证以提高安徽同路医药的购买信用度,上海莱士为安徽同路医药提供付款保证构成担保。本次,公司向基立福全球出具的安慰函中对安徽同路医药担保金额预计不超过500,000,000美元;公司向GDS出具的安慰函中对安徽同路医药担保金额预计不超过20,000,000美元,具体的担保金额在安徽同路医药分别与基立福全球、GDS之间实际履行的协议金额范围内,担保期限均自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并经公司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续期。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莱士为安徽同路医药提供付款保证构成担保,上述事项达到股东大会的审议标准,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签署上述银行安慰函等文件。
二、提供担保额度预计情况
■
备注:1、担保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比例中由于担保额度单位为美元,为了保持单位一致,该比例为最近一期(即2022年2月28日)中国银行折算价计算的比例。
2、上述“截至目前担保余额”为截至2022年4月16日安徽同路医药对基立福控股子公司基立福全球的应付账款金额。(相关担保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披露的《关于向关联方出具安慰函暨担保事项的公告》)
3、上述“最近一期”为2022年2月28日。
安徽同路医药为公司全资孙公司,本次担保无需提供反担保。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安徽同路医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RB73W5G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7年12月8日
企业地址:合肥市高新区燕子河路376号综合楼301
法定代表人:任士杰
注册资本:9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二、三类医疗器械、药品、生物制品、保健食品、消毒用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本公司的关系:公司持有同路生物100%股权,同路生物持有安徽同路医药100%股权,安徽同路医药为公司全资孙公司。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安徽同路医药的资产总额为149,819.49万元,负债总额为133,338.51万元(其中银行贷款0万元,流动负债为133,338.51万元),净资产为16,480.98万元,或有事项涉及金额0万元;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95,610.98万元,利润总额为20,696.77万元,净利润为15,517.78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22年2月28日,安徽同路医药的资产总额为149,212.29万元,负债总额为125,453.32万元(其中银行贷款0万元,流动负债为125,453.32万元),净资产为23,758.97万元,或有事项涉及金额0万元;2022年1-2月份实现营业收入为42,997.34万元,利润总额为9,405.87万元,净利润为7,054.40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经查询,该公司为非失信被执行人。
四、银行安慰函主要内容
(一)向基立福全球出具安慰函
为了推动安徽同路医药与基立福全球相关产品独家代理业务的顺利开展,上海莱士将根据基立福全球所在地金融机构相关要求,向基立福全球提供银行安慰函作为安徽同路医药的付款保证以提高安徽同路医药的购买信用度。该银行安慰函主要内容如下:
针对基立福全球与上海莱士及所有关联方之间的独家经销协议,以及基立福全球向安徽同路医药销售白蛋白等事宜,上海莱士通知基立福全球,上述公司是上海莱士的下属公司。
上海莱士作为经销商和母公司,安徽同路医药作为关联公司,双方有义务与基立福全球在实际履行的协议金额范围内进行货款结算。预计总金额不超过500,000,000美元。
此外,如果上海莱士决定处置全部或部分安徽同路医药股权,上海莱士会事先通知基立福全球,并用双方认为合适的协议进行替换,或向基立福全球付清截至该日期应付给基立福全球的余额。
本函有效期限为上海莱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经上海莱士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续期。
(二)向GDS出具安慰函
为了推动安徽同路医药与GDS相关产品独家代理业务的顺利开展,上海莱士将根据GDS所在地金融机构相关要求,向GDS提供银行安慰函作为安徽同路医药的付款保证以提高安徽同路医药的购买信用度。该银行安慰函主要内容如下:
针对GDS与上海莱士及所有关联方之间的独家经销协议,以及GDS向安徽同路医药销售血液筛查系统、血液筛查检测试剂以及血液筛查试剂盒等事宜,上海莱士通知GDS,上述公司是上海莱士的下属公司。
上海莱士作为经销商和母公司,安徽同路医药作为关联公司,双方有义务与GDS在实际履行的协议金额范围内进行货款结算。预计金额不超过20,000,000美元。
此外,如果上海莱士决定处置安徽同路医药全部或部分股权,上海莱士会事先通知GDS,并用双方认为合适的协议进行替换,或向GDS付清截至该日期应付给GDS的余额。
本函有效期限为上海莱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经上海莱士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续期。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1、截至目前,除2021年7月30日经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基立福全球出具银行安慰函作为付款保证以提高安徽同路医药的购买信用度,该事项构成公司对安徽同路医药提供担保外,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事项。截至2022年4月16日,公司担保余额138,602,729.18美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2年2月28日)净资产的3.32%。
2、公司本次担保如获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有效期内的担保终止(即2021年7月30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对安徽同路医药的担保事项),公司本次对安徽同路医药担保额度总金额不超过520,000,000美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2年2月28日)净资产的12.47%,具体的担保金额在安徽同路医药与基立福全球实际履行的协议金额范围内。
3、同路生物为满足安徽同路医药业务发展资金需要,保证安徽同路医药业务顺利开展,拟为安徽同路医药提供担保,在担保授权期限内,任一时点同路生物对安徽同路医药提供担保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相关议案将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除上述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外,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其他形式的担保,也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向关联方基立福全球及GDS分别出具银行安慰函暨担保事项是为了推动下属公司安徽同路医药与基立福全球和GDS相关产品独家代理业务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安徽同路医药为公司下属全资孙公司,该担保事项的风险可控。本次出具银行安慰函暨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上述担保事项。本次公司为全资孙公司安徽同路医药提供的担保无反担保。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出具给基立福全球的《Bank Comfort Letter》;
