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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 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 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三、 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1、经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四川金顶顺采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采矿业”或“子公司”)与债权人海亮金属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亮金属”)签署了《借款归还及继续担保三方合同》。截止报告期末,顺采矿业向海亮金属借款本金余额为人民币99,917,964.78元,四川金顶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相关事项请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临2020-065、066、067、071公告。

  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顺采矿业向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余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向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余额1000万元,四川金顶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相关事项请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临2021-023、024、025、028号公告。

  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顺采矿业向成都银行乐山分行借款本金余额为人民币350万元,四川金顶用其名下资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相关事项请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临2021-030、031、032、037号公告。

  截止报告期末,四川金顶为顺采矿业上述借款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56,002,909.30元。

  2、2019 年 7月 9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第二中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2019)京 02 财保 77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2019 司冻 0708-02 号)《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公司控股股东朴素至纯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2020年6月5日,公司收到由公司控股股东——朴素至纯转发的北京第二中院出具的(2019)京02民初603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芜湖华融渝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被告朴素资本、被告朴素至纯、被告方物创新、被告深圳市前海飞晟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梁斐、被告付月霞、被告赵质斌合同纠纷一案,北京第二中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于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22年2月22日,公司收到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转发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出具的(2020)京民终567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上述事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临2019-024号,临2020-037号,2022-004号公告。

  2020年5月19日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2020司冻0519-02号)《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粤03执3574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获悉公司控股股东——朴素至纯所持有本公司部分股份被轮候冻结。上述事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临2020-033号公告。

  2021年3月17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18203号】《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文书材料。原告深圳市前海飞晟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朴素至纯、洛阳均盈、朴素资本、洛阳市老城区财政局、第三人四川金顶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由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2022年4月11日,公司收到深圳福田法院【(2021)粤0304民初1820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飞晟汇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述事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临2021-007号,2022-006号公告。

  2022年1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的(2022司冻0121-1号)《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以及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向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深福公(经)冻财字(2021)104020号《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获悉公司控股股东——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朴素至纯”)所持有本公司部分股份被轮候冻结。上述事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临2022-003号公告。

  3、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转让下属参股子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将下属参股子公司——深圳银泰矿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银泰矿业”)17.6277%股权进行转让。截止本报告披露日,银泰矿业已完成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已收到股权转让款,公司不再持有银泰矿业股权。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临2022-008、013、016号公告。

  四、 季度财务报表

  (一) 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2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熊记锋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太松涛 会计机构负责人:帅宏英

  合并利润表

  2022年1—3月

  编制单位: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 元。

  公司负责人:熊记锋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太松涛 会计机构负责人:帅宏英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2年1—3月

  编制单位: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熊记锋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太松涛 会计机构负责人:帅宏英

  2022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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