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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核销资产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2-04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并经过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本次核销资产相应会计处理已反映在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中,本次为补充披露。

  一、本次核销资产的情况概述

  1、核销资产的原因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控股子公司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九集团”)对所属资产进行了分析,经核查及五九集团管理层审议,五九集团对长期无法收回的应收及其他应收等款项,损坏严重及已不能满足当前生产需求的部分固定资产进行了核销。

  2、核销资产的范围和金额

  (1)本次核销了1985年至2018年经营期间形成应收及其他应收款项总金额25,165,143.10元,其中:其他应收款金额13,330,475.76元,已计提坏账准备13,330,475.76元;应收账款金额5,212,570.06元,已计提坏账准备5,212,570.06元;预付账款金额6,622,097.28元,已计提坏账准备6,622,097.28元。

  (2)本次核销固定资产总金额106,361,999.40元,其中:

  (新)胜利煤矿井巷原值84,294,317.22元,已计提累计折旧21,095,114.13元,计入营业外支出63,199,203.09元;(老)胜利井、鑫鑫矿一区井巷原值17,293,655.95元,已计提累计折旧16,428,973.15元,已计提减值准备150,000.00元, 计入营业外支出714,682.80元;交通运输原值2,921,802.05元,已计提累计折旧2,763,796.32元,已计提减值准备91,015.61元,计入营业外支出66,990.12元;房屋建筑原值1,244,624.18元,已计提累计折旧540,106.79元,计入营业外支出704,517.39元;鑫鑫矿一区监控系统原值:607,600.00元,已计提累计折旧577,220.00元,计入营业外支出30,380.00元。

  3、计入的财务报告期间

  本次核销资产全部计入2021年。

  二、本次核销资产合理性的说明

  1、由于应收及其他应收等款项形成时间较长,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进行核销,同时成立清欠小组,继续清理各项债权,确保“账销案存”。

  2、(新)胜利煤矿14号煤层顶底板均为粉砂岩,泥质胶结,遇水软化,保留巷道经过多年维护,巷道仍有变形失修现象,在开采15号煤层前,仍将需要投入大量的人、财、物力对保留巷道进行翻修改造,一是增加生产成本,二是翻修改造的巷道能否满足安全开采条件仍将进行评测确定,三是采空区积水排放情况需要通过资质部门采用物探手段才能确定,因此,从安全角度考虑,给予报废。

  3、现有车辆因年久失修,不能正常使用,修理成本高不具备维修价值。

  4、经核查鑫鑫矿二区、一矿、二矿、三矿已封井,部分房屋已废弃、拆除,热电公司及胜利煤矿房屋建筑损坏严重,无维修价值,已不满足当前使用要求。

  5、(老)胜利井于2009年、鑫鑫矿一区于2017年关闭,其井巷不再使用。

  6、鑫鑫矿一区监控系统已超过使用年限,不能满足技术要求并设备损坏严重,无维修价值。

  三、核销资产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1、本次核销上述长期债权金额25,165,143.10元,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不影响公司2021年度损益;

  2、本次核销上述固定资产计入公司2021年度损益金额64,715,773.40元,减少公司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3,005,044.43元,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减少33,005,044.43元。

  3、对本报告期无影响。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3日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2-045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情况概述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于2021年11月3日披露了全资子公司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投资”)诉宜宾铭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铭曦”)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的事项,有关内容请见《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编号:临2021-117)。2021年12月14日新大洲投资收到宜宾铭曦的《民事反诉书》,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21-130)。

  二、进展情况

  2022年5月12日新大洲投资收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内0782民初4223号),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反诉被告):新大洲投资

  被告(反诉原告):宜宾铭曦

  第三人(反诉第三人):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人:薄见国

  判决如下:1、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新大洲投资的诉讼请求;2、原告(反诉被告)新大洲投资与被告(反诉原告)宜宾铭曦于2021年8月9日签订的《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反诉被告)新大洲投资继续履行与被告(反诉原告)宜宾铭曦于2021年8月9日签订的《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本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新大洲投资负担;反诉费1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新大洲投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前期已披露小额诉讼事项进展:

  

  表1:(单位:元)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针对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本公司拟提起上诉。

  处置能源科技公司股权所预计的利润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目前尚无法具体测算。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1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2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内0782民初4223号);

  2、朱艳清、杨绍祖、毛强燕、曹迪、于凤霜、张冬梅、侯毅、王永丽、王素梅、刘海军、刘雅、赵迪、陈淑梅、蔡葵蒸、吴春林、王彪、黄海明、冯济强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之《民事判决书》。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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