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23 证券简称:吉林敖东 公告编号:2022-041
债券代码:127006 债券简称:敖东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吉林敖东延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边药业”)收到25个《中药配方颗粒上市备案凭证》,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对延边药业的以下产品予以备案:
延边药业作为公司核心层企业,在中药领域具有一定优势,截至本公告刊登之日已累计获得162个《中药配方颗粒上市备案凭证》,对公司拓展中药配方颗粒业务具有重要意义,为公司持续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进一步增强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未来,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场情况开展上述产品的生产、销售工作。但上述产品的销售情况受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预计短期内不会对公司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6日
证券代码:000623 证券简称:吉林敖东 公告编号:2022-037
债券代码:127006 债券简称:敖东转债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进一步细化回购股份用途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议案》, 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1.50 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3.00 亿元(含),拟回购股份的用途为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进一步细化回购股份用途,细化后回购股份用途为全部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根据细化后的回购股份用途,对《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1)进行了补充披露,主要的补充披露内容如下:
一、更正前:
“重要内容提示:
2、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如果本次回购的股份仅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该数量不超过本次回购股份的总数;如果本次回购的股份仅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该数量不超过本次回购股份的总数;如果本次回购股份同时用于两种用途,则按照以优先确认的用途数量为主,剩余回购股份数量用于另外一种用途。”
更正后:
“重要内容提示:
2、拟回购股份的用途:全部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二、更正前:
“8、相关风险提示:
(4)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若公司未能顺利实施上述用途,存在已回购股份无法授出的风险。如出现上述无法授出的情形,存在启动未授出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更正后:
“8、相关风险提示:
(4)本次回购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若公司未能顺利实施上述用途,存在已回购股份无法授出的风险。如出现上述无法授出的情形,存在启动未授出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三、更正前: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四)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2、回购用途: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如果本次回购的股份仅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该数量不超过本次回购股份的总数;如果本次回购的股份仅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该数量不超过本次回购股份的总数;如果本次回购股份同时用于两种用途,则按照以优先确认的用途数量为主,剩余回购股份数量用于另外一种用途。”
更正后: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四)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2、回购用途:全部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四、更正前:
“(七)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更正后:
“(七)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更正前:
“(十)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本次回购的股份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后3年内实施上述约定用途,未使用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
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或持续经营能力。若所回购股份未能或未能全部用于上述用途,公司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销未使用已回购股份,并就注销股份事宜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更正后:
“(十)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本次回购的股份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后3年内实施上述约定用途,未使用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
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或持续经营能力。若所回购股份未能或未能全部用于上述用途,公司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销未使用已回购股份,并就注销股份事宜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六、更正前:
“二、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六条:“……公司因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符合《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更正后:
“二、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六条:“……公司因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符合《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更正前:
“三、回购方案的风险提示
4、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若公司未能顺利实施上述用途,存在已回购股份无法授出的风险。如出现上述无法授出的情形,存在启动未授出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更正后:
“三、回购方案的风险提示
4、本次回购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若公司未能顺利实施上述用途,存在已回购股份无法授出的风险。如出现上述无法授出的情形,存在启动未授出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除以上内容外,无其他变动。
特此公告。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6日
证券代码:000623 证券简称:吉林敖东 公告编号:2022-039
债券代码:127006 债券简称:敖东转债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议案》,同意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拟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股(含);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少于人民币1.50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00亿元(含);根据本次回购价格上限测算,拟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750万股且不高于1,500万股,即占公司2022年3月31日总股本1,163,047,024股的0.64%至1.29%,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披露。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情况公告如下:
一、 首次回购的具体情况
2022年5月5日,公司首次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回购股份数量为757,700股,占公司2022年3月31日股权登记日总股本1,163,047,024股的0.07%;购买股份的最高成交价为14.2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3.85元/股,支付总金额为人民币10,662,079.00元(不含交易费用)。
二、 其他说明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过程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和价格以及集中竞价交易的交易委托时间段均符合回购方案的相关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2年5月5日)前五个交易日(2022年4月25日至2022年4月29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65,438,671股。公司首次回购股份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
3、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本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资金安排情况继续推进本次回购事项,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6日
证券代码:000623 证券简称:吉林敖东 公告编号:2022-042
债券代码:127006 债券简称:敖东转债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及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及质押基本情况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到股东敦化市金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诚公司”)函告,获悉金诚公司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办理解除质押手续,并办理了部分股份质押手续,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二)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三)股东股份累计质押基本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注:(1)上述表中“比例”为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后的结果。
(2)本公告中公司总股本数据为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股份总数1,163,047,024股。
(四)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情况
1、金诚公司本次股份质押融资不是用于满足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需求;
2、金诚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半年及未来一年质押到期情况:
(1)金诚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半年内(2022年4月29日-2022年10月29日)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累计为3,859万股,占其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11.80%,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32%,对应融资余额为25,000万元;
(2)金诚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一年内(2022年4月29日-2023年4月29日)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累计为8,459万股,占其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25.86%,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7.27%,对应融资余额为58,600万元;
(3)金诚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还款资金来源于自有或自筹资金;
3、金诚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本 公司利益的情形;
4、金诚公司本次股份质押未对本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质押的股份不涉及业绩补偿义务;
5、本公司第一大股东金诚公司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履约能力,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情形,亦不会出现平仓风险。本公 司将持续关注金诚公司质押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备查文件
1、解除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2、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3、敦化市金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解除质押及质押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告知函;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6日
