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强化理财公司与母行风险隔离 设立首席合规官发挥监督制衡作用
|
![]() |
证监会:进一步完善处罚裁量、刑事移送等制度机制安排
|
![]() |
一季度新增充电基础设施为去年同期4.6倍 能源项目投资总体预期向好
|
![]() |
证监会:强化退市程序衔接 优化退市公司持续监管制度
|
![]() |
专项债超前发力流向基础设施领域 二季度基建投资增速或达10%
|
![]() |
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 挂牌转让实施办法发布
|
![]() |
做好政策“加减法” 激活市场正能量
|
本报记者 包兴安
4月2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制定了《关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举旨在适应注册制改革和常态化退市的要求、顺畅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完善退市公司管理。
为实现制度平稳过渡,《实施办法》明确了相关事项。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介绍,对于《实施办法》施行前被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股票尚未摘牌的公司,交易所退出安排、股票挂牌与转让、自律管理等事项适用《实施办法》。
对于《实施办法》施行前股票被交易所摘牌、但尚未在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公司,主办券商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尽快办理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手续。尚未聘请主办券商的,应当在《实施办法》施行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聘请主办券商,前述期限内仍未能聘请主办券商的,由交易所参照《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协调确定主办券商。
对于《实施办法》施行前被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公司,股票确权程序原则上参照《实施办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则执行;《实施办法》施行前已经开通退市板块交易权限的投资者仍可以继续买卖退市板块所有公司的股票。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