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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197             证券简称:首药控股            公告编号:2022-01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重要内容提示:

  1.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文军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张静女士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2025年9月22日。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2025年9月22日。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在科创板上市后股本变化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58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718.00万股,每股面值为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39.9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48,348.2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0,972.80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37,375.40万元。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4,871.9343万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份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股东相关承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锁定承诺及约束措施

  李文军先生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张静女士作为李文军先生的配偶,系李文军的一致行动人,均出具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即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本人及本人一致行动人每年减持的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合计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或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即减持首发前股份);本人进行上述减持时,应当同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减持相关规定。

  3.就本人减持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有其他规定的,本人承诺遵守该等其他规定。

  4.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5.如果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本人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此外,李文军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亦需遵守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详情见“(二)间接持股的董事、高管关于股份锁定及其约束措施的承诺”。

  (二)间接持股的董事、高管关于股份锁定及其约束措施的承诺

  李文军先生、许新合先生作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李文军先生、刘希杰先生、朱岩先生、孙颖慧女士、杨利民先生、王大可先生、王亚杰女士、张英利女士作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如下承诺,并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即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若本人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本条有关不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承诺。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A股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4.限售期满后,在本人任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6个月内不再买入发行人的股份,买入后6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5.在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以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进行减持。如自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至披露减持公告期间发行人发生过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人的减持价格应相应调整。

  6.如果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本人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三、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股票价格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39.90元/股,已经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上述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注:在公司实现盈利前,上述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延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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