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2-027
可转债代码:110080 可转债简称:东湖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1元(含税)。
2、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3、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母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63,873.94万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1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10元(含税)。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795,554,742股,以此计算共派发现金红利167,066,495.82元(含税),占公司2021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31.33%。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同意公司2021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10元(含税)。
2、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同时考虑了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该利润分配方案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监事会意见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同时考虑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一致审议通过了《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本预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须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2-026
可转债代码:110080 可转债简称:东湖转债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及材料于2022年4月1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于2022年4月28日在公司五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
会议由监事长肖羿先生主持,会议决议情况公告如下: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21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报告期内,监事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参加公司2021年度的股东大会并列席了历次董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经营活动的重大决策、公司财务状况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进行监督,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经认真审议,一致认为: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报告期内,监事会成员通过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参与了公司重大经营决策讨论,并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进行了监督。监事会认为2021年公司的工作能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度进行规范运作,经营决策科学合理;完善了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了良好的内控机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司职务时,均能勤勉尽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维护公司利益,没有发现有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监事会认真检查了公司财务情况,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是客观公正的。
(3)检查公司关联交易情况: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决策、披露、履行等情况进行了监督和核查,认为关联交易合法、公平、公开、公正,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程序合规,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4)检查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5)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情况:监事会对公司《2020年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结合自身的生产经营需要,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在设计和执行方面无重大缺陷,公司《2020年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赞成:3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本报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报告摘要》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有关要求,对公司编制的《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报告摘要》进行了认真严格的审核。
(1)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21 年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我们未发现参与2021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我们保证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赞成:3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本报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同时考虑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编号:临2022-027)。
赞成: 3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全面核查了《2021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21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编号:临202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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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根据《内控规范》、《内控指引》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基本完整,内部审计小组及人员配备齐全到位,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
(3)2021年度,公司未有违反《内控规范》、《内控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重大事项发生。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在重大事项上符合全面、真实、准确的要求,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工作的实际情况。
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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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公司聘请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控控制审计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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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泰欣环境提供担保计划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拟发生的为控股子公司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欣环境”) 提供担保计划暨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推动泰欣环境的经营发展,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泰欣环境主营业务发展良好,拥有良好的合同履约记录,过往未发生过合同履约风险,本次拟发生的担保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同意本次拟发生的为控股子公司泰欣环境提供关联担保的计划。本次董事会会议上,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其余董事经审议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泰欣环境提供担保计划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编号:临202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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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8、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属于公司正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与关联方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董事会会议上,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其余董事经审议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2022年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编号:临202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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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9、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编号:临202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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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对合并范围内的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在建工程、商誉等资产进行了全面的清查和分析,按资产类别进行了减值测试,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有利于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资产状况和财务状