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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工作函的公告(上接D61版)

  (上接D61版)

  根据《公司章程》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务所于2022年4月10日出具的《律师函》(京德恒(连)民函字(2022)第135号),2020年11月23日星海湾投资首次向公司发函称已不再是公司控股股东。经查阅公司历次股东大会参会情况和相关决议,自2020年11月起,星海湾投资对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审议结果影响如下:

  

  据此,星海湾投资声明其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后,仍控制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的审议结果,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规定。

  2)对董事会的影响

  截至本回复函出具之日,公司共有9名董事,其中3名独立董事、3名职工董事、3名非独立董事。董事提名情况具体如下:

  

  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至少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根据上述董事提名情况,磐京基金、杨子平提名均未达到公司董事会成员总数的半数。因此,公司董事会不存在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情形,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形,以及,独立董事应独立行使董事权利,不受股东影响。因此,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均无法单独通过提名董事对董事会管理实施控制。

  3)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公司拥有独立自主的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内部机构能够独立运作,相互制约,互相监督。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实施至今。

  根据公司历年的《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内控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均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自2008年12月,星海湾投资受让中国石油辽阳石油化纤公司持有大连圣亚24.03%的股份后,一直是大连圣亚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自2020年11月其否认控股股东身份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主营业务、经营管理控制制度及履行情况均未发生重大变更。2021年度,公司虽受疫情严重打击,在全体员工的努力下,稳中求进,实现营业收入2.05亿元,较2020年度增长79.39%。

  综上,公司目前的股权及控制结构未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

  2、关于对星海湾投资意见的分析

  2022年4月11日,公司收到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函》(京德恒(连)民函字(2022)第135号),告知公司星海湾投资认为其在公司无董事会席位,且无法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不能决定公司半数董事会成员的选任,其已不是大连圣亚控股股东为由,要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2年5月9日,星海湾投资向公司出具《回复函》(详见本题回复之“(二)向星海湾投资核实并披露其对公司当前控制权状态的意见以及未来安排”),以相同理由认为其已不再是大连圣亚控股股东。

  经核查,公司认为星海湾投资提供的资料及理由不足以证明公司控制权已发生变更,具体如下:

  (1)根据公司历年年度报告等资料,自星海湾投资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其提名当选的董事不超过3名(含独立董事),具体如下,但星海湾投资从未声明其已丧失控制权。

  

  (2)根据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函》(京德恒(连)民函字(2022)第135号),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务所未对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作出判断,其内容旨在督促公司根据星海湾投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星海湾投资一直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2022年1月7日废止)第6.5条规定,公司第一大股东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

  (4)5%以上其他股东的说明

  根据磐京基金的说明,磐京基金与磐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磐京稳赢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磐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磐京稳赢3号混合策略私募投资基金为一致行动人,除上述外,磐京基金与大连圣亚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或共同控制股东大会的协议或安排。磐京基金自2019年7月首次举牌以来多次公开承诺不谋取大连圣亚控制权。为支持大连圣亚健康发展,稳定投资者预期,磐京基金于2020年9月17日出具《承诺函》承诺10年不减持;在公司遭受疫情严重影响下,磐京基金的实际控制人毛崴以个人名义曾向公司提供超过4000万元的财务资助以稳定经营;毛崴在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不领取任何薪酬。根据磐京基金的《说明》,“磐京基金一直认为大连圣亚控制权是大连市人民政府的,磐京基金只是反对大股东星海湾投资委派的董事、监事不作为、乱作为,反对已被股东大会罢免的不适格董事被大股东星海湾投资再次提名的情况,磐京基金多次呼吁大连市人民政府、大连市国资委提名合格董事参与公司治理,磐京基金将全力支持配合大连市人民政府、大连市国资委关于大连旅游业整合的规划大局,愿意共同为大连市三年挺进‘万亿’GDP城市的目标而努力”。

  根据杨子平提供的说明,杨子平不谋求大连圣亚控制权,杨子平及配偶蒋雪忠与大连圣亚其他董事之间均不存在一致行动或共同控制董事会的协议或安排,与磐京基金及大连圣亚其他股东之间亦不存在一致行动或共同控制股东大会的协议或安排。杨子平在任职期间,未领取公司薪酬;为支持大连圣亚稳定健康发展,2020年10月杨子平个人出资1000万元设立“董事长关爱员工基金”,意在传递正确的价值观和世界观、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培育员工关爱文化,保障公司稳定发展。

  (5)2022年4月18日,公司全体董事出具《一致行动情况说明》,确认其与大连圣亚其他董事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或共同控制董事会的协议或安排。

