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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核准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 2616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10,638,297股。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0 年11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期限为2020年11月27日至2021年12月31日。

  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届满,招商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四、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保荐工作始于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之日 2020 年 11 月 27 日,结束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招商证券作为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交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在发行人非公开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核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会议记录及决议,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并核查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事宜、募集资金变更事宜,确认募集资金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5、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核查报告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和协调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山东赫达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推荐工作,及时向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提供尽职调查所需材料,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山东赫达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的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职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配合保荐机构、发行人提供专业意见。

  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独立、公正、勤勉、尽责,在协助发行人规范公司行为等各方面均尽职尽责,发表相关专业意见并出具相关报告,充分发挥了证券服务机构的作用。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山东赫达已建立健全较为完善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在持续督导期内,山东赫达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山东赫达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山东赫达不存在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十一、其他申报事项

  无

  保荐代表人:

  崔永锋                  潘青林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霍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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