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编号:临202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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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审议通过了《关于接受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并支付担保费用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拟接受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并支付担保费用的关联交易事项,能确保公司及下属公司顺利获得经营发展所需融资,能提高公司融资能力,有利于企业发展;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本次董事会会议上,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其余董事经审议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接受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并支付担保费用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编号:临202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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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2、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对红莲湖项目参股公司进行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拟发生的共同增资行为有助于为红莲湖项目合资公司持续稳定开发提供资金支撑,为提高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业绩带来积极影响,符合公司整体长远发展战略规划;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本次董事会会议上,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其余董事经审议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拟对红莲湖项目参股公司进行增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编号:临2022-038)。
赞成:3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3、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受让泰欣环境2785万股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将有助于公司进一步整合大气板块业务资源,贯彻公司战略意图,从而整体提高公司盈利水平;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本次董事会会议上,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其余董事经审议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拟受让泰欣环境2785万股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编号:临2022-039)。
赞成:3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4、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公司监事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的有关要求,对公司编制的《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了认真严格的审核。
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我们未发现参与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我们保证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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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22-025
可转债代码:110080 可转债简称:东湖转债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及材料于2022年4月1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于2022年4月28日在公司五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8人,鲁再平先生失联,未出席本次会议。
会议由董事长杨涛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第九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本次增补选举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报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
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报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了《公司总经理2021年年度经营工作报告暨2022年工作计划》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21年年度经营工作报告暨2022年工作计划》对公司2021年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公司管理等情况进行了总结与回顾,并提出了2022年度重点工作计划。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对董事会2021年度日常工作情况进行了回顾,对2021年度公司主要经营、内控和规范运作等方面工作进行了总结,并简述了公司2022年度经营计划以及未来发展战略。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报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母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63,873.94万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1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10元(含税)。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795,554,742股,以此计算共派发现金红利167,066,495.82元(含税),占公司2021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31.33%。
该预案已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同时考虑了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该利润分配方案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编号:临2022-027)。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审议通过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全面核查了2021年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并编制了《2021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编号:临2022-028)。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8、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9、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10、审议通过了《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年度述职报告》
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报告将于股东大会听取。
1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年度融资计划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年度融资计划的公告》(编号:临2022-029)。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3、审议通过了《2022年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公司对上述全资及控股子(孙)公司日常经营具有全部控制权,具备偿还能力,上述担保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利益,董事会同意该担保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年度担保计划的公告》(编号:临2022-030)。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4、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泰欣环境提供担保计划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泰欣环境提供担保计划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编号:临2022-031)。
赞成4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杨涛先生、周敏女士、周俊先生、王玮先生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5、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2022年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编号:临2022-032)。
赞成4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杨涛先生、周敏女士、周俊先生、王玮先生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拟继续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机构,其报酬不超过人民币150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编号:临2022-033)。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拟继续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年度内控审计机构,其报酬不超过人民币60万元。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8、审议通过了《公司兑现2021年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余额的议案》
同意根据考核结果向专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兑付2021年年度薪酬余额,其中专职董事的薪酬支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人员2021年度领取报酬的情况详见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19、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编号:临2022-034)。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20、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编号:临2022-035)。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2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结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本次拟申请的具体方案如下:
