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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 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62     证券简称:嘉事堂     公告编号:2022-1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嘉事堂2021年度股东大会于2022年4月27日下午2点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相关议案并作出决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6名,代表股份112,634,54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612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名,代表股份1,006,34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450%。

  3.公司董事续文利先生、王新侠女士现场参加了会议,公司董事陈昌宏先生、孙建新先生、许帅先生及独立董事梁雨先生视频参加会议;公司部分监事同时参加会议;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议程中所列全部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

  2.表决情况

  (1)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董事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为:同意113,230,6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8.8166%;反对27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57%;弃权13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9%。

  (2)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监事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为:同意113,230,6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8.8166%;反对27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57%;弃权13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9%。

  (3)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为:同意113,230,6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8.8166%;反对27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57%;弃权13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9%。

  (4)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113,205,3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8.8079%;反对43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9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70,8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6.7245%;反对43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3.275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2021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为:同意113,230,6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8.8166%;反对27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57%;弃权13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9%。

  (6)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112,683,6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8.6290%;反对826,1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32%;弃权13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9%。

  (7)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113,179,6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8.7991%;反对33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32%;弃权13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9%。

  (8)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2021年度应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款项情况专项说明》

  表决情况为:同意113,179,6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8.7991%;反对33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32%;弃权13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2. 见证律师:张晓光、王硕

  3. 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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