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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032          证券简称:浙江新能          公告编号:2022-03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4月23日以邮件等形式通知全体董事,于2022年4月28日上午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吴荣辉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充分讨论,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 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2.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0032                                                  证券简称:浙江新能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追溯调整或重述的原因说明

  按照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相关规定,对于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成本不再冲减相关资产原值,而是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并追溯调整首次适用时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数据。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 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 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三、 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 季度财务报表

  (一) 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2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吴荣辉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杨立平        会计机构负责人:傅迪萍

  合并利润表

  2022年1—3月

  编制单位: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 元。

  公司负责人:吴荣辉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杨立平        会计机构负责人:傅迪萍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2年1—3月

  编制单位: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吴荣辉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杨立平        会计机构负责人:傅迪萍

  2022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0032          证券简称:浙江新能          公告编号:2022-037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4月23日以邮件等形式通知全体监事,于2022年4月28日下午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朱东临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充分讨论,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当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在提出本意见前,没有发现参与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有利于规范企业财务报表列报、提高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第一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2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0032          证券简称:浙江新能          公告编号:2022-038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而进行的相应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明确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以及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根据上述要求,公司将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解释第1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

  1、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解释第15号所称“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包括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时产出的样品等情形。

  2、企业根据相关法规制度,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对于成员单位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或者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之上增设“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项目单独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从集团母公司账户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

  对于成员单位未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存入财务公司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项目中列示,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成员单位还可以在“货币资金”项目之下增设“其中:存放财务公司款项”项目单独列示;财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吸收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未从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从财务公司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短期借款”项目中列示;财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发放贷款和垫款”项目中列示。

  3、《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

  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与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相应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相关规定,对于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成本不再冲减相关资产原值,而是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并追溯调整首次适用时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数据。

  上述调整对上年年末合并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影响如下:1)调整固定资产279,232,706.08元;2)调整应交税费114,730.18元;3)调整未分配利润202,687,695.30元;4)调整少数股东权益76,430,280.60元;5)调整股东权益279,117,975.90元。

  二、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要求进行会计政策变更,为体现会计谨慎性原则进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相关解释的规定,有利于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有利于规范企业财务报表列报、提高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

  (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第一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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