(1)发行主体: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或下属子公司。
(2)计划注册规模:本次拟注册发行规模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10亿元)。
(3)中期票据发行日期:公司将根据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有效期内择机一次或分期发行。
(4)发行中期票据的资金用途:发行中期票据募集资金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范围内子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和项目建设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5)中期票据发行期限:公司拟发行的中期票据的期限为不超过5年(含5年)。
(6)中期票据发行方式:公司本次申请发行的中期票据由承销机构以余额包销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
(7)中期票据发行利率:公司本次申请发行的中期票据按面值发行,发行利率根据各期发行时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市场状况,以簿记建档的结果最终确定。
(8)发行对象: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购买者除外)。
(9)授权事项:
公司拟发行中期票据的提案获得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开展具体融资相关事宜,为保证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工作效率,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负责审批签署办理相关融资具体事宜,具体内容如下:
①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市场条件和公司需求,制定本次申请发行中期票据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申请发行中期票据的发行条款,包括发行时机、发行期限、发行期数、发行额度、发行利率、募集资金用途、发行方式、承销方式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②聘请中介机构,办理本次申请中期票据发行申报事宜;
③根据交易商协会要求,制作、修改和报送本次发行的申报材料;
④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申请发行中期票据有关的合同、协议和相关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行中期票据注册报告、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等);
⑤根据适用的监管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募集资金在上述募集资金用途内的具体安排及资金使用安排;
⑦ 如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公司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⑧办理与本次申请发行中期票据有关的其他事项。
上述授权事项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本次发行中期票据的注册有效期内及相关事项存续期内持续有效。
(10)本次发行中期票据决议的有效期:本次发行中期票据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后,在本次发行中期票据的注册及存续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发行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结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本次拟申请的具体方案如下:
(1)发行主体: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或下属子公司。
(2)计划注册规模:本次拟注册发行规模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10亿元)。
(3)发行日期:公司将根据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有效期(两年)内择机一次或分期发行。
(4)发行定向工具的资金用途:发行定向工具募集资金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范围内子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和项目建设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5)定向工具发行期限:公司拟发行的定向工具的期限为不超过5年(含5年)。
(6)定向工具发行方式:公司本次申请发行的定向工具由承销机构以余额包销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定向发行。
(7)定向工具发行利率:公司本次申请发行的定向工具按面值发行,发行利率根据各期发行时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市场状况,以簿记建档的结果最终确定。
(8)发行对象: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购买者除外)。
(9)授权事项
公司拟发行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提案获得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开展具体融资相关事宜,为保证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工作效率,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负责审批签署办理相关融资具体事宜,具体内容如下:
①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市场条件和公司需求,制定本次申请发行定向工具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申请发行定向工具的发行条款,包括发行时机、发行期限、发行期数、发行额度、发行利率、募集资金用途、发行方式、承销方式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②聘请中介机构,办理本次申请定向工具发行申报事宜;
③根据交易商协会要求,制作、修改和报送本次发行的申报材料;
④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申请发行定向工具有关的合同、协议和相关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行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报告、发行协议、承销协议等);
⑤根据适用的监管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募集资金在上述募集资金用途内的具体安排及资金使用安排;
⑦ 如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公司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⑧办理与本次申请发行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有关的其他事项。
上述授权事项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本次发行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有效期内或相关事项存续期内持续有效。
(10)本次发行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决议的有效期:本次发行定向工具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后,在本次发行定向工具的注册及存续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3、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申请可续期(无固定期限)贷款的议案》
公司在年度融资计划范围内拟采用可续期(无固定期限)贷款的方式筹集资金,进一步优化公司融资结构,拓宽融资渠道。具体如下:
(1)贷款主体: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或下属子公司;
(2)贷款金额:拟向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15亿元)的可续期(无固定期限)贷款;
(3)贷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委托贷款等;
(4)贷款期限:初始贷款期限不超过(含)叁年(“初始贷款期限”),初始贷款期限届满以后每一年为一个延续贷款期限(“延续贷款期限”)。在每个贷款期限(包括初始贷款期限及延续贷款期限,下同)届满前,借款人有权选择将贷款期限延续一年,或者选择在每个贷款期限届满之日向贷款人归还全部贷款本金余额及所有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应付利息、孳息、罚息以及其他费用(如有);
(5)贷款利率:可续期(无固定期限)贷款利率由初始利率及重置利率组成,具体由公司和金融机构另行约定;
(6)贷款资金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公司及公司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营运资金和偿还有息债务等;
(7)结息日和付息日:约定每年/季为一个计息周期,即每个自然年/季的某一天为结息日(“结息日”),公司在结息日次日(即“付息日”)支付该计息周期贷款利息和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如适用),在贷款到期日(包括自然到期日、视为到期日及宣布到期日)支付最后一个计息周期的贷款利息和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如适用)。除非发生约定的强制付息事件,借款人在约定的任一结息日前提前通知贷款人后,借款人可将该计息周期的当期利息以及约定已经递延的贷款利息及孳息递延支付,且不受任何递延支付次数的限制,也不构成借款人违约;
(8)强制付息事件:在结息日前十二个月内发生以下事件之一的,则应当支付该结息日应付贷款利息以及约定的已经递延的所有贷款利息及其孳息,包括但不限于:①公司及公司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向股东分红;②减少注册资本;③向其他权益工具进行付息或兑付;
(9)决议有效期: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两年之内;
(10)本次可续期(无固定期限)贷款的授权:
公司拟申请可续期(无固定期限)贷款的提案获得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开展具体融资相关事宜,为保证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工作效率,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负责审批签署办理相关融资具体事宜,具体内容如下:
①根据公司需要以及融资市场的实际情况决定可续期(无固定期限)贷款的融资金额、融资期限、融资利率、具体条款、条件以及其他相关事宜,签署必要的文件以及办理必要的手续;
②签署可续期(无固定期限)贷款所涉及的所有必要的法律文件;
③如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可对可续期(无固定期限)贷款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④办理与可续期(无固定期限)贷款相关的其他事宜。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拟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在年度融资计划范围内拟通过合格证券公司或其子公司设立湖北路桥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具体如下:
(1)原始权益人: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2)基础资产:原始权益人依据工程合同及/或《应收账款转让合同》对发包人享有的应收账款及附属担保权益(不包含工程合同项下的质保金款项);
