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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66        证券简称:瑞泰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通知时间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于2022年4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并于2022年4月30披露了《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2-025)。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5月6日(星期五)13: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地点:北京朝阳区五里桥一街1号院27号楼公司会议室

  6、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曾大凡先生。

  8、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9、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8人,代表股份99,370,0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173%。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人,代表股份93,002,4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6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6,367,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65%。

  10、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7人,代表股份  6,672,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86%。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人,代表股份30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人 ,代表股份6,367,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65%。

  11、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9,370,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67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侯涤洋先生、宋作宝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结束。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选举侯涤洋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99,552,3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1835%。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85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2.7321%。

  2.02 选举宋作宝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票99,058,3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863%。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36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5.3287%。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卞振华律师和战梦璐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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