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95 证券简称:芯海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胜诉。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货款人民币20,311,492.47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0,311,492.47元本金,自2019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至2019年8月18日,自2019年8月19日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2018年7月,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收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曜迅工贸有限公司货款余额合计人民币20,311,492.47元,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该应收账款余额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因本诉讼事项尚处于一审判决书送达、上诉期内,一审判决书尚未生效,相应货款、利息的收回存在不确定性,但最终判决结果并不会对公司当期及以后年度的净利润产生不利影响。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预计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公司会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因与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斐讯”)、上海曜迅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曜迅”)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上海斐讯、上海曜讯向公司支付欠付货款合计人民币20,311,492.47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0,311,492.47元本金,自2019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至2019年8月18日,自2019年8月19日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于普通程序,于2022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处于一审判决书送达、上诉期内。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1)粤0305民初21783号),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曜迅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货款20,311,492元及利息(以本金20,311,492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至2019年8月18日,自2019年8月19日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357.46元,由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曜迅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2018年7月,公司应收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曜迅工贸有限公司货款余额合计人民币20,311,492.47元,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该应收账款余额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因本诉讼事项尚处于一审判决书送达、上诉期内,一审判决书尚未生效,相应货款、利息的收回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预计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公司会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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