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22-临02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 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2,000万元
● 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
近日,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或“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根据南京中院送达的文件,现将诉讼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当代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旅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旅联合
原审被告:王春芳
(二) 诉讼基本情况
2019年9月6日,公司作为原告,向王春芳、当代旅游、施亮、陈伟、陆邦一、连伟彬、杨宇新等七名被告就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提起诉讼,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9月10日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19-临054的《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后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宁法院”)处理。江宁法院于2021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公司陆续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伟、连伟彬、施亮、陆邦一、杨宇新的起诉,并经江宁法院准许。
2021年5月14日,国旅联合收到江宁法院于2021年5月12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苏0115民初3160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春芳、厦门当代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1.全部旧印章(旧公章、旧合同专用章、旧财务专用章、旧发票专用章、旧董事会会章;2.旧营业执照;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名单附后)全部银行U盾;2018年度、2019年度其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海南颐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宜昌国旅联合颐锦商务会所有限公司之外)全部会计凭证;4.2018年度、2019年度全部业务合同;5.公司资产资料、人事资料等档案纸质或电子档案文件。二、驳回原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15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21-临048《国旅联合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2021年5月20日,被告当代旅游不服江宁法院作出的(2020)苏0115民初3160号民事判决,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撤销原判决第一项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者改判驳回被上述人原审针对上述人提出的诉讼请求;2、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述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21-临057《国旅联合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南京中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判决情况
因一审法院未向当代旅游、王春芳送达国旅联合落款2021年3月24日的起诉状副本,并依此进行判决,2022年5月5日,南京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20)苏0015民初31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重审。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案处于二审阶段,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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