  (6)参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立法意图,“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旨在以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为标准,判断公司是否具有持续发展、持续盈利的能力,以便投资者在对公司的持续发展和盈利能力拥有较为明确预期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策。由于公司控制权往往能够决定和实质影响公司的经营方针、决策和经营管理层的任免,一旦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决策、组织机构运作及业务运营等都可能发生重大变化,给发行人的持续发展和持续盈利能力带来重大不确定性”。公司自2002年上市以来,已建立较为成熟的运营体系,具有独立运营的能力和监督机制。根据公司近年的年度报告等材料,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决策、组织机构运作及业务运营等均未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中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的分析和业绩说明,公司的持续发展和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综上所述,公司认为星海湾投资提供的资料及理由不足以证明公司控制权已发生变更。

  3、律师意见

  2022年4月19日,浙江华道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认定之专项法律意见书》(华道非诉(2022)第2号),认为“公司控股股东为大连星海湾金融商务区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5.1的规定。

  4、公司及全体董事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认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星海湾投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5.1的规定。

  根据2021年5月7日董事杨子平出具的《控股股东认定意见》,“本人同意大连圣亚对控股股东的认定,本人认为,大连星海湾金融商务区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大连圣亚控股股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5.1的规定”。

  根据2021年5月7日董事毛崴出具的《控股股东认定意见》,“本人同意大连圣亚对控股股东的认定,本人认为,大连星海湾金融商务区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大连圣亚控股股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5.1的规定”。

  根据2021年5月7日董事陈琛出具的《控股股东认定意见》,“本人同意大连圣亚对控股股东的认定,本人认为,大连星海湾金融商务区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大连圣亚控股股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5.1的规定”。

  根据2021年5月7日董事褚小斌出具的《控股股东认定意见》,“本人同意大连圣亚对控股股东的认定,本人认为,大连星海湾金融商务区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大连圣亚控股股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5.1的规定”。

  根据2021年5月7日董事庞静出具的《控股股东认定意见》,“本人同意大连圣亚对控股股东的认定,本人认为,大连星海湾金融商务区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大连圣亚控股股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5.1的规定”。

  根据2021年5月7日董事王立红出具的《控股股东认定意见》,“本人同意大连圣亚对控股股东的认定,本人认为,大连星海湾金融商务区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大连圣亚控股股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5.1的规定”。

  根据2021年5月7日独立董事李双燕出具的《控股股东认定意见》,“本人同意大连圣亚对控股股东的认定,本人认为,大连星海湾金融商务区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大连圣亚控股股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5.1的规定”。

  根据2021年5月7日独立董事师兆熙出具的《控股股东认定意见》,“本人同意大连圣亚对控股股东的认定意见,本人认为,认定大连星海湾金融商务区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大连圣亚控股股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5.1的规定”。

  根据2021年5月7日独立董事楼丹出具的《控股股东认定意见》,“本人同意大连圣亚对控股股东的认定意见,本人认为,认定大连星海湾金融商务区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大连圣亚控股股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5.1的规定”。

  (二)向星海湾投资核实并披露其对公司当前控制权状态的意见以及未来安排

  2022年5月9日,星海湾投资回复如下:

  “我司于2022年5月5日收悉贵司《关于回复上交所年报问询的沟通函》,经我司核实后,现书面回复如下:

  根据贵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结果,我司在这三次会议中所提请关于董事会成员的选任与罢免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全部为不通过,而其他股东罢免我司提名董事的议案全部通过。因此,我司虽然持有大连圣亚股权24.03%,但是,所享有的表决权亦不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截至目前,我司在大连圣亚董事会和监事会中无任何席位。因此,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司非大连圣亚的控股股东。

  鉴于上述情况,我司早在2020年12月就函请贵司如实进行信息披露。而后,我司也在企业公众号上发布非大连圣亚控股股东的声明,还委托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务所向贵司发送非大连圣亚控股股东的律师函。于2022年4月10日再次委托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务所向贵司发送非大连圣亚控股股东的律师函,于2022年4月14日向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送非大连圣亚控股股东的提示函。

  综上,经我司核实,现郑重回复贵司,我司非大连圣亚控股股东,请贵司秉承“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进行信息披露”。

  截至本回复函出具之日,除上述外,星海湾投资未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安排发表任何意见。针对控制权认定问题,公司已在本题回复的第一部分作出分析,星海湾投资提供的理由不足以证明公司控制权已发生变更。星海湾投资曾表示,星海湾投资受大连市政府委托持有大连圣亚的股票,目的是逐步整合当地旅游资源,实现国有资本的增值保值。公司将继续与大连市政府、大连市国资委进一步沟通,积极贯彻落实大连市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的关于加快文旅融合发展,将旅游业打造成为支柱产业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上市公司能量,共同为大连市三年挺进“万亿”GDP城市的目标而努力。

  公司已于2022年4月23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6),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次问询及公司回复的时间均不计入上海证券交易所10个交易日的决定期限,公司股票能否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确认,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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