(3)申报规模:本次拟申报储架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10亿元,可分期发行),其中产品分为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具体发行规模、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占比可根据监管机构要求或市场情况在上述授权范围内予以调整);
(4)发行期限:资产支持证券期限不超过5年,具体将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确定;
(5)发行利率: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利率将根据发行时的市场利率水平通过询价方式进行确定,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支付固定利率,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无票面利率;
(6)发行方式:本次申请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由承销机构在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
(7)本次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决议的有效期:本次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资产支持证券专项计划结束之日;
(10)本次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授权:
公司本次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提案获得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开展具体融资相关事宜,为保证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工作效率,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负责审批签署办理相关融资具体事宜,具体内容如下:
①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市场条件和公司需求,制定本次申请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申请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款,包括发行时机、发行期限、发行期数、发行额度、发行利率、发行方式、承销方式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②聘请中介机构,办理本次申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申报事宜;
③根据审批监管部门要求,制作、修改和报送本次发行的申报材料;
④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申请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有关的合同、协议和相关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发行协议、承销协议等);
⑤根据适用的监管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⑥如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公司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⑦办理与本次申请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有关的其他事项。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5、审议通过了《关于接受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并支付担保费用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接受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并支付担保费用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编号:临2022-036)。
赞成4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杨涛先生、周敏女士、周俊先生、王玮先生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编号:临2022-037)。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对《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9、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对红莲湖项目参股公司进行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拟对红莲湖项目参股公司进行增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编号:临2022-038)。
赞成4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杨涛先生、周敏女士、周俊先生、王玮先生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0、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受让泰欣环境2785万股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拟受让泰欣环境2785万股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编号:临2022-039)。
赞成4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杨涛先生、周敏女士、周俊先生、王玮先生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32、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经董事会审议同意聘任薛倩女士为公司总法律顾问,任职期限与第九届董事会一致。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33、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决定
(一)会议时间:2022年5月26日(星期四)上午9:30
(二)会议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佳园路1号东湖高新大楼五楼会议室
(三)会议内容:
1、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
2、公司2021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公司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4、公司2021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5、公司2021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6、公司2022年年度预算报告;
7、公司2022年年度融资计划的提案;
8、公司2022年年度担保计划的提案;
9、公司2022年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提案;
10、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泰欣环境提供担保计划暨关联交易的提案;
11、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12、关于拟续聘内控审计机构的提案;
13、关于公司兑付专职董事2021年年度薪酬余额的提案;
14、关于拟发行中期票据的提案;
15、关于拟发行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提案;
16、关于拟申请可续期(无固定期限)贷款的提案;
17、关于全资子公司拟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提案;
18、关于接受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并支付担保费用暨关联交易的提案;
19、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
20、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提案;
21、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提案;
22、关于拟对红莲湖项目参股公司进行增资暨关联交易的提案;
23、关于拟受让泰欣环境2785万股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听取独立董事2021年年度述职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编号:临2022-040)。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三、上网公告附件(附件)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1:
总法律顾问薛倩女士简历
薛倩,女,38岁,硕士研究生学历,2011年3月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10年6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律硕士专业。毕业后在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工作,后于2011年7月进入东湖高新集团审计法务部工作。2015年10月,任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法务部部长;2018年12月至今,任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控副总监。
附件2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研究和核实了公司提供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有关议案与相关资料后,经审慎思考,依据公开、公正、客观原则,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公司编制了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我们认为:
1、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21年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未发现参与2021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二、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通过仔细核对公司财务报表及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未发现存在《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提及的情况。
我们认为: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没有出现属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列举的违规担保行为。
三、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63,873.94万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1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10元(含税)。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795,554,742股,以此计算共派发现金红利167,066,495.82元(含税),占公司2021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31.33%。
