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36 证券简称:新文化 公告编号:2022-014
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年度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为:带有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和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
本报告期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情况:公司本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由变更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带有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和强调事项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且目前未实现盈利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公司主要产品分为两大类,广告板块,主要产品为户外LED大屏,包括自有大屏、独家代理大屏、一般代理大屏;影视板块,主要产品是投资的影视剧作品。
公司主要经营模式:广告板块,公司对媒体资源的采购主要集中于对屏幕设置点位场地使用权的采购和对屏幕媒体经营权的采购,具体的体现形式即场地租金和代理费用。公司主要以自营方式开展广告发布业务,另有部分屏幕通过外包给其他方代理方式开展广告发布业务,其中,自营模式指公司在媒体资源上自营户外广告发布业务;外包模式指公司与合作方签订代理协议、授权合作方在一段时间内运营公司户外广告屏幕并向其收取代理费用的模式;影视板块,影视剧业务所发生的采购主要包括剧本、专业人员劳务、摄制耗材、专用设施及设备的经营租赁等。电视剧产品销售的客户主要是电视台及视频网站,包括预售和多轮次的发行销售,发行分为首轮发行、二轮发行及多轮发行。电影产品销售的客户主要是影院及新媒体播放平台,包括影院票房收入和平台版权收入。
行业发展变化、市场竞争格局及公司行业地位详见“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单位:元
(2)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 是 √ 否
4、股本及股东情况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是否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
□ 适用 √ 不适用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5、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1、2021年8月2日,杨震华、渠丰国际与拾分自然(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拾分自然”)之间的表决权委托期限已届满,目前双方未签订新的《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协议》,表决权委托自委托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2021年8月17日,拾分自然与股东陈颖翱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陈颖翱将其持有的37,802,5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69%)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拾分自然,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拾分自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71,555,55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88%,合计拥有表决权为109,358,05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3.56%。
2、公司于2021年8月5日收到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73民终6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向北京百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三笔合同款共1,365.6万元及三笔逾期付款违约金,向西藏圆梦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三笔合同款共3,802.4万元及三笔违约金。西藏圆梦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及北京百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发行人北京一寨一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支付电视剧《无名者》发行款2,683.65万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将上述发行款作为原审案件执行案款分别支付给北京百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西藏圆梦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公司因不服“(2020)京73民终687号“《民事判决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已立案审查,并出具“(2022)京民申1466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
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73民终687号“《民事判决书》,公司拥有电视剧《无名者》版权,据此电视剧《无名者》的发行款及物料均应归属公司所有。公司已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向北京一寨一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西藏圆梦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百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追偿要求交付电视剧《无名者》的全部著作权及物料,并返还依据发行合同所获的全部款项。公司已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 (2021)京73民初1393号“《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法院决定立案受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被害单位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沪02刑初11号),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王敏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审理中。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司在收到法院关于“王敏案件”的刑事判决书后,高度重视并组织公司各部门、相关中介机构迅速开展自查,针对判决书所述内容详细梳理,特别是对判决书中提及的关键内容、事项,对郁金香的会计、业务、法律资料进行了全面的自查。截至2020年末,公司对相关事项的财务报表累计影响数已调整充分。根据判决书所提及的相关信息,公司难以准确核算以往各年度财务报表的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公司可采用未来适用法。公司已于2022年4月26日出具了《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对相关财务数据影响程度的自查说明》,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并于同日出具了中兴华专字(2022)第430028号《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对相关财务数据影响程度的自查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
针对后续追偿事项公司聘请了专业的律师团队,已多次与律师研究论证在可行前提下追讨损失的方案。目前公司拟采取的方案如下:根据判决书提及的,公司向上海银久广告有限公司等17家郁金香原股东以12亿元的对价完成收购,比郁金香当时的实际股权价值高出6.2亿余元。公司拟向17家郁金香原股东追缴已经支付的12亿收购款中的6.2亿元,此方案已与律师论证,具备法律基础。后续公司将视刑事案件进展情况尽快启动追偿的司法程序,积极追缴刑事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以及向17家郁金香原股东追讨因收购产生的相关损失,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4、公司通过场外兑付方式支付“16文化01”剩余债券本息,自2021年11月5日起,“16文化01”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5、公司2021年度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以及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有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和强调事项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触及“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法定代表人:杨震华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300336 证券简称:新文化 公告编号:2022-015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利润表:
单位:元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三)限售股份变动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股
三、其他重要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1、公司于2021年8月5日收到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73民终6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向北京百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三笔合同款共1,365.6万元及三笔逾期付款违约金,向西藏圆梦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三笔合同款共3,802.4万元及三笔违约金。西藏圆梦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及北京百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发行人北京一寨一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支付电视剧《无名者》发行款2,683.65万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将上述发行款作为原审案件执行案款分别支付给北京百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西藏圆梦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公司因不服“(2020)京73民终687号“《民事判决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已立案审查,并出具“(2022)京民申1466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
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73民终687号“《民事判决书》,公司拥有电视剧《无名者》版权,据此电视剧《无名者》的发行款及物料均应归属公司所有。公司已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向北京一寨一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西藏圆梦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百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追偿要求交付电视剧《无名者》的全部著作权及物料,并返还依据发行合同所获的全部款项。公司已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 (2021)京73民初1393号“《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法院决定立案受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2、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披露了《关于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02),渠丰国际计划在本公告披露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6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98%)。
3、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披露了《关于监事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余厉先生计划在本公告披露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10万股公司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01%。2022年3月23日披露了《关于公司监事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9),公司收到了余厉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告知函》,公司监事余厉先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10万股公司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01%。
4、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吴涛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财务总监及公司全资子公司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公司指定总经理何君琦女士代行财务总监职责,并尽快聘任符合任职资格的相关人员担任财务总监。
5、公司2021年度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以及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有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和强调事项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触及“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03月31日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杨震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何君琦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曦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元。
法定代表人:杨震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何君琦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曦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审计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0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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