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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追溯调整或重述的原因说明

  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自2021年12月31日起执行财政部发布的解释第15号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即上市公司母公司通过资金结算中心对成员单位进行资金集中管理的期末余额,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的“其他应付款”列示,对于成员单位从上市公司母公司账户拆借的资金的期末余额,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的“其他应收款”列示;同时将上市公司合并范围内的财务公司业务按照金融类企业的报表列报要求单独列示。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 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 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三、 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1、公司分别于2021年10月26日、2022年4月1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新奥科技、新奥集团、新奥控股持有的新奥(舟山)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90%股权事项。公司将于2022年5月5日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作为公司天然气产业智能生态运营商的重要战略支点,本次资产重组完成后舟山接收站将与公司的需求生态、资源生态、输储生态形成更为深度的协同效应,从供需匹配、资源结构、设施能力等多方面增加公司在不同市场环境中的选择权,实现最优策略组合,显著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2、公司子公司ENN LNG (Singapore) Pte Ltd(中文名称“新奥液化天然气(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奥新加坡公司”)及ENN Global Trading Pte Ltd(中文名称“新奥环球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贸易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分别与Energy Transfer LNG Export, LLC(以下简称“ET LNG出口公司”)签署了长期液化天然气(LNG)购销协议。根据协议,新奥新加坡公司及新奥贸易公司每年分别向ET LNG出口公司以离岸交付(FOB)方式采购180万吨、90万吨LNG,为期20年,预计最早自2026年开始,采购价格与亨利中心(Henry Hub)基准价格挂钩。协议将在卖方满足先决条件后完全生效,包括卖方具备相关出口许可、项目做出最终投资决定等。

  新奥新加坡公司于2022年4月6日与Rio Grande LNG, LLC签署了LNG采购协议。根据协议,新奥新加坡公司每年向Rio Grande LNG, LLC以离岸交付(FOB)方式采购150万吨LNG,为期20年,预计最早自2026年开始,采购价格与亨利中心(Henry Hub)基准价格挂钩。协议将在卖方满足先决条件后完全生效,包括卖方具备相关出口许可、项目做出最终投资决定等。

  上述合同的履行将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源池结构,拓宽资源供应渠道,进一步提高天然气供应能力。

  四、 季度财务报表

  (一) 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2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王玉锁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冬至        会计机构负责人:程志岩

  合并利润表

  2022年1—3月

  编制单位: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王玉锁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冬至      会计机构负责人:程志岩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2年1—3月

  编制单位: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王玉锁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冬至      会计机构负责人:程志岩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2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王玉锁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冬至       会计机构负责人:程志岩

  母公司利润表

  2022年1—3月

  编制单位: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王玉锁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冬至     会计机构负责人:程志岩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2022年1—3月

  编制单位: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王玉锁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冬至       会计机构负责人:程志岩

  2022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030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公司股票情况查询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奥股份”)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新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新奥控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新奥(舟山)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9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并于2022年4月19日披露了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26、027、028、029)。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2年修订)》、《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法规的要求,公司对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进行核查,现就查询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前六个月至《新奥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止,即2021年4月21日至2022年4月18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或“核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重组核查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包括:

  1.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2. 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3.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及相关知情人员;

  4. 标的公司及相关知情人员;

