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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22-033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龙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染化”)、浙江吉盛化学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吉盛”)、浙江科永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科永”)和浙江恩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恩盛”)。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本次为浙江染化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6.1亿元(其中在平安银行的最高额保证2.6亿元、在绍兴银行最高额保证3.5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为浙江吉盛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为浙江科永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3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为浙江恩盛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0.9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截至2022年4月30日,公司实际为浙江染化提供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23.65亿元,实际为浙江吉盛提供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0.95亿元,实际为浙江科永提供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1.74亿元,实际为浙江恩盛提供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0.49亿元,上述担保均在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核定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 上述担保均无反担保。

  ●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2年5月5日,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就全资子公司浙江染化银行授信事宜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2.6亿元。

  2022年5月6日,公司与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以下简称“绍兴银行”)签署四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就全资子公司浙江染化银行授信事宜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3.5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就全资子公司浙江吉盛银行授信事宜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就全资子公司浙江科永银行授信事宜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3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就全资子公司浙江恩盛银行授信事宜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0.9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

  截至2022年4月30日,公司实际为浙江染化提供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23.65亿元,实际为浙江吉盛提供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0.95亿元,实际为浙江科永提供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1.74亿元,实际为浙江恩盛提供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0.49亿元,上述担保均在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核定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二)本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17日、2021年5月11日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20日、2021年5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浙江龙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顺勇

  注册资本:354万美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染料制造,染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浙江染化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二)浙江吉盛化学建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章伟明

  注册资本:2,937万美元

  经营范围生产:减水剂、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后处理扩散剂MF、木质素磺酸钠、J酸、K酸、磺化吐氏酸、高效环保型混凝土外加剂、2-萘酚-3,6-二磺酸二钠盐(R盐)、硫酸铵溶液、硫酸钠(以上除危险化学品);销售自产产品;减水剂、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后处理扩散剂MF、木质素磺酸钠、J酸、K酸、磺化吐氏酸、高效环保型混凝土外加剂的原辅材料(除危险化学品)进出口贸易业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过氧化氢[含量>8%]、硝酸;其他危险化学品:氨、磺化煤油、萘、1-甲基萘、2-甲基萘、过硫酸铵、亚硝酸钠、亚硝酸钙、苯酚、邻硝基乙苯、1.4-苯二酚、盐酸、丙烯酸[稳定的]、甲基丙烯酸[稳定的]、氢氧化钠溶液(含量≧30%)、氨溶液[含氨>10%]、甲醛溶液的进出口贸易业务(经营场所不得存放危险化学品,经营方式为无仓储批发,有效期详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上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等专项管理的商品)。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浙江吉盛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三)浙江科永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怀庆

  注册资本:1,510万美元

  经营范围:活性染料、酸性染料、靛蓝染料和蓝色谱活性染料制造;销售自产产品。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浙江科永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四)浙江恩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怀庆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生产:分散蓝B60染料、分散红R60染料、分散蓝B73染料、分散蓝B56染料滤饼;销售:自产产品;染料、化工原料及化工产品(以上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品)进出口贸易批发业务。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浙江恩盛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注:上述被担保对象,若存在下属子公司的,则其财务数据均为合并报表的数据。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平安银行签署的关于浙江染化《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担保形式

  本合同项下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且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被担保的主合同和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主合同为债权人与浙江染化在债权确定期间(2022年5月5日至2022年12月28日)内因业务办理而签署的一系列合同或债权债务文件;以及债权人与浙江染化签署的合同编号为平银杭金绍综字20220401第001号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主债权为前述主合同项下对浙江染化所享有的所有债权,包括在2022年5月5日至2022年12月28日的期间(该期间在本合同中简称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债权人因与浙江染化办理各类业务而产生的债权,以及其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所约定的全部债权。

  4、最高债权限额

  前述主债权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最高不超过等值(折合)人民币2.6亿元为限。

  5、保证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项下保证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浙江染化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6、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存在不止一项授信种类的,每一授信品种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二)公司与绍兴银行签署关于浙江染化《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

  2、主合同

  2022年5月6日至2023年5月6日期间内,债务人浙江染化向绍兴银行申请各项本外币贷款、商业汇票、信用证、信用证代付、进出口押汇、出口打包放款、银行保函、贴现、申请绍兴银行委托业务合作代理行代为开立信用证、申请绍兴银行委托业务合作代理行信用证代付、申请绍兴银行委托业务合作代理行承兑商业汇票及其他业务。每笔业务所涉及的合同(协议)、法律文书均为主合同。

  3、保证担保范围

  本保证的担保范围为:1)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的本金金额,2)利息(包括按规定计收的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务人应向绍兴银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绍兴银行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绍兴银行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代理费等)。

  4、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止。绍兴银行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止。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绍兴银行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止。

  5、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公司与绍兴银行签署关于浙江吉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

  2、主合同

  2022年5月6日至2023年5月6日期间内,债务人浙江吉盛向绍兴银行申请各项本外币贷款、商业汇票、信用证、信用证代付、进出口押汇、出口打包放款、银行保函、贴息、申请绍兴银行委托业务合作代理行代为开立信用证、申请绍兴银行委托业务合作代理行信用证代付、申请绍兴银行委托业务合作代理行承兑商业汇票及其他业务。每笔业务所涉及的合同(协议)、法律文书均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3、保证担保范围

  本保证的担保范围为:1)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本金金额,2)利息(包括按规定计收的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务人应向绍兴银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绍兴银行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绍兴银行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代理费等)。

  4、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止。绍兴银行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止。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绍兴银行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止。

  5、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四)公司与绍兴银行签署关于浙江科永《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

  2、主合同

  2022年5月6日至2023年5月6日期间内,债务人浙江科永向绍兴银行申请各项本外币贷款、商业汇票、信用证、信用证代付、进出口押汇、出口打包放款、银行保函、贴息、申请绍兴银行委托业务合作代理行代为开立信用证、申请绍兴银行委托业务合作代理行信用证代付、申请绍兴银行委托业务合作代理行承兑商业汇票及其他业务。每笔业务所涉及的合同(协议)、法律文书均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3、保证担保范围

  本保证的担保范围为:1)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的本金金额,2)利息(包括按规定计收的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务人应向绍兴银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绍兴银行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绍兴银行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代理费等)。

  4、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止。绍兴银行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止。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绍兴银行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止。

  5、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五)公司与绍兴银行签署关于浙江恩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

  2、主合同

  2022年5月6日至2023年5月6日期间内,债务人浙江恩盛向绍兴银行申请各项本外币贷款、商业汇票、信用证、信用证代付、进出口押汇、出口打包放款、银行保函、贴息、申请绍兴银行委托业务合作代理行代为开立信用证、申请绍兴银行委托业务合作代理行信用证代付、申请绍兴银行委托业务合作代理行承兑商业汇票及其他业务。每笔业务所涉及的合同(协议)、法律文书均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3、保证担保范围

  本保证的担保范围为:1)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0.9亿元的本金金额,2)利息(包括按规定计收的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务人应向绍兴银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绍兴银行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绍兴银行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代理费等)。

  4、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止。绍兴银行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止。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绍兴银行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止。

  5、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4月17日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

  五、对外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的累计金额

  截至2022年4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总额为人民币60.17亿元,占公司2021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9.8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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