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同时考虑了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该利润分配方案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公司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2、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21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综上,同意《公司2021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五、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价,编制了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我们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核,我们认为: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体系现状符合有关要求,符合公司实际;公司所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均积极予以贯彻落实;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总结比较全面。
六、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担保计划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担保计划中提供担保的对象为本公司、本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孙)公司,其贷款融资主要用于项目建设资金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及公司子(孙)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提醒公司经营层根据各项目实际进展情况进行融资担保,加强对被担保公司的管理,关注其偿还债务能力,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年度担保计划事项。
七、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泰欣环境提供担保计划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本次拟发生的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计划事项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控股子公司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资信良好,拥有良好的合同履约记录,过往未发生过合同履约风险。本次拟发生关联担保计划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包括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
提请公司加强对泰欣环境管理,切实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
八、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的会议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上,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其余董事经审议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
2、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属于公司正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与关联方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在定价政策、结算方式上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2021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过程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具备较强的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所出审计意见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顺利完成年度审计任务,拟继续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2年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支付其2021年度财务审计费用150万元。
十、关于拟续聘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亦为公司财务报告审计的服务机构,对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及财务状况较为熟悉,具备承担公司内部控制审计的能力,报告期内按计划完成了对公司2021年年度内部控制审计的任务。我们同意继续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支付其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费用50万元。
十一、关于兑现2021年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余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薪酬及业绩考核制度,公司专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的薪酬,尚有年终考核部分未支付。根据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经营层2021年度经营目标完成考核结果,同意向专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兑付2021年薪酬,其中专职董事的薪酬支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的相关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现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十三、关于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对合并范围内的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在建工程、商誉等资产进行了全面的清查和分析,按资产类别进行了减值测试,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有利于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资产状况和财务状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十四、关于接受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并支付担保费用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本次拟接受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并支付担保费用的关联交易事项有助于公司提高融资能力,确保公司及下属公司顺利获得经营发展所需资金,属于公司正常经营行为。
2、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不存在对公司业务独立性造成影响,不会形成对关联方的依赖,不构成同业竞争。
3、本次拟发生关联交易审议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本次关联交易的投票权。
十五、关于拟对红莲湖项目参股公司进行增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本次拟发生的对红莲湖项目合资公司进行增资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方向,对提高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业绩带来积极影响,属于公司正常经营投资行为。
2、本次对红莲湖项目合资公司进行增资,增资的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前期开发准备支出,没有计划用于购买股票、理财产品等,没有计划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管理的需要,红莲湖项目两家合资公司的股东均约定分期按各自持股比例同步增资到位,增资行为公平合理,风险可控。
3、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不存在对公司业务独立性造成影响,不会形成对关联方的依赖,不构成同业竞争。
4、本次拟发生关联交易审议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本次关联交易的投票权。
5、请公司加强各出资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以及资金管理,切实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
十六、关于拟受让泰欣环境2785万股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大气板块未来发展的战略与规划,本次拟受让多福商贸所持有的泰欣环境2,785万股股权关联交易事项有助于公司进一步整合大气板块业务资源,提高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将为公司的业绩带来积极的影响,属于公司正常经营投资行为。
2、本次拟受让多福商贸所持有的泰欣环境2,785万股股权所需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风险可控。
3、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不存在对公司业务独立性造成影响,不会形成对关联方的依赖,不构成同业竞争。
4、本次拟发生关联交易审议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本次关联交易的投票权。
十七、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薛倩女士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能力和专业素质,能够履行相应职责,未发现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未发现有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处罚和惩戒的不良记录。本次董事会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聘任薛倩女士为公司总法律顾问。
独立董事:金明伟、王华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2-033
可转债代码:110080 可转债简称:东湖转债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继续聘用“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中审众环”)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2、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批准。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中审众环始创于1987年,2013年11月,是全国首批取得国家批准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及金融业务审计资格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之一。2013年11月,按照国家财政部等有关要求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 169 号 2-9 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081978608B
执业资质:中审众环已取得由湖北省财政厅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编号:42010005),是全国首批取得国家批准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及金融业务审计资格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具有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颁发的美国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资质,获得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资格。