证券代码:000623 证券简称:吉林敖东 公告编号:2022-040
债券代码:127006 债券简称:敖东转债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拟回购股份的种类: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拟回购股份的用途:全部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3、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股。
4、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少于人民币1.50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00亿元(含)。根据本次回购价格上限测算,本次拟回购股份数量上限为1,500万股,即不超过公司2022年3月31日总股本1,163,047,024股的1.29%;下限为750万股,即不低于公司2022年3月31日总股本1,163,047,024股的0.64%。
5、 回购实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6、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7、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经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公司董事李秀林先生、郭淑芹女士、杨凯先生、张淑媛女士、王振宇先生、赵大龙先生,公司监事陈永丰先生、张明晶女士、李安宁先生,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林晓林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拟自2022年4月30日起6个月内(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允许增持的期间除外)以自有资金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400万元-1600万元,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5)。
经问询,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回复:未来六个月暂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六个月开展相关减持工作,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相关风险提示:
(1)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2)公司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受外部环境变化、临时经营需要等因素影响,致使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3)若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事项的发生,则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若公司未能顺利实施上述用途,存在已回购股份无法授出的风险。如出现上述无法授出的情形,存在启动未授出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决定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公司社会公众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编制回购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为增强投资者信心,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判断,综合考虑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未来发展战略、估值水平等因素,公司制定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
(二)回购股份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及价格区间
本次回购股份拟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股,该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实际回购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如在回购期内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四)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回购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回购用途:全部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3、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回购数量:
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少于人民币1.50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00亿元(含)。根据本次回购价格上限测算,本次拟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750万股且不高于1,500万股,即占公司2022年3月31日总股本1,163,047,024股的0.64%至1.29%,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如公司在回购期内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股利等除权除息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或回购股份数量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提前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将根据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1、本次回购如果以回购上限规模3.00亿元、回购价格上限20.00元/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1,500万股,回购股份在回购完成之后三年内未使用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假设回购股份全部注销后,根据公司2022年3月31日总股本1,163,047,024股测算总股本将变更为1,148,047,024股,具体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2、本次回购如果以回购下限规模1.50亿元、回购价格上限20.00元/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750万股,回购股份在回购完成之后三年内未使用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假设回购股份全部注销后,根据公司2022年3月31日总股本1,163,047,024股测算总股本将变更为1,155,547,024股,具体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
截至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公司总资产2,906,739.94万元,同比增长6.2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2,485,948.86万元,同比增长6.45%;货币资金为1,742,73.10万元;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30,376.38万元,同比增长2.31%;实现利润总额176,667.05万元,同比增长2.92%;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78,050.04万元,同比增长4.19%。
按照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为3.00亿元测算,回购资金占2021年末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货币资金的比例分别为1.03%、1.21%、17.21%。根据上述财务数据,结合公司目前经营、财务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认为本次股份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及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次回购股份不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经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公司董事李秀林先生、郭淑芹女士、杨凯先生、张淑媛女士、王振宇先生、赵大龙先生,公司监事陈永丰先生、张明晶女士、李安宁先生,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林晓林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拟自2022年4月30日起6个月内(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允许增持的期间除外)以自有资金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400万元-1600万元,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5)。
经问询,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回复:未来六个月暂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六个月开展相关减持工作,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本次回购的股份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后3年内实施上述约定用途,未使用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
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或持续经营能力。若所回购股份未能或未能全部用于上述用途,公司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销未使用已回购股份,并就注销股份事宜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对经营管理层办理本次股份回购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顺利完成本次回购事项,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事务;
2、根据有关规定择机回购公司股份,包括回购股份的具体时间、价格、数量、方式等;
3、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并进行相关申报;
4、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外,依据监管部门意见、政策变化或市场条件变化,对本次回购有关的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实施本次回购的全部或部分工作;
5、办理与本次回购有关的其他事项。
以上授权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六条:“……公司因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符合《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2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披露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8)。
四、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 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五、回购期间的信息披露安排
公司将严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在实施回购期间的以下时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回购进展情况:
(1)公司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予以披露;
(2)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3)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股份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将停止回购行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2022年5月5日,公司首次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A 股股份,回购股份数量为757,700股,占公司2022年3月31日股权登记日总股本1,163,047,024股的0.07%;购买股份的最高成交价为14.2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3.85元/股,支付总金额为人民币10,662,079.00元(不含交易费用)。首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具体内容可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9)。
六、回购方案的风险提示
1、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2、公司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受外部环境变化、临时经营需要等因素影响,致使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3、若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事项的发生,则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若公司未能顺利实施上述用途,存在已回购股份无法授出的风险。如出现上述无法授出的情形,存在启动未授出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6日
证券代码:000623 证券简称:吉林敖东 公告编号:2022-031
