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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2-03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27日和2021年5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和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 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1年度为全资子公司霸州市云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维信诺(固安)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和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显光电”)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8亿元的担保。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至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和2021年5月20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1年度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和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控股孙公司国显光电因生产经营的需要,于2022年5月5日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签署了《综合授信合同》,向上海银行申请不超过等值人民币4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额度的有效期限为自2022年5月5日起至2023年3月29日止,公司对上述综合授信业务中不超过等值人民币2亿元的敞口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与上海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国显光电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国显光电的担保余额为34.89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国显光电的担保余额为36.89亿元(其中占用2021年担保额度预计的余额为33.39亿元),本次担保后国显光电2021年度可用担保额度剩余10.61亿元。

  三、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6677344A

  3.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 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龙腾路1号4幢

  5. 法定代表人:刘德广

  6. 注册资本:670,715.246304 万元人民币

  7. 成立日期:2012年11月19日

  8. 经营范围:新型平板显示产品及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2021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2年第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 国显光电为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江苏维信诺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控股 92.88%的公司,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持有国显光电7.12%的股权,国显光电未进行信用评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联系。

  四、 《综合授信合同》的主要内容

  受信人: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授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第一条 授信额度

  1、受信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有效期限(以下简称“授信期限”)内可向授信人申请使用的授信额度为肆亿元等值人民币。

  本合同所称的授信额度是指受信人按本合同约定可以使用的综合授信业务的最高授信金额。

  2、 本合同项下的授信额度可用于票据承兑、信用证开立、无追索权反向保理(额度单占)、国内信用证、进口开证、融资性保函(内保直贷)、进口代付、出口代付、出口押汇、进口保理等单项或多项授信业务品种。

  3、 上述单项授信业务品种的授信最高限额约定如下:给予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等值人民币4亿元,敞口额度不超过等值人民币2亿元。以上敞口部分的担保方式为由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二条 授信期限

  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期限自2022年5月5日起至2023年3月29日止。

  第三条 担保

  保证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授信人(即债权人)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第四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五、 《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第一条 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与债务人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在本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所订立的一系列(含一种或数种的联合)综合授信、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业务项下具体合同(以下均简称为“主合同”)所形成债权本金(包括借款本金、贴现款、垫款等)。

  第二条 债权确定期间

  债权确定期间自2022年5月5日起至2023年3月29日止。

  第三条 担保的最高主债权限额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主债权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贰亿元整。

  第四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本合同第一条项下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

  第五条 保证方式

  保证人就被担保债权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第六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6.1 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第一条所述的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主合同项下应缴未缴的保证金;与主债权有关的所有银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证手续费、信用证修改费、提单背书费、承兑费、托收手续费、风险承担费);债权及/或担保物权实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担保物处置费、公告费、拍卖费、过户费、差旅费等)以及债务人给债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6.2 保证担保的范围若超出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最高主债权限额,保证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 保证期间

  7.1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划分为数部分(如分期提款),且各部分的债务履行期不相同,则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因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提前收回债权的,保证人应当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7.1.1 贷款、项目融资、贴现、透支、拆借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各主合同约定的到期还款日。

  7.1.2 信用证、保函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债权人开立的付款通知中规定的付款日。

  7.1.3 进出口信用证押汇、出口托收押汇、出口发票贴现、打包贷款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合同约定的融资到期日。

  7.1.4 若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对债务进行展期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展期到期日,若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届满之日为被宣布的提前到期日。

  7.2 保证人对债务人缴纳、增缴保证金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缴纳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分次要求的,则为最后一次要求缴纳、增缴之日起三年。

  7.3 部分或全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权人均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8.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8.2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需要变更或解除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合同。

  六、 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对象国显光电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通过全资 子公司江苏维信诺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其92.88%的股权,国开发展基金有限 公司持有国显光电7.12%的股权。虽然国显光电并非公司全资控股,但公司对其 在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重大方面均能有效控制,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制范围内,因此国开基金未提供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

  公司为下属控股公司担保,有利于拓宽子公司融资渠道,能够保证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属于下属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被担保方资产优良,虽然国显光电未提供反担保,但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风险均处于公司有效控制下,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732,810.29万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27.44%,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947,965.88万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9.72%,对子公司担保为784,844.41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八、 备查文件

  1. 《综合授信合同》

  2. 《最高额保证合同》;

  3.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4. 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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