4、出具给GDS的《Bank Comfort Letter》。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2-027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投资建设全球生产运营基地
及参与竞拍土地使用权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上海莱士”)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投资建设全球生产运营基地及参与竞拍土地使用权项目的议案》等,同意公司终止投资建设全球生产运营基地及参与竞拍土地使用权项目,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指定的授权代表人办理与终止上述两个项目有关的事项及手续。
本次终止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项目概述
(一)拟投资建设全球生产运营基地及参与竞拍土地使用权项目
基于长远的业务发展规划,为满足公司未来的战略发展,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参与竞拍土地使用权的议案》和《关于公司拟投资建设全球生产运营基地的议案》,会议同意公司分别使用自筹资金不超过10,000.00万元和自筹资金52,020.00万元参与竞拍上海市奉贤区金海社区地块及在公司现有厂区内投资建设全球生产运营基地项目。详见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拟参与竞拍土地使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5)及《关于公司拟投资建设全球生产运营基地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6)。
(二)项目进展情况
针对上述项目,公司组建了内部专家团队、聘请了外部咨询机构,并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同时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保持沟通,项目陆续取得了相关地方发改委的项目备案证明及地方规土局同意核定规划条件的决定,并提出规划设计和管理要求。设计单位跟进对照规划条件完善方案,进入详细深化设计阶段。
期间公司原有变电站容量负荷接近满负荷运行,没有完整备用功能且无法新增大功率设备,用电需求超过当期额定水平。2020年初,公司向国网递交供电方案,直至2020年12月底才取得相关电力扩容方案。由此,对上述项目的推进产生了一定影响。国家法规政策、公司业务以及地方土地出让政策等根本性变化对项目的继续推进和实施产生了较大影响,项目至今仍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且继续实施的可行性条件已不具备。
二、上述项目拟终止的原因
(一)国家法规政策、公司业务等方面发生变化
项目方案设计过程中,国家在药品监管上积极推进理念创新、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方式创新,继2019年底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正式实施后,陆续修订了大批法律法规文件,进一步强化了对疫苗、血液制品等高风险药品的监管力度。修订以及新增的法律法规中对药品生产企业厂房设施设备、质量管理等有了更高的要求。
另外,公司业务方面也发生了一定变化,自2018年下半年以来,公司工作重心聚焦于海外并购重组工作,并于2020年3月顺利完成了对Grifols Diagnostic Solutions, Inc.45%的股权收购;同时公司全资子公司同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取得了人凝血酶原复合物《药品注册证书》、全资子公司郑州莱士血液制品有限公司取得了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的《药品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公司取得人凝血酶《药品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等,公司在经营业务、产品管线以及全资子公司的业务能力上均发生了较大变化。
因此,按原有规划继续推进项目已不符合公司的实际发展需要。
(二)土地出让先决条件要求
土地出让政策、审批等诸多外部因素变化,原地块取得的限制性条款导致地块获取的可行性难以具备。
综合各方面因素,经审慎研究,公司决定终止投资建设全球生产运营基地及参与竞拍土地使用权项目,后续将视国家法规政策、行业发展、公司战略等研判情况并基于长远发展考量再行规划。
三、项目终止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终止投资建设全球生产运营基地及竞拍土地使用权项目,有利于优化公司的资源配置,项目终止不会对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未来发展战略以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本次终止投资建设全球生产运营基地及竞拍土地使用权项目符合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2-029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购买责任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等,为进一步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保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权益,促进相关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为公司的稳健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购买责任险。具体保险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投保方案概述
1、投保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被保险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具体以最终签订的保险合同为准)
3、赔偿限额:任一赔偿请求(包括抗辩费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赔偿请求累计(包括抗辩费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具体以最终签订的保险合同为准)
4、保险费用:不超过人民币55万元(具体以最终签订的保险合同为准)
5、保险期限:12个月(后续可每年续保或重新投保,具体方案以最终签订的保险合同为准)
同时,为提高决策效率,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前提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权限内办理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责任险购买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被保险人范围、确定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理赔相关的其他事项等);以及在上述权限范围内,在董监高责任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续保或重新投保等相关事宜。