  5. 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6. 前述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本次交易的核查对象出具的自查报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自查期间上述纳入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的自然人及法人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 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新奥股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交易进程备忘录、各方出具的《关于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自查报告》、上市公司对买卖股票相关事项核查并出具的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对相关人员进行的访谈、相关人员出具的《承诺函》,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均承诺不存在泄露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1. 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相关成交记录及访谈情况,郑海燕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行为均发生在知悉内幕信息之前,且在核查期间亦买卖其他上市公司股票;郑海燕已出具承诺函,确认:“1. 本人股票账户于核查期间进行上述新奥股份的股票交易时,尚未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新奥股份股票,本人尚未获取与本次重组事项有关的内幕信息。2. 本人在核查期间内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行为,系基于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进行,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的股票交易行为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联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3. 本人承诺,直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重组期间,不会再买卖新奥股份股票。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进行股票交易。4. 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本人依法愿意将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本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的情形。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 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王丽妹在知悉内幕信息后仍有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根据王丽妹提供的成交记录,其在核查期间亦买入其他上市公司股票。王丽妹已说明买卖的原因系对法规理解不透彻所产生的不当操作,并出具承诺函,确认:“1. 基于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本人在其知悉内幕信息时点(即2021年10月15日)后存在少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在未充分理解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清楚彼时不能买卖的政策要求,基于个人对市场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通过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主观恶意。2. 本人承诺将加强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今后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在本人知悉上市公司本次重组信息后,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3. 本人承诺,直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重组期间,不会再买卖新奥股份股票。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进行股票交易。本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的情形。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鉴于王丽妹买卖新奥股份的股票数量及金额较小,且已主动承诺愿意将核查期间买卖新奥股份股票所得的全部收益上缴上市公司。因此,核查期间王丽妹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3. 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相关成交记录及访谈情况,陈婷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行为均发生在知悉内幕信息之前,且在核查期间亦买卖其他上市公司股票;陈婷已出具承诺函,确认:“1. 本人在核查期间从未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新奥股份股票,本人未获取与本次重组事项有关的内幕信息。2. 本人在核查期间内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行为,系基于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进行,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的股票交易行为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联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3. 本人承诺,直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重组期间,不会再买卖新奥股份股票。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进行股票交易。4. 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本人依法愿意将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本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的情形。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新奥集团投资总监林锐已就其直系亲属未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出具《承诺函》,具体如下:“1. 核查期间,本人从未向本人母亲透露任何有关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2. 本人母亲在核查期间内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行为,系其基于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进行,与本次重组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联系。除通过公开途径可获取的信息外,本人母亲未获取任何与本次重组有关的内幕消息,也不存在在交易时段由本人告知其内幕信息的情形。3. 直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重组期间,本人及本人母亲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进行股票交易。本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的情形。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4. 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相关成交记录,史晓丹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行为均发生在知悉内幕信息之前,且在核查期间亦买卖其他上市公司股票;史晓丹已出具承诺函,确认:“1. 本人股票账户于核查期间进行上述新奥股份的股票交易时,尚未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新奥股份股票,本人尚未获取与本次重组事项有关的内幕信息。2. 本人在核查期间内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行为,系基于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进行,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的股票交易行为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联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3. 本人承诺,直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重组期间,不会再买卖新奥股份股票。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进行股票交易。4. 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本人依法愿意将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本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的情形。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5. 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相关成交记录及访谈情况,史群买卖新奥股份股票时不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且在核查期间亦买卖其他上市公司股票;史群已出具承诺函,确认:“1. 本人在核查期间从未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新奥股份股票,本人未获取与本次重组事项有关的内幕信息。2. 本人在核查期间内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行为,系基于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进行,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的股票交易行为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联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3. 本人承诺,直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重组期间,不会再买卖新奥股份股票。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进行股票交易。4. 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本人依法愿意将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本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的情形。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上市公司副总裁郑文平已就其直系亲属未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出具《承诺函》,具体如下:“1. 核查期间,本人从未向本人配偶透露任何有关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2. 本人配偶在核查期间内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行为,系其基于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进行,与本次重组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联系。除通过公开途径可获取的信息外,本人配偶未获取任何与本次重组有关的内幕消息,也不存在在交易时段由本人告知其内幕信息的情形。3. 直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重组期间,本人及本人配偶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进行股票交易。本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的情形。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除上述相关自然人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自然人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 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本次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相关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情况如下:

  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情况

  

  对于中信建投证券在自查期间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上述行为,中信建投证券出具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自查报告》,声明及承诺如下:“中信建投证券前述账户所做的交易完全基于新奥股份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新奥股份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出于合理安排和资金需求筹划而进行,从未悉知、探知、获取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也从未有任何人员向中信建投证券泄露相关信息或建议中信建投证券买卖新奥股份股票。中信建投证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隔离墙,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规定。

  综上所述,中信建投证券上述股票账户买卖新奥股份股票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中信建投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漏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情况

  

  对于中信证券在自查期间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上述行为,中信证券出具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买卖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声明及承诺如下:“本公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制度》等制度并切实执行,公司投资银行、自营业务之间,在部门、人员、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公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公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公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本公司自营账户买卖新奥股份股票是依据其自身独立投资研究作出的决策,属于其日常市场化行为,未获知或利用投行获取的内幕信息。”

  除上述情况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中的法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上述自然人及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和声明,上述自然人及机构在自查期间内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本次重组事项,公司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限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与相关各方安排签署保密协议,并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选择性信息披露和信息提前泄露的情形。

  特此公告。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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