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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D489版)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上接D489版)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续)

  2022年3月31日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千元)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期间

  (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千元)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 (续)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期间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千元)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 (续)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期间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千元)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期间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千元)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续)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期间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千元)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续)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期间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千元)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续)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期间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千元)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农商银行”或“本行”)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行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本行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发展战略、盈利水平、发展所处阶段等情况,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从而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机制,以保证本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在符合监管要求、遵循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本行的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股东回报规划,兼顾处理好本行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

  本行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本行的可持续发展,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本行优先选择现金分红方式,并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本行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本行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因素制定分配方案。

  董事会在综合考虑本行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后,可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具体原则如下:

  1.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本行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本行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青岛农商银行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本行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本行持续经营能力。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本行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本行董事会可以根据本行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若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国家监管机关要求的最低标准的,该年度一般不得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本行每一年度实现的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可以进行现金分红。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且当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本行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本行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如本行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未做出现金分红方案,或本行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或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董事会应就其具体原因、本行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用途等事项进行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决策机制

  1.本行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并确保应每三年制订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就未来三年的分红政策进行规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经营状况、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必要时对本行实施中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相应的修改,并调整制定新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调整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本行董事会应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充分考虑本行盈利规模、发展资金需求、融资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科学地制定年度分配预案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经本行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具体如下:

  (1)本行董事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充分考虑本行企业发展战略、盈利水平、发展所处阶段等因素,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预案,并且预案中应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

  (2)本行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全体董事2/3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本行监事会应当对青岛农商银行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3)本行利润分配方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者变更议案时,本行应鼓励股东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者变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本行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本行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自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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