二、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于本次拟购买责任险事项,作为受益人,全体董事、监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事项将直接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风险控制体系,降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责时可能引致的风险以及引发的法律责任所造成的损失,有利于保障公司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的权益,促进相关责任人员更好地履行其职责,促进公司稳定发展。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购买责任险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经审核,认为:公司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购买责任险,有利于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有助于保障公司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的权益,促进相关责任人员充分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本次购买责任险事项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全体董事均回避表决,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2-030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等有关规定,为真实、准确反映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及子公司对存在减值迹象的各类资产进行清查和减值测试,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计提信用减值和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公司2021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和资产减值准备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
二、本次计提信用减值和资产减值准备的具体情况说明 1、本次计提的信用减值准备为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量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减值准备。
2、本次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为存货、在建工程、商誉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对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誉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资产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1)存货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按存货类别计算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2)在建工程
公司对存在减值迹象的在建工程进行减值测试,估计可收回金额,并以此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
(3)商誉
公司2021年度计提商誉减值准备361,193,632.24元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购买郑州莱士而形成的商誉人民币1,475,750,671.94元,2014年系因通过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郑州莱士100%股权而形成,按本公司支付的合并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收购方郑州莱士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算确认。
公司聘请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中联评估”)对2021年12月31日的郑州莱士资产组及对应的商誉进行评估,并出具了中联评报字【2022】第1353号评估报告。根据评估结果,郑州莱士资产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2021年度计提商誉减值准备361,193,632.24元。
三、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合理性说明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具有合理性。
2021年度公司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合计360,142,421.72元,减少公司2021年度利润总额360,142,421.72元。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已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以上影响已在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中反映。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2-031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陈亚民,作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本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证书。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九、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一、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二、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三、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四、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五、本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六、本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七、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八、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九、本人在该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委托该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一、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二、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三、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四、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六、本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七、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声明人郑重声明: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本人在担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签署):陈亚民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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