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40 证券简称:中天金融 公告编号:2022-4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中天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金融”“公司”)近日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人寿”)以合同纠纷对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金世旗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世旗控股”)等提起诉讼。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中天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金世旗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概述
2018年8月17日,长安信托与中天金融签署《长安宁--贵阳金控股权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转让及回购合同》(以下简称《转让及回购合同》),约定长安信托以10亿元受让中天金融持有的贵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10%股权的收益权,回购期限为48个月,2022年8月17日回购期限届满,回购期限内中天金融按照8.8%/年的回购溢价率向长安信托支付溢价回购款。金世旗控股向长安信托为公司在前述合同项下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渤海人寿于2018年8月27日以9.99亿元认购“长安宁—贵阳金控股权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份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中天金融因融资需要,将持有的贵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给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渤海人寿以中天金融上述质押行为违反《转让及回购合同》相应约定为由,提起本次诉讼。
(三)诉讼请求
1.判令中天金融向原告支付股权收益权回购本金人民币999,000,000元;
2.判令中天金融按照8.8%/年的回购溢价率向原告渤海人寿支付自2018年8月27日起(含)至2021年11月3日止(不含)期间应付未付的股权收益权溢价回购款人民币203,596,200元;
3.判令中天金融以上述应付的股权收益权回购本金和溢价回购款之和为基数,自2021年11月3日起(含)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0.08%/日的标准向原告渤海人寿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暂计至2021年12月28日(不含)为52,914,232.8元;
4.判令金世旗控股按照案涉《保证合同》约定对第1项至第3项诉讼请求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由中天金融和金世旗控股共同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自2022年4月30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增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涉案金额共计7633.73万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6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 本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故公司尚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天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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