是否曾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是,中审众环自 1993 年获得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以来,一直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2、人员信息
(1)首席合伙人:石文先。
(2)2021年末合伙人数量199人、注册会计师数量1,282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780人。
3、业务规模
(1)2020年经审计总收入:194,647.40万元。
(2)2020年审计业务收入:168,805.15万元。
(3)2020年证券业务收入:46,783.51万元。
(4)2020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家数:179家,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农、林、牧、渔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采矿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审计收费18,107.53万元,东湖高新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4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审众环每年均按业务收入规模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并补充计提职业风险金,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8亿元,目前尚未使用,可以承担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中审众环最近3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最近3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最近3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22次。
45名从业执业人员最近3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行政管理措施43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
(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项目合伙人:罗明国,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主持多家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国企的财务报表审计、改制审计及专项审计,从事证券工作23年,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本期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李潇,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主持多家上市公司、国企的财务报表审计,从事证券工作6年,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根据中审众环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为闵超,2003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3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3年起开始在中审众环执业。最近3年复核8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以上人员均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2、上述相关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1)项目合伙人、质量控制复核人和拟签字会计师等相关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2)项目合伙人、项目质量控制负责人、本期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最近3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自律处分;曾受到被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分别为0次和0次。
(三)审计收费
2022年度财务审计费用拟为人民币150万元(含税),内控审计费用拟为人民币60万元(含税),合计人民币210万元(含税),系按照中审众环提供审计服务工作量及合理的定价原则确定年度审计费用,财务审计费用较2021年度相同,内控审计费用较2021年度上升10万元。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已对中审众环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态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中审众环与公司业务独立,在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过程中,严格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收集了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审计结论客观、公正,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继续聘请中审众环为公司2022年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2、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独立意见:中审众环在为公司提供2021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过程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具备较强的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所出审计意见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顺利完成年度审计任务,拟继续聘请中审众环担任公司2022年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支付其2021年度财务审计费用150万元(含税)和内部控制审计费用50万元(含税)。
3、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继续聘请中审众环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4、本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报备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3、审计委员会决议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2-034
可转债代码:110080 可转债简称:东湖转债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根据财政部于2021年 12 月 30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 号)的要求,就“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前两项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后一项自公布日起施行。
二、本次会计变更主要内容
根据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了以下三项事项: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或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消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2、对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涉及的余额应如何在资产负债表中进行列报与披露作出了明确规定。企业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对于成员单位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母公司应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从集团母公司账户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
3、对亏损合同的判断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履行合同成本的组成。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
三、本次会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的相关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现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
六、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2-031
可转债代码:110080 可转债简称:东湖转债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泰欣环境提供担保计划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被担保人名称: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欣环境”),系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71.56%的股权,其中直接持有68.56%, 通过持股平台“上海麦德慧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3%。
2、鉴于公司关联方湖北多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多福商贸”)持有泰欣环境26.47%股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为泰欣环境提供担保构成关联交易。
3、预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计划为控股子公司泰欣环境提供不超过100,000.00万元的关联担保额度,截止公告日,公司累计为其提供担保余额人民币12,341.32万元。
4、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5、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6、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事项已经公司2022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一、关联担保情况概述
为促进泰欣环境的业务发展,满足其经营的资金融资需求,缓解其资金压力,降低融资成本,拟为控股子公司泰欣环境(含其子公司)提供不超过100,0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
1、 关联交易构成说明
多福商贸为湖北福汉木业(集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汉木业”)的全资子公司,福汉木业的控股股东为湖北联投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多福商贸属于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多福商贸持有泰欣环境26.47%的股权,本次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泰欣环境提供担保,构成关联交易。