债券代码:127006 债券简称:敖东转债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拟回购股份的种类: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拟回购股份的用途:全部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3、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股。
4、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少于人民币1.50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00亿元(含)。根据本次回购价格上限测算,本次拟回购股份数量上限为1,500万股,即不超过公司2022年3月31日总股本1,163,047,024股的1.29%;下限为750万股,即不低于公司2022年3月31日总股本1,163,047,024股的0.64%。
5、 回购实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6、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7、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经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公司董事李秀林先生、郭淑芹女士、杨凯先生、张淑媛女士、王振宇先生、赵大龙先生,公司监事陈永丰先生、张明晶女士、李安宁先生,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林晓林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拟自2022年4月30日起6个月内(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允许增持的期间除外)以自有资金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400万元-1600万元,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5)。
经问询,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回复:未来六个月暂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六个月开展相关减持工作,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相关风险提示:
(1)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2)公司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受外部环境变化、临时经营需要等因素影响,致使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3)若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事项的发生,则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若公司未能顺利实施上述用途,存在已回购股份无法授出的风险。如出现上述无法授出的情形,存在启动未授出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拟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其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为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利益结合在一起,增强投资者信心,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判断,综合考虑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未来发展战略、估值水平等因素,公司制定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
(二)回购股份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及价格区间
本次回购股份拟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股,该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实际回购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如在回购期内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四)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回购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回购用途:全部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3、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回购数量:
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少于人民币1.50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00亿元(含)。根据本次回购价格上限测算,本次拟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750万股且不高于1,500万股,即占公司2022年3月31日总股本1,163,047,024股的0.64%至1.29%,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如公司在回购期内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股利等除权除息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或回购股份数量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提前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将根据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1、本次回购如果以回购上限规模3.00亿元、回购价格上限20.00元/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1,500万股,回购股份在回购完成之后三年内未使用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假设回购股份全部注销后,根据公司2022年3月31日总股本1,163,047,024股测算总股本将变更为1,148,047,024股,具体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2、本次回购如果以回购下限规模1.50亿元、回购价格上限20.00元/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750万股,回购股份在回购完成之后三年内未使用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假设回购股份全部注销后,根据公司2022年3月31日总股本1,163,047,024股测算总股本将变更为1,155,547,024股,具体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
截至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公司总资产2,906,739.94万元,同比增长6.2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2,485,948.86万元,同比增长6.45%;货币资金为1,742,73.10万元;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30,376.38万元,同比增长2.31%;实现利润总额176,667.05万元,同比增长2.92%;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78,050.04万元,同比增长4.19%。
按照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为3.00亿元测算,回购资金占2021年末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货币资金的比例分别为1.03%、1.21%、17.21%。根据上述财务数据,结合公司目前经营、财务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认为本次股份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及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次回购股份不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经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公司董事李秀林先生、郭淑芹女士、杨凯先生、张淑媛女士、王振宇先生、赵大龙先生,公司监事陈永丰先生、张明晶女士、李安宁先生,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林晓林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拟自2022年4月30日起6个月内(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允许增持的期间除外)以自有资金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400万元-1600万元,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5)。
经问询,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回复:未来六个月暂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六个月开展相关减持工作,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本次回购的股份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后3年内实施上述约定用途,未使用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
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或持续经营能力。若所回购股份未能或未能全部用于上述用途,公司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销未使用已回购股份,并就注销股份事宜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对经营管理层办理本次股份回购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顺利完成本次回购事项,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事务;
2、根据有关规定择机回购公司股份,包括回购股份的具体时间、价格、数量、方式等;
3、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并进行相关申报;
4、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外,依据监管部门意见、政策变化或市场条件变化,对本次回购有关的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实施本次回购的全部或部分工作;
5、办理与本次回购有关的其他事项。
以上授权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六条:“……公司因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符合《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2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回购方案的风险提示
1、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2、公司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受外部环境变化、临时经营需要等因素影响,致使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3、若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事项的发生,则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若公司未能顺利实施上述用途,存在已回购股份无法授出的风险。如出现上述无法授出的情形,存在启动未授出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6日
证券代码:000623 证券简称:吉林敖东 公告编号:2022-038
债券代码:127006 债券简称:敖东转债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大股东及前十大
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1)。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即2022年4月29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大股东和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注1:公司股东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除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12,483,046股外,还通过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持有31,012,236股,实际合计持有 43,495,282股。(下同)
注2:公司股东深圳市金华盛世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除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2,000,000股外,通过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持有7,842,719股,实际合计持有9,842,719股。(下同)
注3:公司股东陈建钊除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1,004,900股外,通过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持有2,693,600股,实际合计持有3,698,500股。(下同)
注4: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24,220,987股。(下同)
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发的股东名册。
特此公告。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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