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22-033
债券代码:128105 债券简称:长集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会计政策变更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 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上述相关规定。根据新旧衔接规定,公司对于在首次施行《解释第15号》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解释第15号》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进行了追溯调整,详细追溯调整数据见2022年4月30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4)。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214,883.25元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款项。?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表项目
1、报告期末预付款项比期初减少44.34%,主要原因是报告期末经营性预付款减少所致。
2、报告期末其他应收款比期初减少67.68%,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收回去年出售资产款项所致。
3、报告期末应付票据比期初增加94.83%,主要原因是报告期末票据业务结算增加所致。
4、报告期末合同负债比期初减少34.38%,主要原因是报告期末预收客户货款减少所致。
5、报告期末应付职工薪酬比期初减少55.40%,主要原因是报告期末支付了去年年终奖金后应付薪酬减少所致。
6、报告期末其他流动负债比期初减少49.72%,主要原因是合同负债中分拆的待转销项税额,因合同负债减少而减少所致。
二、利润表项目
1、报告期内销售费用比上期减少398.39万元,主要原因是2021年1月末制造业资产出售后合并报表范围变更所致。
2、报告期内研发费用比上期减少196.19万元,主要原因是2021年1月末制造业资产出售后合并报表范围变更所致。
3、报告期内财务费用比上期增加67.99%,主要原因是随着去年下半年及报告期内在建项目转固,报告期内的利息费用对比去年同期增加所致?
4、报告期内投资收益比上期减少94.40%,主要原因是上期制造业资产出售确认了投资收益所致。
5、报告期内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比上期减少142.20万元,主要原因是2021年1月末制造业资产出售后合并报表范围变更所致。
6、报告期内资产减值损失比上期减少155.59万元,主要原因是2021年1月末制造业资产出售后合并报表范围变更所致。
7、报告期内所得税费用比上期减少92.71%,主要原因是本期利润总额减少所致。
8、报告期内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比上期减少89.31%,主要原因是:
(1)产品毛利下降:
①报告期内煤炭价格虽较去年末有所下降,但煤炭价格仍远高于去年同期水平。
②受煤炭价格影响,以及疫情对上游供应、物流等造成的影响,导致生物质燃料成本上涨。
③受冬奥会及其他外部因素影响,公司部分项目减少了运营时间及降低了负荷率。
④对比同期,垃圾发电项目的垃圾进场量有所下降。
(2)随着去年下半年及报告期内在建项目转固,报告期内的利息费用对比去年同期增加。
(3)去年同期净利润包含了出售制造业资产确认的非经常性收益。
(4)等待结算的生物质补贴电费应收款增加,导致增加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9、报告期内基本每股收益比期初减少89.31%,主要原因是本期净利润减少所致。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1、2022年1月1日,由公司投资、建设和运营的新野长青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基本满足长期稳定运行的条件。
2016 年 5 月 25 日,公司与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人民政府签署《河南省新野县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投资协议书》,拟在新野县投资新建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本投资事项已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8月8日,本项目获南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项目建设规模为1×140T/h 生物质锅炉和1×30MW 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概算投资额为3.68亿元。
2、2022 年 1 月 5 日,公司收到资产出售事项的交易对手方海南建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应收交易对价款项10,140.46万元,本次交易按协议实施完毕。
2020年12月,基于未来战略发展和资产优化的需要,公司拟对海南建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售燃气具制造业务,本次资产出售事项的交易对价合计为27,775.19万元。该交易事项已由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2022 年 1 月 12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雄县热电项目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的议案》。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于2021年报告期对本项目计提资产减值损失15,494.99万元。
2021年7月,雄安新区制订了《河北雄安新区雄县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据此,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长青(集团)雄县热电有限公司项目被定义为不符合雄安新区规划的综合能源模式。公司经过多方研究论证后,决定终止该项目的实施并按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项目计提资产减值损失。
4、2022年1月12日,公司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启强先生、麦正辉先生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再次延期确认函,声明双方继续作为一致行动人。此前签订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一致行动延期确认函》、《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以及《一致行动人协议》再次延期确认函的有效期均延期一年至2023年1月13日止届满。
5、报告期内,共有人民币1000 元“长集转债”转换成公司股票,转股数为126 股。公司股份总数由2021年12月31日的741,942,096股变更为本报告期末的741,942,222股。
2020年10月15日,公司公开发行的“长集转债”开始进入转股期。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累计已有人民币 469,900 元“长集转债”转为公司股票,累计转股股数为 59,078 股,占“长集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普通股股份总额的 0.008%。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03月31日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何启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黄荣泰 会计机构负责人:黄泳联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
法定代表人:何启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黄荣泰 会计机构负责人:黄泳联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审计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04月29日
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22-034
债券代码:128105 债券简称:长集转债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做出的调整,不会对本公司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产生重大影响。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的通知》(财会〔2021〕1号)和《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 的通知》(财会〔2021〕35号)的要求变更公司会计政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具体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21年2月2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的通知》(财会〔2021〕1号),规定了关于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关于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相关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会计处理。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 的通知》(财会〔2021〕35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对原执行的会计政策内容进行相应变更。
(二)变更日期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三)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相关规定。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五)会计政策变更内容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适用于同时符合该解释所述“双特征”和“双控制”的 PPP 项目合同,对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开始实施且至施行日尚未完成的有关 PPP 项目合同应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累计影响数调整施行日当年年初留存收益以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2)基准利率改革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对基准利率改革导致金融工具合同和租赁合同相关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情形作出了简化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该解释的规定,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发生的基准利率改革相关业务,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无需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在该解释施行日,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等原账面价值与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该解释施行日所在年度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企业试运行销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2)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3)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4)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等规定,判断试运行销售是否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并在财务报表中分别日常活动和非日常活动列示试运行销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属于日常活动的,在“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项目列示,属于非日常活动的,在“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列示。同时,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试运行销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金额、具体列报项目以及确定试运行销售相关成本时采用的重要会计估计等相关信息。
(5)根据新旧衔接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企业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本解释的规定,并在附注中披露无法追溯调整的具体原因。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的新旧衔接规定,公司不涉及账务调整。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新旧衔接规定,公司 2021 年合并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追溯调整汇总如下:
单位:元
上述追溯调整不会导致公司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上述追溯调整数据未经审计,最终以审计报告数据为准。
3、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22-032
债券代码:128105 债券简称:长集转债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子公司郯城长青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郯城生物质”)通知,该公司在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完成了部分事项的变更登记,并领取了新的《营业执照》,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变更前:
注册资本:人民币2900万元 (人民币贰仟玖佰万元整)
变更后:
注册资本:人民币2950万元 (人民币贰仟玖佰伍拾万元整)
除以上变更外,上述子公司营业执照其他登记事项未发生变更。
特此公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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