2、公司拟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在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对泰欣环境在金融机构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0万元的融资授信提供关联担保。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为其提供担保余额人民币16,951.60万元。
3、本次关联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
1、 基本情况
名称:湖北多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165号
法定代表人:尹国明
注册资本:人民币21,730万元
成立日期:1998年7月27日
股东情况:湖北福汉木业(集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持有100%股权。
经营范围:家电市场的开发、经营、管理;批零兼营家用电器、电工电料、建材、化工原材料(不含化学危险品及国家限制经营的化学物品);铁路客运票务;门面出租、写字楼租赁;物业管理。
2、 多福商贸最近三年经营情况:
单位:万元
3、多福商贸业务发展状况
多福商贸主要经营业务为市场、写字楼租赁及物业管理。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0,522.75万元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3601号3号楼3层305室
法定代表人:赵清华
成立日期:2008年3月10日
经营范围:环保建设工程专业施工,环保设备、金属材料、机电产品、五金交电、电器设备、建筑装潢材料、通讯设备、保温材料、陶瓷制品、电子产品、办公用品、计算机硬件的销售,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环保设备的维护,及以上相关业务的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公司持有泰欣环境71.56%的股权(其中直接持有68.56%, 通过持股平台“上海麦德慧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3%。);多福商贸持有泰欣环境26.47%的股权;核心团队通过持股平台“上海麦德慧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1.97%股权。
泰欣环境最近三年经营情况:泰欣环境主要从事烟气净化系统设备的研发、系统集成及环保设备销售、安装、调试。以SNCR、SCR脱硝系统为核心,形成从系统设计到设备采购、安装、调试等完善的服务体系。业务领域主要在垃圾焚烧发电,在造纸厂等行业烟气治理亦有涉足,主要客户有:光大国际、绿色动力、深圳能源环保、康恒环境、广州环投、桑德环境、上海环境、瀚蓝环境、玖龙纸业等央企、地方国企、上市公司或大型民企。经过多年的技术积累和行业经验积淀,泰欣环境在垃圾焚烧发电烟气脱硝系统集成、设计优化、项目管理、系统调试等方面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和领先的市场地位。
泰欣环境最近三年合并口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四、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1、保证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应付的债务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期限: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至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不超过三年(具体以保证合同约定为准)。
五、本次关联担保对公司的影响
1、通过金融机构综合授信业务,可以提升泰欣环境因承接业务向金融机构申请各类融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开具银票、开具保函或信用证、项目投资等为客户或供应商提供合同履约保证的能力,满足泰欣环境日常经营需求,同时也符合公司远期利益需求。
2、本次担保构成关联交易,但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影响。
3、本次担保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泰欣环境对所承接业务的履约能力将影响公司的担保责任。目前,泰欣环境的主营业务发展及现金流良好,与客户及供应商保持了融洽的合作关系,拥有良好的合同履约记录,过往未发生过合同履约风险,公司作为泰欣环境控股股东,将履行股东责任,推进泰欣环境继续有序开展各项经营工作,以保证泰欣环境的持续履约能力,避免公司相关权益受损。
六、本次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发生的关联交易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提交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杨涛先生、周敏女士、周俊先生、王玮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泰欣环境系公司控股子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推动泰欣环境的经营发展,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泰欣环境主营业务发展良好,拥有良好的合同履约记录,过往未发生过合同履约风险,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本次拟发生的为控股子公司泰欣环境提供关联担保额度的计划。
(二)审计委员会同意本次发生的关联交易并出具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认为:
本次拟发生的为控股子公司泰欣环境提供关联担保事项系支持其正常融资需求,推动其经营发展,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控股子公司泰欣环境主营业务发展良好,拥有良好的合同履约记录,过往未发生过合同履约风险,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发生的关联交易并出具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
本次拟发生的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控股子公司泰欣环境资信良好,拥有良好的合同履约记录,过往未发生过合同履约风险。本次拟发生关联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包括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
提请公司加强对泰欣环境管理,切实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
七、公司过去12个月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以及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的累计次数及其金额
公司过去12个月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以及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情况具体如下:
(1)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泰欣环境提供担保计划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为控股子公司泰欣环境提供不超过100,000.00万元的关联担保额度。
具体详见2021年4月30日、5月28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交易所网站。
(2)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成立合资公司并向其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与关联方共同成立3家合资公司,同意按各自合资公司的持股比例在同等条件下对3家合同公司提供借款,借款总额不超过7.9亿。
2021年7月2日,公司与关联方联投置业共同出资注册成立湖北联新产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湖北联新融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湖北联新云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021年8月2日,公司已完成对上述3家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实缴。
具体详见2021年4月30日、5月28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交易所网站。
(3)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转让湖北联投商贸物流有限公司6.2406%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路桥”)以不低于人民币1,897.6503万元向关联方湖北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集团”)转让其持有湖北联投商贸物流有限公司6.2406%股权。
具体详见2022年1月21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交易所网站。
(4)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劳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路桥以合同价不超过人民币95,700,000元与关联方湖北建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署《红莲湖EPC项目智慧灯杆工程劳务施工合同》。
具体详见2022年1月21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交易所网站。
(5)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关联方提供劳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路桥以合同价不低于人民币3,404.5897万元与关联方湖北联投鄂咸投资有限公司签署《武阳至阳新高速公路鄂州段跨接鄂州至咸宁高速公路拼接工程施工框架协议》。
具体详见2022年1月21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交易所网站。
(6)2022年3月,经公司经营层审议通过,公司拟与关联方联投置业签订《增资协议》,约定对双方合资公司湖北联新云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按各自持股比例同步共认缴增资11,000万元,公司按10%持股比例认缴增资1,100万元并于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按持股比例以现金方式实缴600万元。该增资未达到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金额,因此无需提交本次董事会。
公司已在授权范围内于2022年3月25日与联投置业签订《增资协议》,按持股比例对湖北联新云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认缴增资1,100万元,并已按持股比例实缴600万元,联投置业按持股比例同步认缴并实缴,与《增资协议》约定一致。
八、累计对全资、控股子公司、子公司对母公司及对参股公司担保及反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及反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日,公司共累计为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子公司对孙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为人民币356,356.22万元,占公司2021年末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的55.16%,共累计对外提供的担保余额为77,487.76万元,占公司2021年末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的12.00%。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形。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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