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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 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延安必康        公告编号:2022-03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韩文雄、邵新军、方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2]8号)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韩文雄、邵新军、方曦:

  2021年10月29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50亿元至10亿元。2022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快报暨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预计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7.80亿元至8.80亿元,业绩快报相关指标为亏损8.79亿元,与此前披露的业绩预告相比,存在重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年度业绩预告属于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大敏感信息,公司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年度业绩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性。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你公司此前披露的业绩预告相关信息不准确,且业绩修正严重滞后,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按照《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你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代)韩文雄、总经理邵新军、财务总监方曦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韩文雄、邵新军、方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及上述人员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会计专业知识学习,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履职能力,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韩文雄、邵新军、方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2]9号)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韩文雄、邵新军、方曦:

  截至2022年4月30日,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同时,根据《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韩文雄、总经理邵新军、财务总监方曦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韩文雄、邵新军、方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信息披露制度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石,是维护投资者知情权的重要保障,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谨记敬畏法治、敬畏投资者的要求,强化诚实守信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消除年度报告无法按期披露的障碍,尽快编制、审议、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向投资者如实披露公司财务经营状况。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其他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整改。公司将深刻反思并认真吸取教训,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促进公司合规经营规范运作;同时,公司将加强对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积极维护公司以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保障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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